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论文-席建林,陆齐,李兵

业主共有权论文-席建林,陆齐,李兵

导读:本文包含了业主共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专项维修资金,共有部分,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大会

业主共有权论文文献综述

席建林,陆齐,李兵[1](2018)在《《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追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指导意义该指导案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具有专用性、公共性(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2期)

陈晓林[2](2016)在《我国物业小区业主共有权之客体的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部分既是连接各业主的纽带,也是物业小区内极易引发纠纷的客体,因而相关国家或地区均对业主共有权的客体及其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却存在诸多缺漏。因此,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业主共有权的客体的判定方式是解决相关纠纷的有效路径,对维护和谐的业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6年07期)

陈晓林[3](2016)在《我国物业小区业主共有权之客体的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部分既是连接各业主的纽带,又是物业小区内极易引发纠纷的客体,因而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对业主共有权的客体及其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却存在诸多缺漏。就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而言,其不仅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且并不契合于我国实际,不能运用于我国实践。因此,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业主共有权的客体的判定方式是解决相关纠纷的有效路径,这对维护和谐的业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张振华[4](2016)在《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所获收益如何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所获收益,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予以返还。案情2003年开始,伊仕诺物业公司受百年世家小区建设单位委托,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百年世家小区于20(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5-19)

王玉[5](2015)在《论业主共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人员流速加快,居民居住环境变化过快,出现更多小区业主之间,小区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虽然《物权法》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业主共有权如何行使,但内容并不完善和细致,许多内容需要探讨研究。本文将选取叁个案例,分析案例中和实践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寻找解决冲突的办法,通过研究业主共有权客体的确定,将共有部分进行细致的分类,厘清共有部分的范围,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及如何权利行使规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整理,从而掌握业主共有权的法律特征,重点研究业主共有权中车位车库、楼顶平台、绿地等方面在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及解决对策,研究国外立法在该问题解决措施比较完善的地方,分析我国立法的在该方面的不足,结合我国现行社会的特点,提出对我国业主共有权保护进一步完善措施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10-30)

王佳烨[6](2014)在《试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属性——以车库、车位的归属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置了私家车。据统计,我国私家车的数量突破了7000万,而且这一数据还在不断地增长。但是,这种爆发式的增长带来了停车难的问题,私家车主开始关注车库、车位的归属,进而引发了许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要解决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属性,只有了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属性,我们才能进一步界定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4年11期)

汪冬[7](2014)在《论业主共有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共同关系的基础就是业主共有权,专有权人的权利如若脱离了共有权将无法得以全面实现。因此,为确保在明确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区分所有关系的同时能够充分行使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权利,应当首先研究业主共有权的性质。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制度的欠缺,导致在共有权范围内各类主体侵害业主共有权的现象频繁发生。目前国内学者在研究保护业主共有权方面尚未过多涉及;并且,虽然国内现行立法在保护业主共有权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其主要就业主有可能侵害共有权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地规制,而在其他方面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由此笔者认为,需要有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完善我国对于业主共有权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进而才能更大程度地保护业主的权益。综上所述,业主共有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便是明确共用部分的范围。因此,本文立足于实践,通过借鉴各国、各地区立法不同的规定,明确我国共用部分的识别模式以及对一些特殊的共用部分,如车库、车位等进行分析;对我国现存的侵害业主共有权行为的研究和对纷繁复杂的现行立法的剖析,以侵权行为主体为视角,尽可能详尽地列出因我国现行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的业主共有权极易受侵害的类型;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相关保护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借鉴之处,以期为完善相关制度提出有意义的观点,使得业主共有权得到更全面地保护。全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对业主共有权基本理论的概述,包括它的意义、性质,以及通过比较法的视野对其客体共用部分的范围、分类和一些特殊共用部分权属问题进行探讨,确定我国应以何种模式界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第二章涉及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业主及其他住户、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共有权的几种情形进行列举、研究和分析,从中凸显我国法律需要改进的地方,为后文提出建议作出铺垫。第叁章主要是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关于业主共有权保护立法例的比较分析,进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借鉴,以期完善我国关于业主共有权保护的相关制度。第四章就是根据上述国内外的业主共有权保护的合理之处,提出我国关于保护业主共有权的对策建议,如完善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公开查册制度、完善管理规约制度等。(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4-04-01)

贾宏斌,姜凤武[8](2013)在《业主会所权属纠纷中约定共有权与返还请求权之辩》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在被业主委员会解聘的背景下,开发商请求返还先期约定并已实际交付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使用的业主会所。由于该业主会所的约定共有权并未因业主委员会另行选定物业公司而丧失,故对于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继续提供并主张返还业主会所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案号一审:(2012)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80号二审:(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469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22期)

张春阳,马锐红[9](2013)在《住房改商用房的条件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业主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共同业主的同意,不得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若侵害其他共同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物权法业主共有权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情 赵建军等21人与被告宋启坤(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10-10)

车家明[10](2013)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业主的共有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作为"业主"所享有的共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何种关系,"业主"的共有权该如何保护?本文论述了"业主"的共有权的归属、行使主体,并提出了共有权的行使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1期)

业主共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有部分既是连接各业主的纽带,也是物业小区内极易引发纠纷的客体,因而相关国家或地区均对业主共有权的客体及其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却存在诸多缺漏。因此,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业主共有权的客体的判定方式是解决相关纠纷的有效路径,对维护和谐的业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业主共有权论文参考文献

[1].席建林,陆齐,李兵.《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追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8

[2].陈晓林.我国物业小区业主共有权之客体的判定[J].行政与法.2016

[3].陈晓林.我国物业小区业主共有权之客体的判定[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张振华.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所获收益如何分配[N].人民法院报.2016

[5].王玉.论业主共有权[D].黑龙江大学.2015

[6].王佳烨.试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属性——以车库、车位的归属为视角[J].中国集体经济.2014

[7].汪冬.论业主共有权的保护[D].甘肃政法学院.2014

[8].贾宏斌,姜凤武.业主会所权属纠纷中约定共有权与返还请求权之辩[J].人民司法.2013

[9].张春阳,马锐红.住房改商用房的条件及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3

[10].车家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业主的共有权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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