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论文结尾

卫生行政复议论文结尾

问:卫生行政复议
  1. 答:法律分析: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经过两级卫生机关的处理,应该说可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但是也不可否认卫生行政复议毕竟仍然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不可能永远都是正确的,还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因此,卫生行政复议的效力并不是终局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及亲属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病人及亲属选择了行政裁决,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问: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1. 答:法律分析: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复议的效力并不是终局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及亲属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
问: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1. 答: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复议的效力并不是终局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及亲属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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