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前置论文-记者,王子玺

调解前置论文-记者,王子玺

导读:本文包含了调解前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四成,诉调对接,中级人民法院,同比,刑事案件,执行和解,审判工作,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涉港

调解前置论文文献综述

,王子玺[1](2020)在《四成一审民商事案件在诉前被化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1月1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召开全院总结大会。从会上获悉,2019年,东莞中院新收各类案件26188件,办结26095件,同比分别增长28.17%、24.87%,解决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132.72亿元。强(本文来源于《东莞日报》期刊2020-01-17)

徐启慧[2](2019)在《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成效的调研——以Z市法院调解前置改革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调解前置是践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生动实践,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Z市法院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和团队,构筑调解平台进行繁简分流,取得较好效果。本次调研基于Z市法院调解前置工作现状,总结经验,以期发挥调解前置机制的最大解纷功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0期)

汪晖,阙云飞[3](2018)在《民事纠纷调解前置及其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自2015年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诉讼门槛进一步降低,大量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进入法院。面对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挑战,单一的司法渠道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促使我国大力开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进纠纷解决方式从"司法一元"向"社会多元"转变。然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严格遵循自愿调解原则,只有在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启动调解程序。这一传统做法严重制约了立案前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严重影响了非(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31期)

陈亢睿[4](2018)在《我国调解前置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已经开始了调解前置程序的探索工作,但现阶段的"调解前置程序"不具有强制效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置程序。通过对调解前置程序探索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到立法和强制力的缺失直接影响到调解前置程序制度价值的发挥。本文在证成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和可行性情况下,在立法层面对其与诉讼的衔接、适用范围、调解机构进行构建,并针对可能存在的程序风险提出防范对策。(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廖永安,陈海涛[5](2018)在《构建调解前置程序的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优化解纷资源配置,让每一个公民"接近正义"的重要途径。但是现阶段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调解前置程序在其最重要的四个运行维度——主体、启动、范围、衔接上都面临"向左走,向右走"的艰难抉择。调解前置程序应以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为主体,以"二元模式"为启动方式,以要素指引法确定适用范围,以"被动审查"方式进行衔接,才能消解构建调解前置程序过程中的路径混乱问题。(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唐越[6](2018)在《调解前置的案件类型及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调解前置制度,系特定类型案件在诉诸法院之前强制进行调解,未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制度。无论是规范逻辑与常识逻辑之间的冲突、二元解纷结构的对立紧张关系,还是"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都亟待解纷方式的优化以缓解现状。出于稳定社会关系和优化诉讼成本的考虑,家事纠纷、邻里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应当被纳入调解前置程序中,并遵循法定性、前置性、强制性以及不公开调解等基本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前置程序具有详细规定,我国由于"调判结合"司法政策的长期确立、社会调解机构不够健全等原因,调解前置一直处于理论状态。通过当事人主动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告知启动程序,配备专业性的社会调解机构和调解队伍,赋予调解协议准司法文书的性质是调解前置程序的完善方向。(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陈海涛[7](2018)在《调解前置程序运行机制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提出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试点法院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探索。从国家层面看,这是对解纷资源的再分配,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从司法层面看,这是法院引入社会资源解决纠纷,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尝试;从个人层面看,这是降低解纷成本,“接近正义”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立法粗疏,理论多元,实践多样,加之我国司法改革中特有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双向推进的发展范式,导致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从先行调解制度向调解前置程序转变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阶段和样貌,这对完善立法而言虽提供了更多的可资借鉴之处,却也有损害程序统一性之虞。采用类型化分析的方式考察当前各试点法院的做法,我们发现调解前置程序在基本理论方面,存在内涵不明、外延不清的问题;在主体方面,存在主体模式混乱致使调解协议效力不明,以及虚置特邀调解员的问题;在启动方面,还存在自愿启动难,强制启动缺乏立法依据的问题;在保障方面,存在机制缺乏、惩戒无力的问题,在范围方面还存在立法不周、理论滞后、难以遏制扩张性趋势等问题;在衔接方面,存在机制不畅、法院妄以主动介入代替被动审查的倾向。为解决上述问题,从民事程序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构建的一般规律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做法与规律总结,调解前置程序是指在合意诱导机制和强制性启动的二重作用下,法院将尚未立案的特定类型纠纷委派给相应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制度,与先行调解、强制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等概念存在根本不同。在主体上,应坚持以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为核心,并着力培育职业共同体,完善名册制度;在启动上,应以合意诱导机制与强制启动有机结合“二元模式”为方式;在保障上,无须专门构建自身的保障机制,而是应加强与既有诉讼保障制度的连结;在范围上,应以要素指引法为参考标准,防止适用范围的恣意扩张;在衔接上,应坚持调审的相对分离和被动审查的做法。(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5-28)

陈华[8](2018)在《诉前调解前置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诉前调解前置,是指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时,在立案登记之前,由法院先行将案件引至与法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调解组织即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再与法院进行对接,如果调解未果,则将案件返回法院正式立案的制度。本文要探索的是将诉前调解作为案件立案登记之前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诉前调解这道程序,才可以将案件正式立案。通过对诉前调解前置概念进行分析,当前该做法存在的问题,诉调衔接机制不够顺畅、平台搭建不够完整、当事人的配合度、接受度不高、当事人利用诉前调解之名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等等问题,从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加大诉前保全适用率,进而提出调解前置制度的制度构思。(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卢腾达[9](2018)在《民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上海法院诉调对接的“先行调解”模式为样板参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前置制度,既是重构优化民事纠纷解决与司法资源配置平衡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借鉴域外经验,并以近年来上海法院诉调对接的"先行调解"模式为参考,我国可以明确应当进行调解前置的案件适用范围、调解组织和人员,并规范完善调解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相关配套措施,进而构建起民事纠纷调解前置的法定化程序。(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温云云,陈爱武[10](2017)在《我国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的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从2016年试点家事案件调解前置以来,各试点法院都在积极地推进调解程序,但是做法不一,实践中还存在调解前置的案件范围不明、调解组织混乱、程序衔接不足等诸多问题。因而,基于实际需要,我国应当尽快建构与完善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明确家事调解的范围,统一调解组织,科学设计家事调解与审判的衔接,实现家事案件的平稳、妥善解决。(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期刊2017年21期)

调解前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调解前置是践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生动实践,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Z市法院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和团队,构筑调解平台进行繁简分流,取得较好效果。本次调研基于Z市法院调解前置工作现状,总结经验,以期发挥调解前置机制的最大解纷功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调解前置论文参考文献

[1].,王子玺.四成一审民商事案件在诉前被化解[N].东莞日报.2020

[2].徐启慧.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成效的调研——以Z市法院调解前置改革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19

[3].汪晖,阙云飞.民事纠纷调解前置及其实现路径[J].人民司法(应用).2018

[4].陈亢睿.我国调解前置程序的构建[J].法治论坛.2018

[5].廖永安,陈海涛.构建调解前置程序的路径选择[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6].唐越.调解前置的案件类型及制度构建[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8

[7].陈海涛.调解前置程序运行机制的困境与出路[D].湘潭大学.2018

[8].陈华.诉前调解前置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8

[9].卢腾达.民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上海法院诉调对接的“先行调解”模式为样板参考[J].时代法学.2018

[10].温云云,陈爱武.我国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的制度构建研究[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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