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监督模式论文-马丽萍

立法监督模式论文-马丽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监督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审计,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马丽萍[1](2016)在《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宪法将审计监督制度明确规定为我国财政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由于其本质上的重要意义无疑具有其宪法性。依照现行宪法和审计法,“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必须接受国家审计。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国家审计这一关乎国家钱袋子安全的重要机制如何制度化直接会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基。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国家审计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独立性不强,审计结果处理难,法律不健全等等,已经不太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很多学者开始关注中外审计制度的发展模式,笔者认为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的政体和审计体制。我国现在已慢慢具备了向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过渡的条件,假以时日,我国有可能设立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首先是讲述了国家审计制度的基本问题,文中对国家审计的概念界定的问题做了阐述,还追溯了我国国家审计的历史发展。然后从国家审计主体、客体及内容与宪法的关系方面做了简单的分析。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审计监督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独立性不强;双重领导落实不到位;审计问题不易处理、披露;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审计报告制度有缺陷;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力弱化;审计队伍素质不高。第叁部分对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的优势进行分析。介绍了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的内涵以及历史发展,还对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的优势进行分析,对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的深刻理解,有助于我国审计制度的改革完善。我国构建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时可以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第四部分是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的思考。首先,阐述了我国构建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的现实可能性;其次,分析了我国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应该有的特征;最后,文章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的构建途径。(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吕升运,李姗姗[2](2014)在《论法律监督模式的立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一般意义上讲,应然的法律监督模式应当立足于专门监督、合法性监督、诉讼构造监督、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被动监督及重点监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就应当绝对排除相反类型的法律监督。(本文来源于《许昌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魏月霞[3](2010)在《西方国家授权立法监督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授权立法自产生以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防止和避免授权立法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力可能造成的危害,各国在肯定授权立法的同时,也都建立了各自的授权立法监督模式。本文在考察西方国家授权立法监督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授权立法监督模式的构想:一是在立法机关中设置专门的机构对授权立法进行监督;二是赋予法院对授权立法(主要是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的司法审查权。(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0年03期)

王淑杰[4](2008)在《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预算是立法机关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载体,因此,政府预算与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是紧密联系的两个问题。无论委托代理理论还是有限政府等民主理论都认为政府预算及其监督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高目的,否则立法机关就没有很好地实现公众的受托责任。实践中,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主体有多种,除立法机关外,还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计、社会等,相应地,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也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和司法模式。与立法模式相比,司法模式和行政模式的权威性相对较低,鉴于政府预算所特有的垄断性,对预算实施监督需要具有较高的权力和地位,因此,在委托代理式监督框架下,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显得相当重要。当然,这并不是说仅凭立法机关的监督就能保证政府预算不背离公众意愿,而是要以立法机关的监督为主,同时也需要其他主体的配合。当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建立起了对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制度,但如果按照预算修正和预算监督工具为衡量标准,就可以发现各国立法监督预算的效果和能力差异很大,其影响因素非常复杂。从宏观层面分析,政体、政治态势、民主程度等政治性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体制等经济性因素,不同类型的政治文化以及立法机关的监督时间、专门委员会地位、独立研究机构等预算监督专业化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我国从清末开始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预算,但一直发展缓慢。直到建国后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对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才逐步规范。由于预算不是自下而上产生的,因此民主性不足是制约预算及其监督制度完善的重要因素。虽然法律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崇高的预算监督权,但实践中,由于政治体制尚未理顺、无限政府及其思想的影响、法律不完善等原因,人大并没有实质性的预算监督权,被称为“橡皮图章”。美国和英国都是立法监督预算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政府预算和议会制度的国家,对其他国家立法监督预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目前英国的立法监督预算存在着逐步弱化的趋势。即便如此,英国议会监督预算的制度仍旧比较健全,从监督主体来看,下院拥有更多更实质性的预算监督权;公共账目委员会是独立性非常强的议会监督机构;审计署又进一步保证了监督的质量。从监督程序来看,无论是监督收入、支出还是审批预算都比较严谨和完整。与英国相比,美国预算监督虽然产生较晚,但却建立起了组织严密、程序规范、环节完整和方式透明的立法监督体系。当然,英国和美国所实行的政治体制不同,前者是内阁制,后者是总统制,但二者在预算监督方面的做法仍旧值得我国借鉴。同时,英美的立法监督机制并非完美,目前已经分别暴露出一些缺陷,我国在借鉴时应尽量避免这些制度缺陷。提升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需要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两方面着手。从监督主体来讲,人大要加强自身监督预算的能力。通过强化常设部门和将审计划归人大来充实监督组织;通过合理确定人大代表规模和结构来提升监督人员水平;通过理顺党和人大的监督顺序、注重硬化手段、加强预算审批等来优化监督流程和方式。从监督客体来讲,政府预算要逐步实现完整性、透明性、具体性和严肃性,以为人大提供开展全面、详细和深入监督预算的条件。从预算完整性方面看,我国可借鉴国外做法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制度;从预算透明性方面看,可以借鉴国际的成熟经验,首先界定清晰政府范围,其次要提供完整的预算信息;从预算具体性方面看,可在当前政府财务收支分类和科目改革基础上继续细化预算收支科目以及改进预算编制的“两上两下”流程;从预算严肃性方面看,可以重点治理预算收入超收、规范预算调整、细化预算法律、加强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以及规范先期执行问题等。(本文来源于《中央财经大学》期刊2008-04-25)

马向荣[5](2008)在《我国财政监督模式架构的过渡:行政型与立法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模式,是一种行政型财政监督模式。它在结构上呈现四边形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博弈分析表明,这种模式会导致政府失去外在约束,走向偷懒或违规。政府官员如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处理上下级关系上,将不利于增加产出。因此。行政型财政监督模式需要向立法型财政监督模式转变。(本文来源于《改革》期刊2008年04期)

曾波[6](2007)在《我国立法监督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千多年前亚里土多德在论及法治的含义时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因此,立法是法治之本,立法权是体现人民主权的最高权力。一个法治国家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要求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所依据的或所立的是“良法”。“良法之治”向立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加大对立法的监控力度,保证社会和人民所依据的法是“良法”,因为不良的立法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甚至比没有法律还要糟糕。如何保证立法的质量,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是诸多走向法治的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而立法监督模式是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主要论述了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章论述了立法监督模式的基本理论,主要是对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模式概念的界定以及立法监督模式理论基础的阐述;第叁章主要是对世界现行的叁类基本立法监督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立法监督模式背景、法律依据及其局限;第五章分别从宏观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的立法监督模式对策。(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07-12-01)

李振民[7](2006)在《现代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模式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种:一是美国单层制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监督模式,一是德国双层制董事会的监事会监督模式。我国在建构股份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模式方面,应借鉴法国的立法思路采任选制,即允许章程自由选择美国独立董事监督模式或德国监事会监督模式,并在各自模式基础之上进行科学的制度建构。唯有如此,方能建立起与世界接轨的现代公司监督机制,真正有效实现我国公司治理之目标。(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3期)

李玮[8](2003)在《完善我国立法监督模式的原则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监督是宪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范立法权的滥用,实施有效的立法监督,应当在宪政体制下完善立法监督模式,吸收借鉴西方国家立法监督模式的经验,重点完善人大立法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党政干部学刊》期刊2003年11期)

张颖[9](2001)在《论行政立法及其监督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与宪政建设紧密相连。二十世纪以来,行政立法在世界范围的兴起及扩张引人瞩目。行政立法打破叁权分立的传统权力格局,一方面为议会政治在新政治经济背景下的发展作出诠释,另一方面它带来行政权的迅速扩张,人们对行政权力膨胀的担忧使行政立法一出现便受到严密监控。但我国行政立法发展受特殊历史背景的影响,呈现出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发展轨迹。中国的行政立法是在既无法律制度背景又无严密监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上对行政立法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行政立法一片混乱,违宪违法现象严重。行政立法监督疲软,难以发挥作用。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澄清理论误区,分析行政立法的种种弊端,探讨对行政立法进行严密监控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现状不容乐观,本文试图在《立法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模式的措施。本文由前言、正文(共五部分)和结论组成。正文主要论述以下内容:第一部分,界定行政立法涵义。为探讨方便,本文采用通行的对行政立法的理解。从行政立法性质角度,进一步界定行政立法,同时说明行政立法与委任立法,授权立法不能完全等同。第二部分,分析行政立法兴起的背景及原因。通过分析对比行政立法在世界范围的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发展,可以看出中国行政立法发展的独特轨迹。第叁部分,从宪政角度审视行政立法,澄清对行政立法权性质认识的理论误区。行政立法权从本质上讲是行政权而非立法权,它具有被授予性,从属性和有限性的特征,阐明行政机关不能自主立法。从四个方面明确行政立法权性质的同时,对争议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四部分,分析行政立法的种种弊端。由于中国行政立法存在先天不足(第二部分),理论上又存在种种不同认识(第叁部分),因而实践中越权立法,立法冲突,立法偏私极为严重,引起立法领域混乱,阻碍法治建设进程。第五部分,阐述如何对行政立法进行有力监督。从行政立法监督涵义入手,论述行政立法监督现状,集中从行政立法监督组织机构,行政立法权限,及行政立法监督程序叁方面分析行政立法监督的缺陷。最后,对行政立法监督模式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即应健全行政立法监督机构,设立立法监督委员会;明确行政立法界限;完善行政立法监督程序;完善有关的行政立法监督方式;建立立法监督责任制和立法责任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1-05-01)

立法监督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一般意义上讲,应然的法律监督模式应当立足于专门监督、合法性监督、诉讼构造监督、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被动监督及重点监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就应当绝对排除相反类型的法律监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监督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马丽萍.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6

[2].吕升运,李姗姗.论法律监督模式的立法构建[J].许昌学院学报.2014

[3].魏月霞.西方国家授权立法监督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0

[4].王淑杰.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模式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08

[5].马向荣.我国财政监督模式架构的过渡:行政型与立法型[J].改革.2008

[6].曾波.我国立法监督模式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7

[7].李振民.现代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模式的立法选择[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8].李玮.完善我国立法监督模式的原则设想[J].党政干部学刊.2003

[9].张颖.论行政立法及其监督模式[D].中国政法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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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监督模式论文-马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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