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与专有的界定论文-张祎

共有与专有的界定论文-张祎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有与专有的界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界定标准,范围

共有与专有的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张祎[1](2014)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之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现有的研究主要是分别从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这两个方面展开,二者的联系不够紧密。特别是在界定标准、界定范围这两方面,现有的研究没有紧扣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二者的界定还不够完善和全面。因此,本文以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为立足点,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分别从界定意义、界定标准、界定范围、立法模式这四方面展开阐述。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意义,主要包括完善制度的理论意义以及解决纠纷的实践意义。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出发,形成一条将二者联系起来的界定标准。如果建筑物满足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实质标准),可为专有部分,否则为共有部分;如果建筑物满足性质上或者构造上供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共有以及遵循自愿合法途径设定供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共有(实质标准),应该是共有部分,否则是专有部分。如果建筑物部分以专有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形式标准),应该成立专有部分。如果建筑物部分以共有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形式标准),应该成立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约定专有或共有、附属建筑物、共用的设施设备及场地、建筑物所占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六方面对二者的范围进行界定。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立法模式是对专有部分采用总括模式界定后,对共有部分采用先排除、再列举、后总括的立法模式加以界定。(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4-06-30)

贺育梅[2](2012)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与共有部分的界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市的发展,为解决日益密集的人群居住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逐渐为我国理论及实务界所关注,进而在我国《物权法》中得以确立。然而,我国物权法构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仍无法解决实务中关注的许多问题,例如,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停车位权属问题,还有会所、屋顶平台、外墙面等建筑的权属问题。笔者认为,这些争议均是围绕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而展开的,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虽然在理论上做过探讨,但始终都无法提供有效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因而,笔者选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研究”这一题目,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界定标准以及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是首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界定的基础理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从而形成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具体界定标准;在此基础之上,以实务界争议较大的停车位权属问题作为切入点,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相关基础理论及界定标准进行检验及具体适用;另外,本文还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会所、外墙面、屋顶平台等建筑物的权属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根据相关论述,形成相应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论部分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具体界定问题进行探讨。本部分结合各国、各地区对专有部分之界定的具体立法与实践,得出一建筑物是否为专有部分,须同时具备应然性要件和实然性要件。应然性要件包括合理性要件与可行性要件两个方面:合理性要件是要求某一建筑物设立为专有部分更有利于建筑物的利用;可行性要件则是指一建筑物应“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且能够明确区分”,同时“在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实然性要件则要求专有部分须“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第二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界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对各国、各地区关于共有部分之界定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描述的基础上,对共有部分的界定模式与范围进行了研究。此外,对与共有部分之界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如共有部分的分类及约定专用的共有部分。第叁部分综合关于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界定的基础理论,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可以从应然性标准和实然性标准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应然性标准又分为合理性标准与可行性标准,而实然性标准要求,以应然性标准为基础形成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须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相关附图、房地产第一次买卖合同、管理规约,及不动产登记最后进行确定,以形成事实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状态。第四部分则以实物中争议最为激烈的停车位权属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运用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界定的相关理论与界定标准对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停车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我国停车位权属的立法思路。第五部分根据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理论,对实践中存在争议会所、外墙面、屋顶平台等建筑物的权属问题进行界定。结论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9)

何云[3](2011)在《试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该法仅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中的几个原则性问题,不足以调整区分所有权领域内所有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与共有权,在保障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的同时,达到维持与管理建筑物的目的。因此,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其范围与界定标准,才能真正廓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与共有权的权利界限,解决实践中因所有权区分不明确而产生的诸多纠纷。(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1年03期)

林清城[4](2009)在《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同一个大厦,所有权要分清甲公司原拥有某大厦的所有权,大厦用途为商业用途,甲公司在大厦内经营住宿餐馆,该大厦被甲公司分割为四个区块,分别为1—3层、4—6层、7—9层、10—15层,并分别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书。2004年5月,甲公司以7—9层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进行贷款。2005年5月,因甲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2006年5月,法院对7—9层进行公开拍卖,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7—9层房屋,拍卖成(本文来源于《楼市》期刊2009年16期)

王韩利[5](2009)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与共有权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护身符,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起保驾护航的作用。虽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但经济运行规律的把握相对不成熟。因此,作为经济基础反映的物权法这一上层建筑也并非完美无缺、无懈可击。特别是物权法第六章,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只用了寥寥几条概括之,对于业主专有权与共有权的界定十分简略、原则,远不足以规范现代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为应对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小区的建设,本文在研读世界发达国家立法例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和立法现状,共分四个部分,对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之专有权与共有权给予界定,并提出自己观点和见解,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9-04-01)

缪承志[6](2008)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与专有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住宅小区,均由共有与专有二大部分构成。可以说,共有与专有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二大基石。然而,我国《物权法》对住宅小区中共有与专有的规定仍较为原则,而且过于简单,人们对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之界限难以具体把握,不利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从立法上明确共有与专有界限显得非常必要。本文采用分拆住宅小区构成内容的形式将小区分解成建筑物、车位、小区内设施叁大部分,结合国内外立法分别对各大部分的共有与专有的范围作出界定,从而基本上对住宅小区的共有与专有权属问题作出初步确认,为未来物权法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4-10)

季伟明[7](2008)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与共有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物权法》刚制定并颁布不久,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稍显粗略,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有与共有的界限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相关法律纠纷时,并无法律依据可循。本文正是基于对各国法律相关立法例借鉴思考,在遵循《物权法》基本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与共有的界定尝试加以探讨。从实践上看,各国立法例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与共有的界定都规定了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其中使用上的独立性和构造上的独立性作为界定专有部分的原则广泛确立,这些原则作为贯穿各国法律普遍遵守的准绳,对于中国未来可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实施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从理论上看,“最后粉刷表层兼采壁心说”作为界定专有与共有范围标准的理论依据最为完整可行,宜予以采纳使用。在对外墙的性质界定上,通过理论探讨确定了其专有和共有集合的性质;在对车库、车位、“附属设施”这些区分所有权焦点问题的界定上,本文经过一系列的理论分析,确定了其内容,并提出了参照建筑物专有与共有界定原则及标准的设想,指出了《物权法》中关于车库“约定归属说”的规定之不足之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实施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制定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共有与专有的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城市的发展,为解决日益密集的人群居住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逐渐为我国理论及实务界所关注,进而在我国《物权法》中得以确立。然而,我国物权法构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仍无法解决实务中关注的许多问题,例如,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停车位权属问题,还有会所、屋顶平台、外墙面等建筑的权属问题。笔者认为,这些争议均是围绕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而展开的,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虽然在理论上做过探讨,但始终都无法提供有效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因而,笔者选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研究”这一题目,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界定标准以及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是首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界定的基础理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从而形成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具体界定标准;在此基础之上,以实务界争议较大的停车位权属问题作为切入点,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相关基础理论及界定标准进行检验及具体适用;另外,本文还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会所、外墙面、屋顶平台等建筑物的权属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根据相关论述,形成相应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论部分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具体界定问题进行探讨。本部分结合各国、各地区对专有部分之界定的具体立法与实践,得出一建筑物是否为专有部分,须同时具备应然性要件和实然性要件。应然性要件包括合理性要件与可行性要件两个方面:合理性要件是要求某一建筑物设立为专有部分更有利于建筑物的利用;可行性要件则是指一建筑物应“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且能够明确区分”,同时“在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实然性要件则要求专有部分须“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第二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界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对各国、各地区关于共有部分之界定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描述的基础上,对共有部分的界定模式与范围进行了研究。此外,对与共有部分之界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如共有部分的分类及约定专用的共有部分。第叁部分综合关于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界定的基础理论,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可以从应然性标准和实然性标准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应然性标准又分为合理性标准与可行性标准,而实然性标准要求,以应然性标准为基础形成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须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相关附图、房地产第一次买卖合同、管理规约,及不动产登记最后进行确定,以形成事实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状态。第四部分则以实物中争议最为激烈的停车位权属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运用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界定的相关理论与界定标准对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停车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我国停车位权属的立法思路。第五部分根据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理论,对实践中存在争议会所、外墙面、屋顶平台等建筑物的权属问题进行界定。结论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有与专有的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1].张祎.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之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D].西北大学.2014

[2].贺育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与共有部分的界定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何云.试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

[4].林清城.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界定[J].楼市.2009

[5].王韩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与共有权的界定[D].吉林大学.2009

[6].缪承志.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与专有的界定[D].吉林大学.2008

[7].季伟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与共有之界定[D].吉林大学.2008

标签:;  ;  ;  ;  

共有与专有的界定论文-张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