量刑原则论文-梁根林

量刑原则论文-梁根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量刑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量刑反制定罪,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量刑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梁根林[1](2019)在《量刑反制定罪与刑法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高铭暄教授对中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与实施取得的进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高屋建瓴的概括。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刑法的精气神,也是刑法大厦的栋梁。一旦这个原则受到了冲击,灵魂丧失了,精气神丢了,刑法作为有机体就可能成为行尸走肉,刑法大厦的栋梁一旦倒塌,刑法大厦也可能就随时倒塌。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的进步。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划建设法治国家,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崇高的要求,也对刑事法治包括罪刑法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中国法治建设遇到(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王平[2](2019)在《定罪、量刑与行刑阶段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贯彻》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神实质应当在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乃至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中得到全面地贯彻,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但在刑法适用的不同阶段,其表现形式并不相同。一、定罪阶段,刑事司法解释应当坚守从旧兼从轻原则定罪阶段,在学理上体现为犯罪论部分的内容,行为刑法是其特点,其根基为罪刑相当,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得到全面彻底地贯彻,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如果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理解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杨沐春[3](2019)在《浅析个人责任原则在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中的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责任原则的坚持有利于正义的实现,人权的保障。该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多处体现,特别是在对共同犯罪人量刑的相关规定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但是也更为复杂。本文从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为出发点,探析我国刑法中对个人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展示我国刑法对人权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程威[4](2019)在《对刘某某定罪量刑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刘某某,中共党员,B市某国有公司会计。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刘某某伙同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其他公司提供帮助,共同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604万余元,其中刘某某实际分得人民币236万余元。(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2-27)

孙广坤[5](2018)在《经济原则下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的经济原则,是指在刑事立法或者刑事司法的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不用至少少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刑法经济性原则是当代刑法应有的价值之一。近年频发的类似"为试探父爱导演跨省绑架案"等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理论上存有争议,实践中认识不一。因此,在刑法经济性的视角下,梳理分析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为完善亲属相犯行为刑法制度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8年32期)

托马斯·希伦坎普,陈璇[6](2018)在《被害人教义学今何在?--对于作为立法、解释、归责和量刑原则之“被害人学准则”的一个小结》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教义学将被害人的值得保护性与需要保护性,作为确定行为值得处罚性和需要处罚性的重要因素。在该学说看来,被害人学准则的功能是多方位的,它可以成为立法、解释、归责和量刑的原则。在德国,立法者至今并未对被害人学准则作出正面回应。判例在过失犯中认可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原理,但在包括诈骗罪在内的故意犯中,却没有采纳被害人教义学的立场和结论。学界的主流观点则对该学说持怀疑态度。无论是从方法论、教义学还是刑事政策方面来看,都不宜将被害人学准则作为指导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的普遍原理。但是,被害人学准则可以在量刑阶段发挥作用。在可能影响行为可罚性的被害人举动中,被害人同意、正当防卫、权利失效以及犯行参与,是四个足以产生出罪效果的"极限值"。司法者可以根据被害人举动与这些极限值的接近程度,考虑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陆明明,王旭洲,王忠良[7](2018)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整体适用于定罪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罪行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既统摄定罪,也制约量刑。量刑情节与犯罪行为一样,只要存在溯及力问题,就应当整体参照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2条确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文以倪某某单位行贿案中如何适用特殊自首的条款为例,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先例,探寻刑法溯及力的本质要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在精神。(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6期)

李京磊[8](2017)在《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与适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叫做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未成年犯罪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性,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上,也应该有别于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不实施死刑、相称、双向保护四个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原则,适度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该在具体案例中加以施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5期)

武文芳,李磊[9](2017)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把握案件的全部量刑要素,不能遗漏任何从重情节。当从宽处罚与从严处罚情节并存时,先考虑从重,再在从重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在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先予以减轻,在基本量刑幅度以下酌定从重处罚的幅度大于减轻的幅度,则刑罚的刻度可以再浮回到原来的基本量刑幅度之内。在从重情节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对从重与免刑情节进行综合平衡,在原量刑幅度内决定一个较轻的刑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6期)

郜泽明[10](2017)在《浅论刑法量刑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刑法条文虽然没有对此原则进行规定,但不仅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都遵循此原则。本文试通过个别案例,引用法条、解释,阐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我国刑法量刑中的具体运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1期)

量刑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神实质应当在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乃至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中得到全面地贯彻,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但在刑法适用的不同阶段,其表现形式并不相同。一、定罪阶段,刑事司法解释应当坚守从旧兼从轻原则定罪阶段,在学理上体现为犯罪论部分的内容,行为刑法是其特点,其根基为罪刑相当,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得到全面彻底地贯彻,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如果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理解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量刑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梁根林.量刑反制定罪与刑法基本原则[J].中国检察官.2019

[2].王平.定罪、量刑与行刑阶段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贯彻[J].中国检察官.2019

[3].杨沐春.浅析个人责任原则在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中的体现[J].法制博览.2019

[4].程威.对刘某某定罪量刑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5].孙广坤.经济原则下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J].经济研究导刊.2018

[6].托马斯·希伦坎普,陈璇.被害人教义学今何在?--对于作为立法、解释、归责和量刑原则之“被害人学准则”的一个小结[J].比较法研究.2018

[7].陆明明,王旭洲,王忠良.“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整体适用于定罪量刑[J].中国检察官.2018

[8].李京磊.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与适用探究[J].法制博览.2017

[9].武文芳,李磊.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原则[J].人民司法(案例).2017

[10].郜泽明.浅论刑法量刑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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