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论文-马铭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论文-马铭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犯罪,立法完善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马铭[1](2018)在《论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惩治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日益成熟突破了传统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为众多因器官衰竭宣判死刑的患者带来了新生的希望,掀起了医疗界的革命运动。但是新技术的出现也不可避免地引发道德、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器官移植技术关乎人身生命健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也因此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犯罪问题。法律的滞后性和社会历史性决定了刑法不可能将人体器官移植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规制,有些空白地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修正案(九)》将盗窃、侮辱尸体罪改为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类犯罪的惩治正在不断完善,但就目前来看,刑法的规定显然不能应对各式各样的新型犯罪形式,依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惩治需要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越来越明显,也给刑法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以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一系列犯罪问题为背景,详细分析了我国刑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及不足,并对域外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类犯罪的规定作了分析和评议,以期尽最大所能为我国该类犯罪在刑法方面如何规制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从四个方面着手分析:第一部分从人体器官移植的概述入手,介绍了人体器官的概念、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对器官移植类犯罪作初步了解。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定及规定的不足之处,详细分析了此类犯罪涉及的罪名,并对目前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第叁部分主要解决了域外法律如何对器官移植类犯罪进行规制并作了简单评议,为弥补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的不足提供论据。第四部分承接上文,阐述了在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惩治方面我国刑法应如何完善,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5-25)

陈玉洁[2](2018)在《论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中的被害人承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医疗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器官移植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也愈来愈普遍地被应用,但是事物基本上是有着两面性的。器官移植上的医疗进步虽然帮助人们治愈了身体上的疾病,但其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阴暗面。器官的供求比例存在着严重失衡,引发了器官买卖等新型违法行为的产生。在立法方面,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对这类新型犯罪行为进行较好地规制;在理论界,我国学者虽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研究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但研究较少且深度不够。随着立法上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此的研究才真正有所进展,但是相关的探讨还是不够。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从被害人承诺角度来研究器官移植违法行为。首先阐述了器官移植违法行为和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研究现状,探讨了其中相关的含义及其特征,另外还阐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包含其概念、实质等等;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们国家器官移植犯罪里被害人承诺适用的现状和不足;第二部分主要是探究产生前述问题的原因;接下来比较国外在器官移植违法行为层面上被害人承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一些借鉴启示;文章最后一部分针对第一章里的不足提出一些解决办法和建议。通过分析器官移植引发的违法行为,结合与之密切相关的被害人承诺,分析整合出其在器官移植违法行为中的适用条件,从而帮助司法实践上器官移植犯罪的认定,进而提出一些建议,遏制我国此类新型违法行为的蔓延。(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丁琳[3](2017)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刑法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已经可以通过器官移植的方式来延续生命、治疗疾病。但是这项最新的医疗技术因为其手段的特殊性也给我们带来了伦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困扰,因为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对象的是人体的器官,而器官供体和需求的不平衡,导致有不法分子通过买卖人体器官来获得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践踏了人类社会的伦理观,同时也是对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益的一种严重的侵犯,带来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秩序,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国际化的加剧,甚至出现了对人体器官的走私行为,这更是对国际秩序的一种挑衅。若任其发展,长此以往,公民合法权益何以保障?国家尊严又何在?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已经不再是“真空”,我国目前的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保护的法律是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发展而来并在《刑法修正案(八)》1进行相关的规制,但是需要认识到的是,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依然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同时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建立适当的社会机制来保障和促进“人体器官移植”这一新技术的良性发展。非法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特别是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甚至通过走私行为进行人体器官买卖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它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也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的立法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方面虽然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确立了一个罪名,但还是有着诸多的不足的,在司法实践中,给犯罪分子带来了许多的可乘之机,使得犯罪分子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存在着巨大的危机,也不利于新的医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与周边邻国,如韩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将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相关概念、特征、危害性等方面为引入点,从国内视角、国际视野等方面,对国内外立法情况进行分析,结合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加以探究,详情如下:第一部分为人体器官移植概述,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含义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并针对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社会问题分析了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人体器官移植类犯罪的规定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针对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叁部分对域外的刑事立法进行了简单介绍并提炼出其中可以被我国合理借鉴的一些经验教训。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总结分析出来的立法漏洞给出了一定的处理对策和完善建议。旨在为我国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儿浅薄参考。(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3-28)

马瑞[4](2016)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官移植技术是二十世纪以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项现代医学技术,该技术为面临器官衰竭的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提高了病体康复的机率,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新风险:涉及器官移植的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由于器官移植技术是近年来日趋成熟的新技术,我国刑法对此的规制并不全面。《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修正案(九)》将盗窃、侮辱尸体罪改为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虽然我国刑法正在完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相关规定,但就目前来看规定显然是不够完善的,存在着立法空白。本文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器官移植犯罪情况为背景,主要对该类犯罪如何进行刑法规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刑法对该问题的规制,为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证,使得该技术最大限度的造福人类。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器官及器官移植的基本概念,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然后罗列了我国目前此方面的相关立法。在此基础上,对比国内外的规定,提出我国可以借鉴和改进的方向。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刑法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不足与缺陷,总结了我国应加强对器官移植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叁部分承接上文,直面我国现行刑法的不足之处,提出如何完善器官移植犯罪刑法规制,具体评析了学者争议较大的主张增设器官摘取犯罪条款、器官交易犯罪条款及针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增设专门犯罪罪名的观点,并提出了针对上述争议的解决方法。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与器官移植犯罪关联制度相关的刑法问题,梳理了与死亡判定标准相关的刑法问题、器官捐献制度相关的刑法问题以及能否利用死刑犯器官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6-06-01)

刘昭[5](2015)在《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的发展使得生命对科技产生了新的诉求,人体器官移植作为一项医学技术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已有记载,而这项医学技术真正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中国产生以来,到目前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在这些卓越成绩的背后总是会伴随犯罪的滋生。这些犯罪行为改变了人体器官移植原本救死扶伤的性质。人体器官作为生命的一部分本就和生命一样是无价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分子不仅将人体器官明码标价,而且在器官供应市场极度小于器官需求市场的情况下,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实行非法摘取未成年人器官、尸体器官、走私人体器官、以强迫、欺骗的方式摘取他人器官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阻碍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人的生命造成了威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的规制现状,并针对规制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未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刑事立法有所帮助。本文主要分为叁章。第一章阐述了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的概念、法律属性、历史发展、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以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其关联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规定,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行为、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犯罪行为以及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领域。而未规制领域则主要表现为摘取精神病人器官的行为、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以及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中的非法行为等。关联问题主要表现为脑死亡标准的缺失以及人体器官捐献制度的不健全。第叁章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行为规制的缺失以及关联问题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5-04-01)

李宇辉[6](2014)在《中俄处罚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法规比较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体器官移植为20世纪生物工程领域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技术。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人体器官移植国,然而近年来非法器官移植现象日益增多,我国现行法规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惩处力度不够。器官移植应依法进行,为了给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科学立法提供借鉴,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俄罗斯器官移植犯罪直接入刑法,我国器官移植犯罪为间接入刑,规定不完善,配套法律缺失,附加民事责任不具体,没有对被害人的赔偿条款。建议我国刑法设置非法器官移植犯罪,并附加具体的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A)》期刊2014年09期)

王艳婷[7](2014)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手术在解决人类医疗领域内的很多难题,给我们带来众多好处的同时,也催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人体器官供体数量远远满足不了现实受体需要的背景下,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成为了诸多问题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如何规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经过了逐步发展的过程。在我国最先开始用法律来解决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是部分省市和地区。这些地方制定地方行政法规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这些立法活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全国性统一法律的制定。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法规,该条例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行为等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都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愈演愈烈的人体器官非法移植行为。为适应打击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客观需要,保障和谐社会建设,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新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等其他内容,这是我国首次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为视角分析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若干问题。除引言、结语、参考文献以及致谢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概述。本部分将从概念、表现形式、特征叁个方面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进行阐述。通说认为,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并非是一种简单的犯罪行为,而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危害社会行为的总称。对这一类罪做出较为全面定义的是刘长秋学者,他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是立足于器官移植的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犯罪行为各自独特的表现形式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分析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的特征。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进程与现状。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第一次将人体器官非法移植行为在立法上予以明确,随后的《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器官移植过程中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的罪名来规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这些行政手段不具有足够的威慑性,我国立法者适时将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做出具体的刑罚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新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做出了规制。本部分重点将对第37条新增内容进行分析: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解读,并论述如何对非法摘取活体器官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行为进行认定。第叁部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本部分将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及其与相关罪名的界限认定;分析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中是否存在紧急避险行为。第四部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域外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发展较早并且比较全面,为我国弥补自身立法不足提供了借鉴。针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立法上未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刑罚处罚对象不全、尚有未规制的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不足,提出增加对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增设单位犯罪的规定及设置走私人体器官罪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4-05-01)

张悦[8](2013)在《人体器官移植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为生命科学的研究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器官移植手术更是挽救了许多器官疾病患者的生命。但由于器官供需量之间的严重差距,相关制度的欠缺使得一部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引发的相关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日渐猖狂,严重危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医疗行业的监管秩序。随着相关制度的出现,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越来越新型化。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的滞后性与犯罪的新型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够有法可依,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我国在2011年颁布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有关人体器官犯罪的罪名,但仅有的一些规定并不能满足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也不能全面打击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必须从刑事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人体器官移植制度的建立来减少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体器官移植犯罪问题一直都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器官移植犯罪不仅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对社会伦理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在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大的欠缺,因此,研究此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只有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社会才能取得更大的进步。笔者首先介绍了人体器官的法律范围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和表现形式,然后分析了器官移植的正当化事由,最后在分析国内外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打击和遏止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概述”是本文的基础部分,首先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中“人体器官”的法律范围进行了划分,然后在准确划分人体器官法律范围的基础上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及表现形式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正当化事由”主要分析了在什么样的前提下人体器官移植行为才不构成犯罪,笔者重点提出了“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依据及其生效要件,对于有效排除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叁部分“国内外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对国外及国内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在对比我国相关立法的欠缺方面借鉴国外立法成功经验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第四部分“打击和防范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对我国打击和防范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方面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建议从刑事立法出发结合脑死亡立法、器官捐献制度、器官来源审查制度来有效地遏止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3-05-01)

魏小蕾[9](2013)在《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是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而产生的。人体器官是人类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载体。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使众多器官受损或衰竭的患者有了重新恢复健康的可能和希望,与众多患者迫切需求相对的却是供体器官的严重短缺,在这种供需极不对称的情况下,不法分子为攫取巨额非法收入,疯狂进行贩卖器官、盗取尸体器官等活动,形成了一条罪恶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链条,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侵害。为惩治和预防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早于我国各自采取不同立法模式制定刑法规范,对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无资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走私人体器官等行为作出刑法规制。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作出了专门规定,打开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刑法规制的新篇章。2012年以来由非法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而引发的“全国最大卖肾案”、“17岁少年卖肾案”等恶性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些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力度不够大,还需要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研究。本文试采用归纳总结、对比分析等方法,在对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人体器官移植原则、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概念、域外相关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相关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刑事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包括对有关刑法规范及时做出司法解释、增加对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增加单位犯罪、增设无资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罪、改进相关犯罪立法模式等。力图通过以上探讨,寻求用刑法规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达到准确打击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维护人体器官移植正常秩序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10)

金营[10](2013)在《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目前,我国主要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严重危害行为进行规制。但是,仍有一部分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危害严重行为,例如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和走私人体器官行为,没有被纳入规制范围。这些危害行为已严重危害到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应当及时得到刑法规制。鉴于此,本文主要对器官移植方面的危害严重行为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试图从制度方面对买卖及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解释了器官移植的相关概念,以及器官移植行为的现实影响。目的是对器官移植行为有一个初步的认知,并阐明器官移植与传统文化、现代法制的冲突。第二部分主要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方面,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该犯罪具有其特点:专业性、伦理性与高利润性;另一方面,从刑法的一般构成要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第叁部分主要以我国为范围,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的现实表现(非法摘取行为、非法买卖行为与走私行为)进行了考察。第四部分将国外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与我国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进行了对比研究,并归纳出借鉴之处。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立法完善进行了论述。通过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立法的现实性与重要性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增设买卖人体器官罪、走私人体器官罪。(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3-03-01)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医疗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器官移植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也愈来愈普遍地被应用,但是事物基本上是有着两面性的。器官移植上的医疗进步虽然帮助人们治愈了身体上的疾病,但其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阴暗面。器官的供求比例存在着严重失衡,引发了器官买卖等新型违法行为的产生。在立法方面,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对这类新型犯罪行为进行较好地规制;在理论界,我国学者虽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研究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但研究较少且深度不够。随着立法上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此的研究才真正有所进展,但是相关的探讨还是不够。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从被害人承诺角度来研究器官移植违法行为。首先阐述了器官移植违法行为和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研究现状,探讨了其中相关的含义及其特征,另外还阐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包含其概念、实质等等;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们国家器官移植犯罪里被害人承诺适用的现状和不足;第二部分主要是探究产生前述问题的原因;接下来比较国外在器官移植违法行为层面上被害人承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一些借鉴启示;文章最后一部分针对第一章里的不足提出一些解决办法和建议。通过分析器官移植引发的违法行为,结合与之密切相关的被害人承诺,分析整合出其在器官移植违法行为中的适用条件,从而帮助司法实践上器官移植犯罪的认定,进而提出一些建议,遏制我国此类新型违法行为的蔓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马铭.论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惩治的完善[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

[2].陈玉洁.论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中的被害人承诺[D].华中科技大学.2018

[3].丁琳.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刑法问题的研究[D].烟台大学.2017

[4].马瑞.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D].云南大学.2016

[5].刘昭.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犯罪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5

[6].李宇辉.中俄处罚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法规比较与思考[J].医学与哲学(A).2014

[7].王艳婷.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4

[8].张悦.人体器官移植犯罪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9].魏小蕾.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D].山东大学.2013

[10].金营.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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