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论文-张玺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论文-张玺

导读:本文包含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交通事故救助,交通事故赔偿,事故受害人,赔偿义务人,部门联合制,交强险,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办法,民事诉讼,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玺[1](2019)在《天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惠及受害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张玺)从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获悉,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一年以来,申请垫付金额2400余万元,使350余名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2018年7月1日起,由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9-07-27)

刘媛[2](2018)在《7月1日起本市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刘媛)7月1日起,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联合制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公布施行。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申请使用该救助基金,合法权益进一步(本文来源于《天津政法报》期刊2018-07-03)

闫宝龙[3](2016)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无名氏受害人保险赔偿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就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尸的损害赔偿和保险赔偿作出了规定,可以为无名尸案件的裁判乱象画上统一"休止符"。而伤残无名氏的损害赔偿和保险赔偿,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鲜见理论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无名氏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和保险赔偿问题,争议集中在民政部门代理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理资格。从现有立法看,民政部门代理属于精神病人的伤残无名氏受害人诉求赔偿,是具备法律依据的;但民政部门代理非精神病人的伤残无名氏受害人诉求赔偿,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国家在立法层面上简单地修改有关条文。(本文来源于《保险理论与实践》期刊2016年06期)

陈丽[4](2016)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稳步发展,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多,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每个受害人及其亲属都希望能得到快速、公正的处理和合理的损害赔偿,然而由于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还不够健全(如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还存在漏洞、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还未完全落实、医疗保险不保障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够完善(如人民调解制度等),受害人要经过一系列繁琐而漫长的程序,才有可能得到部分赔偿或补偿,甚至因为赔偿不及时延误了治疗时间,使得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世界各国(地区)都极其重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问题,一些国家(地区)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本文中,笔者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现状、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入手,以实证分析法为基础,深入分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个案、数据统计分析了此类案件的审理现状。第二部分:对国外几个比较典型的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进行了介绍。第叁部分:通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介绍,分析其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郭海方[5](2016)在《车祸“救命钱” 不再睡大觉》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18日上午,中原农业保险承办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项目启动仪式在郑州举行,标志着我省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全新模式正式落地实施。救命钱“沉睡”成为救助基金之痛遭遇交通事故,对方却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未(本文来源于《河南日报》期刊2016-03-20)

赵子涵[6](2014)在《在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中切实救济无过错受害人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巨大的损失,给社会经济带来极大破坏。事故处理相关法律中不可忽视的立法目的切实救济受害人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挽救因事故带来的损失,抚慰伤者及家属,制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依据现有法律在实践中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方面仍有疏漏,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提出了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真正救助和抚慰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受害方,使需要救助的群众切实受益,最终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2期)

周海赟[7](2014)在《浅谈健全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叁元救助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常常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痛苦,而当下的"叁元救助制度"存在一定问题,使得受害人难以获得及时的救助。结合我国国情和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应主要从侵权归责原则、申请交强险赔付的主体以及救助基金机构设置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4年04期)

邢艳东[8](2014)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的普及给人们的出行带来异常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这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减轻了交通事故中肇事方的经济损失,充分发挥了对事故受害人的保障功能。但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障受害人上也存在盲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针对特殊情形,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最后的给付途径。我国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晚于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从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救助基金制度到现在已有11年,实践的情况是除少数省、市已有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基金救济外,包括北京市、吉林省在内的大多数地区,基金救助工作尚未完全展开。实践中,对于谁有权利请求给付、向哪个机构请求给付、如何请求给付等基本问题,即使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的很多工作人员也都不是很清楚。与此同时,大量符合给付条件的受害人却因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等,苦苦挣扎在生死边缘。产生这一矛盾现象的重要原因便是法律对于基金给付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现行规定对于受害人可否亲自行使救助基金请求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救助基金给付条件、给付范围和给付程序上又规定得过于笼统,致使救助基金请求权行使规则及行使程序规则中存在诸多问题。由于以上因素,严重制约了救助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救助基金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一致性,都是一种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为目的的制度。救助基金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特定政策性目标特别规定的请求权。只有优化该法定给付请求权的行使规则,赋予受害人请求权,合理界定受害人范围,才能更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受害人利益。在行使规则方面,建议明确救助基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增加给付限额、统一给付标准的规定。在程序上,以为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给付为制度设计原则,简化程序、缩短受理与审核时间,完善救助基金请求权的法律救济途径。本文以救助基金请求权及其行使规则为核心线索,对现行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基金给付实务中发现的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相似制度的对比研究,希望为合理优化和完善救助基金请求权及其行使规则的立法工作提供些许思路和启示,从而为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制度的功能,为受害人顺利行使请求权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王伟坤[9](2013)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死亡、伤残或其他损伤有时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除了交通事故的外伤因素外,还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等受害者自身因素相关。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这种案件处理的难度较大,处理结果比较混乱,随意性较大。在笔者搜索的案例中,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有叁种不同的意见。不同因果关系学说的适用直接影响该类型案件处理的结果即责任成立与否及赔偿范围的大小。“原因竞合”是独立于共同侵权行为之外的类型,在原因竞合情形下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承担,不能适用连带责任的形式,而是应当按照各原因在促成损害结果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力的大小,以此确定各原因力所承担的责任的份额。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叁条第二款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条文未明示“确定责任大小”的标准,且该规定的“原因力”是多个外因的情况,而未对内外因结合这种特殊情形作出规定。我国学者提出了原因力概念,日本学者提出了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我国法医学界引用,改称为损伤参与度。原因力及损伤参与度概念的引入,可以较好解决在交通事故中特殊体质受害者因内外因结合的特殊“多因一果”情形下,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为“内外因结合类型”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笔者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二分论,事实因果关系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基础,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客观证据。其次,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时,要将过错、法律政策、社会风险分担等纳入考量,合理配置双方的注意义务,采取弹性的方式,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有效避免司法中的混乱和偏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3-10-08)

武刚[10](2013)在《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保险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我国2006年3月1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精神,设立交强险目的之一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使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和保护,以实现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但是,总结交(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3-02-07)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刘媛)7月1日起,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联合制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公布施行。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申请使用该救助基金,合法权益进一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玺.天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惠及受害人[N].工人日报.2019

[2].刘媛.7月1日起本市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N].天津政法报.2018

[3].闫宝龙.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无名氏受害人保险赔偿问题探讨[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6

[4].陈丽.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6

[5].郭海方.车祸“救命钱”不再睡大觉[N].河南日报.2016

[6].赵子涵.在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中切实救济无过错受害人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7].周海赟.浅谈健全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叁元救助体系”[J].理论导刊.2014

[8].邢艳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9].王伟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探析[D].华侨大学.2013

[10].武刚.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保险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N].中国保险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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