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许经营论文-陈凯

政府特许经营论文-陈凯

导读:本文包含了政府特许经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能源投资,水务集团,能源开发,特许经营,污水处理厂,水务一体化,水利局,赵翼,四平市,习近平

政府特许经营论文文献综述

陈凯[1](2019)在《互利合作 携手并进 助推四平水务事业繁荣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陈凯)4月2日,市政府与中核四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吉平宾馆举行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仪式。中核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赵翼鑫,市委副书记、市长郭灵计出席仪式并致辞。中核投资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聂洪霜,(本文来源于《四平日报》期刊2019-04-03)

石安琪[2](2019)在《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的行政诉讼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紧紧围绕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的特殊性,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的实践出发,简要分析了争议产生的原因和争议的典型特征,梳理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的历史,大致划分为协商和仲裁解决并行、民事诉讼救济为主和行政诉讼立法确认叁个阶段。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特殊性,使得通过行政诉讼化解争议成为必然选择,但当下行政诉讼程序以解决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为主,存在不适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的一些问题,比如当事人资格存争议、受案范围标准不统一、起诉期限不科学、审理对象有欠缺、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适用法律和裁判规则不具体等。针对当前行政诉讼在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既注重解决其特殊性产生的问题,又要与整个行政诉讼程序改革相匹配衔接,行政诉讼程序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的主渠道,应通过完善当事人资格制度、扩大争议受案范围、合理设置起诉期限、适度调整审查重点、科学分配举证责任、优化裁判审理程序等方面的改进,使行政诉讼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期刊2019-03-01)

杨曦[3](2019)在《政府特许经营视野中的共享单车及其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经济是对私主体闲置物品的再利用,因此共享资源在共享经济的语境下,被认为是一种私物。但是与网约车这类利用个人闲置资源不同,共享单车行业是制造"闲置"资源投入社会,因此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共享经济范畴。共享单车应当为准公共物品,可以成为事实上的公物,进而通过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竞争性配置,以维持这类利润微薄、沉淀成本巨大且承担了公共出行义务的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在特许形式方面,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出现,这种公共服务可以从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发展为依靠企业自身盈利的行业。因此,公共单车可以由原来的主要由政府主导转向私人主导的公私合作形式。(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19年01期)

崔维利,袁松年,刘艳,何石磊[4](2018)在《看公主岭如何治理城乡垃圾》一文中研究指出“黎明即起,洒扫庭除”。古往今来生活中的“第一行为”,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工程。公主岭市以创新思维治理城乡垃圾,破解环境痛点,多年积弊“清根见底”,并释放出“五大效应”。省政府在“专项督查通知单”中,高度评价公主岭经验,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学习、借(本文来源于《吉林日报》期刊2018-08-22)

冯健[5](2018)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识别与诉讼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PPP模式在我国快速发展,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为PPP模式的基础之一,也随之产生了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为公私合作保驾护航,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识别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又基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思想引导,诉讼救济模式的选择问题也被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实际上,这两个问题的逻辑关系是十分明确的,只有准确识别所涉合同是否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其法律性质,才能以此为基础对其相关的诉讼救济模式加以选择。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问题,民法学者与行政法学者争论多年,直到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后,理论界才基本达成共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公法合同)范畴。这也就把原本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变成了如何识别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问题,即只有准确厘清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识别要素,才能确定相关的争议合同是否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范畴。从域外经验来看主要的识别模式有以下叁种:第一,以“公务理论”为基础辅以协议主体特定性进行评判的法国模式;第二,以“国库理论”为基础辅以法律关系进行评判的德国模式;第叁,仅考虑目的标准的日本模式。不可否认,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采取“法律关系说”等宽松的识别标准在公私合营经济发展的初期能够很大程度上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但是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数比较大,过于宽松的识别标准也必定带来一些弊端。所以,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考虑更全面的“严格标准识别说”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进行限缩识别,即同时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体、目的、法律关系加以考虑。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诉讼救济模式的选择,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叁种观点:单一的行政诉讼模式,单一的民事诉讼模式,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混合模式。叁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其中以“分类审查法”为基础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混合模式较为合理,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因此,还需在“分类审查法”的基础上进行扬弃与发展,扬的是行政优益权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诉讼救济模式的作用,弃的是不合理的“排除法”,发展的是添加“严格识别标准说”进行判断。这种“分类审查识别法”更为合理,但是需要以行政合同类型化为前提。从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经验来看,类型化也是大势所趋,虽然新法仅提及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两种协议,下一步将会有更多种类的行政合同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但是,仅仅是通过确定行政合同的种类又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具体的种类加以明确的定义、确定其识别标准。只要各类的行政合同识别标准得以确认,其性质确定将不再是难事,诉讼救济模式的选择也不再有任何困难可言。(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6-30)

刘玉庆[6](2018)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政府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领域,通过招标等方式,和公民协商一致,授予其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的特许权,而达成的一种典型的行政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权利义务复杂,履约时间较长,直接关系公众利益。为了及时化解协议争议,防止因争议产生损害公共利益,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第12条第11项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立法层面承认了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性质,初步构建起来了中国的行政协议诉讼救济制度,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的行政救济指明了大致方向。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虽然属于行政行为,但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与诉讼制度,大都是以单方行政行为为基础构建的,部分审理和裁判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双方合意性行政行为。政府特许经营行政救济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概念缺乏明确界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范围仍存不确定性;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位阶较低且缺乏统一性,救济渠道混乱复杂;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公开性、专业性难以保证,无法获得特许经营者信任;行政诉讼中传统单方行政诉讼模式难以积极回应双方合意型行政活动,行政行为的普遍性规定是否适用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司法审查仍不明确,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起诉期限、审查标准等也亟待完善;国家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国家补偿缺乏统一规范,地区差异较大且存在随意性,如何公正客观的进行损失的评估等。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建立统一规范、公正高效的行政救济机制,首先在行政复议救济上,可以成立专门的行政协议管理委员会,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提高程序透明度;其次,在行政诉讼救济上,应扩大原告资格范围和受案范围,设置特殊的裁判规则,避免有关行政行为裁判规则,不加甄选的适用于特许协议案件,同时拓宽相对人违约下行政机关权利救济途径;再次在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中应当适当扩大赔偿与补偿的范围,明确行政补偿的决定机关与义务机关,增加第叁方评估等程序,将行政赔偿规范化与制度化;最后,通过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完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特许经营过程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5-01)

黄慧芳[7](2018)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机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社会治理新模式,在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效率的同时,带动了资本活力,并形成满足公众需求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服务。但因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周期较长、经济形势难以预测等原因,经常发生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协议变更争端也随之增加。在实践中,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既有协商、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途径,又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因为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认定尚未形成稳定状态,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诉讼解决模式中,裁判文书、法律法规规定、学说等存在各自的矛盾之处,同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在变更争端非诉解决的模式中,协商解决流于形式、仲裁解决和行政复议也均受到阻碍。因此需要构建完善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机制。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兼容行政性和契约性,与认定为民事协议相比,认定为行政协议更具实践价值和操作性。但是,即使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其争端也包括民事争议。所以其既可以民事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决,也可以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因此,通过设立协商谈判条款、划定不可变更事项优化变更争端前期解决机制,同时,完善协商、仲裁等非诉解决机制,在保留民事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构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多元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魏艳[8](2018)在《特许经营抑或政府采购:破解PPP模式的立法困局》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对PPP模式的大力推进,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特许经营与财政部主推的政府采购两种框架给PPP模式的适用带来了困惑,也给立法者提出了难题。从本质上,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强调自然垄断性质和资源的稀缺性。从法律上定义特许经营应当包括政府授权、适用范围、经营风险的转移以及合同的形式四大要素。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虽然已经衍变为集多元政策目标为一身的经济制度,但是政府采购框架无法承受PPP模式的实践要求,不应对现行政府采购概念作扩大解释。PPP立法中应当明确PPP模式包括特许经营、公共服务购买与股权合作等具体表现形式,并区分特许经营项目和非特许经营项目,对PPP项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合作伙伴的选择程序等内容加以规范,实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许洋洋[9](2018)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城市功能的重要标志之一,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公共产品,不但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还具有自然垄断性、公益性等属性。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一切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城市化水平较低,城市公用事业在很长时间里都由政府出资建设,政府既发挥着制定、执行与监督的作用,又发挥着运营具体项目的作用;改革开放契机的到来,政府全能角色受到了冲击,原来被政府垄断的公用事业领域接纳社会资本,市场逐渐发挥着支配作用。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必须实现理念与职能的转变,鼓励社会力量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发挥作用。但由于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仅仅经历了数十年的历程,政府对于自身角色的认识还是保留着原来的理解;再者,公用事业市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当前监管体制的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本文以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为研究方法,选取我国公用事业领域最早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城市——上海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上海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现状,分析具体监管机制,探究当前上海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政府监管主体混乱、监管职能不清晰、监管法律滞后、监管保障缺失及监管手段单一等。通过分析与总结英国、美国、德国不同监管模式与经验,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更多合理、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理工大学》期刊2018-03-01)

徐反根,余红举[10](2018)在《互联网+垃圾分类 南昌试点获成功》一文中研究指出“投放正确!”2月23日下午,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天沐君湖小区的刘女士,因不可回收垃圾投放正确得到了60分奖励,换算成人民币0.6元。而她所投的垃圾价值几何,家住哪栋楼,智能垃圾分类收集站的大屏幕会逐条显示。“运行14个月,每天投放垃圾约1吨,投(本文来源于《江西日报》期刊2018-02-26)

政府特许经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论文紧紧围绕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的特殊性,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的实践出发,简要分析了争议产生的原因和争议的典型特征,梳理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的历史,大致划分为协商和仲裁解决并行、民事诉讼救济为主和行政诉讼立法确认叁个阶段。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特殊性,使得通过行政诉讼化解争议成为必然选择,但当下行政诉讼程序以解决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为主,存在不适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的一些问题,比如当事人资格存争议、受案范围标准不统一、起诉期限不科学、审理对象有欠缺、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适用法律和裁判规则不具体等。针对当前行政诉讼在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既注重解决其特殊性产生的问题,又要与整个行政诉讼程序改革相匹配衔接,行政诉讼程序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的主渠道,应通过完善当事人资格制度、扩大争议受案范围、合理设置起诉期限、适度调整审查重点、科学分配举证责任、优化裁判审理程序等方面的改进,使行政诉讼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政府特许经营论文参考文献

[1].陈凯.互利合作携手并进助推四平水务事业繁荣发展[N].四平日报.2019

[2].石安琪.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的行政诉讼解决[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9

[3].杨曦.政府特许经营视野中的共享单车及其规制[J].天府新论.2019

[4].崔维利,袁松年,刘艳,何石磊.看公主岭如何治理城乡垃圾[N].吉林日报.2018

[5].冯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识别与诉讼救济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6].刘玉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救济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8

[7].黄慧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机制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魏艳.特许经营抑或政府采购:破解PPP模式的立法困局[J].东方法学.2018

[9].许洋洋.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8

[10].徐反根,余红举.互联网+垃圾分类南昌试点获成功[N].江西日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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