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审分离原则论文-特约撰稿,刘奕君,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控审分离原则论文-特约撰稿,刘奕君,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导读:本文包含了控审分离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分离原则,被追诉人,认罪协商,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犯罪事实,公检法机关,检察机关

控审分离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特约撰稿,刘奕君,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1](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审分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标志着“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已成功实现了从试点探索到正式立法的过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法治化的体现,也是司法顶层设计对实践基层案多人少矛盾的应对,它通过繁简分流,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20-01-16)

吴沛泽[2](2018)在《论控审分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本文重在阐述控审分离原则的发展和形成的原因,结合了我国对控审分离原则的具体操作,也指出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了相关的完善方法。同时,也为其他学科的理论构建提供依据,并为控审分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时代经贸》期刊2018年21期)

朱顺,王维[3](2017)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较好地体现了控审分离原则,仍存在检、法互相配合不利于控审分离、侦查权的运行不完全符合控审分离原则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妨碍了法院的中立地位,有损于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应当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刘洋,闫红洁,王尧[4](2016)在《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以权力制衡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审分离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准则,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该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包括公安机关如何侦查与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能否自行变更起诉罪名,法官如何进行庭外证据调查以及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等一系列问题。要真正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控审分离原则,就必须确立这些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2期)

邱实[5](2013)在《香港证券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制度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我国香港地区证券执法体制中一套极具特色的制度。在香港地区当证监会完成对证券违法案件的调查后,通常上并不将其交由法院审理,而是将案件交给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一个由法官和专业人士共同构成的准司法机构,以审裁处聆讯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样的作法既可以发挥审裁处制度本身专业、高效的优势,还可以有效约束证监会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中的“控审分离原则”为视角,对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历史沿革、人员构成、运作流程以及审裁处的权力和命令进行分析,并试图为中国内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借鉴。在第一部分,本文集中介绍了“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概念、理论渊源和具体应用。本文首先指出“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刑事司法中的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并使其相互制衡,”并简要介绍了该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本文分析了“控审分离原则”的两大理论渊源:自然正义理论与分权制衡理论。最后,本文以香港地区和中国内地为例,分析了“控审分离原则”在证券执法领域的应用。在第二部分,本文对香港证券执法机制尤其是其中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制度进行了系统地评述。首先从宏观上分析了香港的证券执法机制。其次分析了英国审裁处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现状,指出审裁处制度相较于普通法院具有专业、高效的优势。再次,本文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产生和发展,并探究了香港立法者选择审裁处制度规制证券违法行为的原因。最后,以“控审分离原则”为视角,梳理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2012年的重大改革,并对在其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总结分析。在第叁部分,本文梳理了“控审分离原则”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中的具体体现。首先从人员构成上,指出审裁处的人事任免和经费来源均完全独立于证监会。其次论文按照提起阶段、准备阶段、聆讯阶段、终结阶段和上诉阶段这五部分,依次分析了“控审分离原则”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中的体现,并指出其在制衡证监会权力上所发挥的作用。最后,文章详细介绍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所享有的权力和可施加的命令。在第四部分,本文论述了中国内地“查审分离”的证券执法体制。首先文章按照对“控审分离原则”贯彻程度的不同,将中国的证券执法体制划分为“查审合一”时期、初步的“查审分离”时期、深化的“查审分离”时期、“法官委员”时期四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次,文章分析了中国内地现行证券执法机制的特点,指出“调查与审理相分离”是现阶段证券执法体制的最大特点。第叁,文章从工作职能、人员组成和审理模式的角度,介绍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运行。最后文章总结了行政处罚委员会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在第五部分,本文比较了香港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制度和内地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制度,指出两者存在的相似之处,进而总结出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借鉴的若干地方。文章提出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从深化“查审分离”、改变现行的审理模式、增强处罚委的透明度和细化专家证人制度这四个方面入手,借鉴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经验,进一步深化我国证券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3-04-19)

周树峰[6](2012)在《论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一文中研究指出控诉和审判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地位非常重要,同时控审分离原则也是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原则,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础性原则,是刑事诉讼基本发展规律的重要体现。现代意义上对控审分离原则的界定是指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两大基本和必要职能的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应该在实质上做到彻底分离,从而能够达到保障法官的中立、强化辩护职能的发挥、防止追诉权滥用和保障被告人利益的目的。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控审分离原则的运用和贯彻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很多法律规定都是与控审分离原则相违背的。所以为了提高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尽快发现实体真实,必须从立法上对控审分离问题进行完善。目前我国法律学者普遍认为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并且也零星的指出了我国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存在一些控审不分问题,但是论述不够系统,也不够全面。本文采用历史的、比较的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控审分离原则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论述,并且从控审分离的历史产生及发展过程入手,深入的分析了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内涵,在论述了控审分离原则的涵义及发展过程的基础上,又对两大法系中的代表国家的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和分析,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则是法国和德国,还根据这些国家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特点总结出了一些启示,为我国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打好基础。继而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控审分离原则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总结,找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原则在应用上的许多不足,并且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和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控审分离方面的经验提出了七点完善建议,其中涉及到了对于不告不理原则、司法中立原则、有限审查原则等的应用,并且把程序正义理念、保障人权理念、分权制衡理论,平等对抗理念贯穿其中,期望对这七点问题进行相应的完善。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原则,如果控审分离原则贯彻不好,那么法院中立、有效辩护、程序正义等原则就无法得到实现;只有认真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贯彻好控审分离原则,才可能做到最后的实体公正和保障被告人权益。本文对我国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希望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2-05-01)

刘庆岗[7](2012)在《控审分离原则的程序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刑事诉讼原则体系中,调整控审关系控审分离原则强化了控审的分立、制衡关系。作为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的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控审分离原则是对现代刑事诉讼职权配置基本原理的反映,以追求刑事司法公正和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为其价值追求目标。从控审不分到控审分离的转变是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是现代刑事诉讼科学化、文明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理性司法的重要表现。本文从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控审分离原则的双重含义,并通过比较典型法治国家立法例及刑事诉讼的实践,阐释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偏差和刑事司法改革的不彻底,我国刑事诉讼法背离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针对此状况,在参考世界发达国家有关控审审分离的贯行方法,并在借鉴刑事诉讼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控审分离的基本要求和内涵,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调整和规制控诉与审判之间关系提出了如下几点改革完善的方案:1.确立审前司法审查机制,使控诉主体与程序性裁判主体相分离。2.预审法官实体性审查。3.保留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但须进行必要的规制。4.完善一审程序中变更、追加起诉制度,限定一审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5.在第二审程序中,以部分审查方式取代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应当严格地限制在上诉或抗诉范围之内。6.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进行限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马运立[8](2012)在《控审分离原则之法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近现代国家刑事诉讼中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原则,控审分离有其丰富内涵,诉讼公正系其核心价值,而分权制衡、人权保障、程序主体性、诉讼经济理论以及相应的心理学原理构成其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2年01期)

叶桂林[9](2011)在《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审分离原则作为现代意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反映着刑事诉讼机制的规律和本质,也为刑事诉讼职能区分理论提供了依据,使得刑事诉讼的控诉、辩护、裁判叁大职能的良性互动奠定了基础。控审分离原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人类社会早期并不存在国家对社会冲突的控制与干预,它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统治阶级对社会的控制能力上升,并且意识到某些行为会危及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背景下才产生。此时国家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从奴隶制私人弹劾式走向国家干预制。从国家干预的这种模式来看,国家作为私人纠纷的裁判者,处于中立地位,在性质上与原被告双方之间都不存在天然的亲和性,这种地位为控审分离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控审分离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其丰富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包括程序正义理论、程序主体性理论、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等。程序正义理论要求用理性的的眼光审视刑事诉讼控诉和审判之间的关系,并认为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诉讼程序的公正才能真正得到实现。程序主体性理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消极地等待国家的追诉,被动地接受法官的审判,而应该享有同国家控诉机关相对等的抗辩能力,不再承担自证其罪的义务。刑事诉讼职能区分是指参与刑事审判活动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角色、作用和功能等方面的分工。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他们之间必须遵循叁个基本原则:分立原则、均衡原则、制约原则。刑事控审分离原则涵义在理论界存在的诸多不尽一致的观点,但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内涵不应当仅仅是控诉机关及其人员设置与审判机关及其人员设置方面的分离,更应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分离,即在启动程序和程序运行中的分离。按照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无论在刑事诉讼立法过程还是刑事司法过程中都需要严格遵守控审分离原则的要求,但是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了诸多控审不分问题,例如,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叁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也正是基于该项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大量控审不分现象,此其一。其二,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缺乏司法审查机制中,使得审前程序未能体现控审分离这一原则的要求。其叁,在我国,法官庭外调查取证的自由裁量权几乎失去了制约和限制,存在法院的裁判官蜕变成追诉者的嫌疑。其四,由于未对法院的审判对象做明确的限制,使得法院的裁判对象失去了控制,甚至出现法官对起诉书中没有提及的人和事进行裁判的现象,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理念。其五,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法院居中裁判地位相违背。最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控审分离诉讼架构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能充分地体现出来。针对公检法叁机关之间的关系,建议在将来修改刑诉法时将“相互配合”的关系予以取消。对于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缺失的司法审查机制,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和体制下,应当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改革措施。对于审查起诉程序,鉴于我国现行各法院都有立案庭,所以,建议将我国现行的立案庭改革成为预审庭,弥补我国审查程序中司法裁判者缺失的尴尬局面。对于法官庭外调查取证权问题,建议对我国法官庭外调查取证权予以规范和限制,对法官调查取证权的目的,范围、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予以限定。法院作为公正、中立的司法裁判者,其拥有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取消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最后,世界各国都对不利于被告人的二审程序做了限制,而我国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才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同当今世界的立法进程存在是不相协调的,也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侵害被告人权利的做法难以遏制,所以在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完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当然,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也是如此,需要更多的人予以关注,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1-04-01)

谢逢渲[10](2010)在《刑事控审分离原则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从分权制衡角度出发对控审分离的合理性进行阐述,进一步探讨其对现阶段检察机关在整个司法模式中的地位影响,并希望于该原则可以被深刻理解并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循。(本文来源于《今日南国(中旬刊)》期刊2010年09期)

控审分离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本文重在阐述控审分离原则的发展和形成的原因,结合了我国对控审分离原则的具体操作,也指出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了相关的完善方法。同时,也为其他学科的理论构建提供依据,并为控审分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控审分离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特约撰稿,刘奕君,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审分离原则[N].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

[2].吴沛泽.论控审分离原则[J].时代经贸.2018

[3].朱顺,王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

[4].刘洋,闫红洁,王尧.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以权力制衡理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

[5].邱实.香港证券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制度及其借鉴[D].南京大学.2013

[6].周树峰.论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D].辽宁大学.2012

[7].刘庆岗.控审分离原则的程序体现[D].中国政法大学.2012

[8].马运立.控审分离原则之法理探析[J].政法论丛.2012

[9].叶桂林.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研究[D].安徽大学.2011

[10].谢逢渲.刑事控审分离原则初探[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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