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新准则论文-黄永华

保险会计新准则论文-黄永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会计新准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会计新准则,寿险行业,影响,解决策略

保险会计新准则论文文献综述

黄永华[1](2018)在《刍议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寿险行业影响及应对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号解释和《规定》(以下将其合称为新准则)的出台,会计新准则在2009年正式在中国保险行业得到实施。新准则对寿险行业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不论是寿险业的业务结构和规模,还是其责任准备金,新准则将敦促其走向更加规范的经营道路。但是,新准则也使寿险业在产品销售、市场份额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为此,寿险公司需要调整思路,摒弃以往相对比较粗放的经营方式,制定新的经营发展战略。本文就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寿险行业影响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以期给寿险行业的发展带来启发。(本文来源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期刊2018年08期)

王延军[2](2013)在《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保险审计影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会计新准则的实施,对保险企业会计核算及保险审计带来一定的影响。首先介绍了会计准则的调整对保险会计核算及保险审计的影响,并根据保监会指定的指引,提出了促进新准则下的保险审计工作开展的措施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3年23期)

姚军梅,陈月,王晔[3](2012)在《保险会计新准则对非寿险业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保费收入确认和准备金计量两个方面。由于绝大多数非寿险产品都能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费收入几乎没有变化,因此新准则对非寿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准备金计量上。新准则要求非寿险公司运用"叁要素法"计量准备金,这将使得非寿险公司的准备金计量方式、财务管理模式和利润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非寿险公司产生近期与远期的深远影响。(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2年02期)

张萍[4](2012)在《保险会计新准则有关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制定较以前的保险会计准则有了一些突破,对于我国的保险会计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保险会计新准则并不是很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没有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界定,没有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没有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界定。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对"保险风险"和"重大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对再保险风险产品进行严格监管,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本文来源于《商业经济》期刊2012年03期)

刘玉焕[5](2010)在《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寿险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号解释"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出台,CAS25于2009年在保险业得以落实。新准则对寿险业规模和业务结构、责任准备金有重大影响,在督促寿险公司经营走向规范的同时,也给其在市场份额、产品销售方面带来挑战,以往的保险监管思路也需要进行调整。建议寿险公司摒弃粗放经营模式,向保障功能回归;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会计规定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考核体系,为寿险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0年07期)

刘玉焕,袁卫东[6](2008)在《浅探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保险审计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我国保险审计运行现状1、审计的概念及分类审计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对国家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审计按执行主体划分为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按监督事项划分为责(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08年07期)

杨阳[7](2008)在《关于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影响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新的会计准则,对保险业会计核算产生重大影响,为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本文从2007年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谈起,深入分析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及对保险业的影响,并提出应对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08年14期)

刘玉焕[8](2007)在《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缺陷及完善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核算需要合适的会计准则,我国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一直没有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随着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体系制定时,财政部依据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简称“新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准则对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取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创造了条件,是我国保险会计的一个里程碑。但是保险会计新准则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本文着重探讨了新准则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会计新准则概述。首先阐述了会计核算的原则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接着分析新准则的出台背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在过去的20几年里经历了由统到分再到统,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由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的过程,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流于不全面和过于宽泛,不能适应保险实务的发展需要。并且,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管理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公司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然后,概述保险会计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和突破点:新准则规范了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分类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及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等。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新准则关于原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适应了《保险法》的需要,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面临新的调整,现在新准则规定的原保险合同分类标准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新准则关于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符合谨慎性原则。保险的承保对象是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负债占资产的绝大部分,其中大部分负债是以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为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客户利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新准则对分出业务的确认时点要求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新准则要求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独立核算符合可比性原则;保险会计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可在一定程度上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保险会计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将可靠性和相关性贯彻始终,使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但是保险会计新准则还存在一些缺陷,为此笔者以会计核算原则为理论基础逐章探讨了保险会计新准则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这也是本文重点所在。第二部分、保险会计新准则难以分拆混合保险合同。尽管新准则引进了“保险风险”的概念,也主张对混合保险合同分拆核算。但是由于“保险风险”的定义比较模糊,没有一个具体的区分标准,不同的理解可能会产生不一致的会计处理方式,即对于同样的合同,不同保险人可能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数据缺乏可比性;保险会计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导致保费虚增,并与国际保险业统计口径不一致。为此笔者建议借鉴国际做法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以便分拆混合保险合同。第叁部分、保单取得成本(Policy Acquisition Costs)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本章也是探讨的重点。当前保单取得成本的核算范围以及确认与计量方法是国际保险会计界讨论较多的内容。这涉及到资产负债法和递延匹配法的选择问题,前者是把取得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后者则是把取得成本视为一项递延资产,采用不同的方法会直接影响某一会计期间的损益。新准则主张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IFRS4既未禁止也未要求企业把保单取得成本作递延处理,也未规定可递延的保单取得成本的种类、摊销期和摊销方法,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把递延保单取得成本作为资产或保险负债的减项进行列示。2007年5月14日,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讨论稿出台,对保单取得成本的意见比较明朗,主张将其一次性记入当期成本。当然,在反馈意见中,对此表示怀疑的不在少数。保单取得成本不符合资产定义,将其递延不太合理。但是将保单取得成本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混淆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违背了经济学原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利于保险业务资本规模的扩张和发展。笔者认为,从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提供的会计信息反映了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我国保险行业快速扩张的特定时期,应允许保险公司将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第四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意义上的再保险在安排方式上有着较大的不同,这主要体现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将保险风险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叁种风险,并经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或几种风险的转移。换句话说,原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在我国还是比较新的再保险形式,我国也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鉴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所以仍有必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范于未然。保险会计新准则没有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也未出现“再保险风险”字眼,未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严格要求,这可能导致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所以应尽快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强调再保险合同必须真正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妨规定再保险风险转移的比例。对转移风险过小者,按存款或融资处理,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分拆,分别按再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处理,在会计制度上消除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动力。第五部分、简略分析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其他缺陷:新准则关于非寿险保费计量方式难以防范应收保费,而应收保费是非寿险公司的痼疾;新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计量模式可能难以防范会计错配;新准则增加了信息披露的范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透明性,但是遗漏了对非财务信息和不确定信息披露的要求,而非财务信息和不确定信息对相关决策者至关重要。笔者针对以上不完善之处,分别构想了改进建议:完善非寿险保费计量方式,采取联合发生制原则,以从源头上防范应收保费;改进资产、负债计量基础,减轻会计错配;建议对诸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创新能力信息、保单条款、费率、赔款状况、销售渠道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进行要求,也应该如实披露假设的变化、有限风险再保险等不确定性信息。笔者自认为本文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尽管保险会计新准则已出台将近两年,也开始在保险业全面施行(财政部规定企业会计新准则仅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但是保监会规定所有保险公司应采用保险会计新准则),但是这方面的研究不算太多,集中探讨新准则缺陷的几乎没有。在很大程度上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制定已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为此,笔者认为着重探讨新准则的缺陷是本文创新之处;在对新准则缺陷的分析中,作者从经济学角度说明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的合理性,目前赞成这一观点的不多,属于较新的提法;本文另一创新点是洞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可能导致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并提出了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的构想,这也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本文简略谈到的非寿险保费计量方法难以防范应收保费也是尚未有人提及的,尽管非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产生根源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产生应收保费的原因之一,为此笔者建议采取联合发生制原则计量非寿险保费收入;除此以外,本文提到的会计错配和影子会计也属资产负债管理中较新颖的观点。本文不足之处:保险会计新准则方面的资料较少,专门探讨新准则缺陷的还未成体系,这是写作的一大障碍。笔者认为本文逻辑结构不太严谨,依次阐述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而这些缺陷之间似乎没什么关联;关于“重大保险风险”的具体量化如果能用实证分析可增强说服力,但遗憾的是关于这方面的数据难以查找;另外,笔者虽然赞成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分拆,但并未找到具体的分拆标准。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对相关问题探讨得可能存在偏差,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7-11-01)

刘玉焕[9](2007)在《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为使保(本文来源于《金融会计》期刊2007年07期)

刘玉焕[10](2007)在《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险会计新准则规范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为国内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趋同创造了条件。但是新准则还有待改进,为此本文探讨了新准则尚存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济南金融》期刊2007年06期)

保险会计新准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会计新准则的实施,对保险企业会计核算及保险审计带来一定的影响。首先介绍了会计准则的调整对保险会计核算及保险审计的影响,并根据保监会指定的指引,提出了促进新准则下的保险审计工作开展的措施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会计新准则论文参考文献

[1].黄永华.刍议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寿险行业影响及应对策略[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8

[2].王延军.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保险审计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

[3].姚军梅,陈月,王晔.保险会计新准则对非寿险业的影响[J].税务与经济.2012

[4].张萍.保险会计新准则有关问题的研究[J].商业经济.2012

[5].刘玉焕.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寿险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J].保险研究.2010

[6].刘玉焕,袁卫东.浅探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保险审计的影响[J].上海保险.2008

[7].杨阳.关于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影响及建议[J].现代商业.2008

[8].刘玉焕.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缺陷及完善构想[D].西南财经大学.2007

[9].刘玉焕.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J].金融会计.2007

[10].刘玉焕.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J].济南金融.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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