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论文-仝永涛,姚嘉伟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论文-仝永涛,姚嘉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交通肇事,必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现实危险,逃逸行为,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法律追究,入罪,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论文文献综述

仝永涛,姚嘉伟[1](2019)在《两车先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承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说则认为,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27)

卢金增,贾伟,李润凯[2](2019)在《改变案件定性,他获刑十一年》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元宵节夜间,山东省茌平县城区闹市区一四轮电动车辆肆意冲撞,致一人死亡、多辆汽车毁损。经调查,驾车人为张逢逢(化名),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后茌平县检察院对张逢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5日,茌平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01)

梁译如[3](2018)在《阶层判断与实际判决的比较——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阶层理论能将各种要素整合成具有逻辑相关性的基本范畴,并确立出逻辑顺序,分阶层构建体系,有助于法官严格论证一个行为构罪与否,能够助益于司法判决的公正。但在实务中,法官对阶层论的接受度还很低,其判决结果与阶层理论的体系性分析得到的定罪量刑结果差异很大。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当阶层判断行为人是一般交通肇事或无罪时,有66%的该类案件其真实量刑结果偏重,平均比交通肇事的最高法定刑高1.79年;当阶层判断行为人成立逃逸或逃逸致死时,70%该类案件的实际量刑结果偏轻,平均比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法定最低刑低3.5年。此结果可能是司法裁量任意性的表现,但法官之所以能偏离立法的规制进行裁量,是因为现有法律论证方式不具备体系性,能够容忍法官缺乏内在逻辑性的无序推理,容忍其机械式和形式化地套用司法解释。总之,无序的法律论证过程会助长法官裁量的任意性,与其他因素共同导致司法不公正。阶层体系提供的形式性框架既能限制法官对一般交通肇事者的处罚,又能对抗法官对"逃逸致人死亡"条款的虚置,有利于经由充分的论证与合理的解释,促进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律和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李治峰[4](2019)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及其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肇事后急于逃避责任而逃逸,其既未查看被害人情况,也未作任何处置即逃离,行为人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较为严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将被害人放置在光线昏暗或者隐蔽地点,之后由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等造成被害人死亡,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11)

张悦[5](2019)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现代交通和汽车工业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由于人们的安全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车祸频发,进而引发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扰乱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尤其在监控缺失的地方,这种现象更甚。本文通过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论的分析,期望得到社会各界对交通肇事行为的重视,呼吁社会遵法守法,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06期)

王川[6](2018)在《好心报警人竟是肇事逃逸者》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情况下,遇到交通事故,有良知的人都会主动报警。然而又有谁会想到,这个报警人竟然就是该事故的肇事者……昨天,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获悉,截至10月底,本市今年发生的29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经全部告破,既有力打击了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嚣张气焰(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8-11-20)

肖恩[7](2018)在《二次碰撞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二次碰撞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处理比较混乱。对前车驾驶人处以交通肇事罪,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实则未必找准了值得刑事谴责的对象。第一次碰撞和第二次碰撞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真实影响力,不一定与经验判断的结果相符。基于此,可以突破只在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下解决问题的固定思维,分别考虑前后两车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20期)

苗有水[8](2018)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实务部门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不少案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最终按逃逸致人死亡处理;也有一些案件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二审改为交通肇事罪。可见,分清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于统一执法不(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27)

孙在桐,马颖[9](2018)在《驾驶非机动车致同乘人死亡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驾驶电动叁轮车,载着妻子丁某沿盱眙县金源北路由南向北行驶。15时10分,车辆行驶至金源北路老鹏胜4S店北侧急转弯时,遇由东向西行驶的朱某所驾小型轿车急打方向,造成车辆失去平衡,车辆顶部与小型轿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4-04)

朱彩娟,徐贞庆[10](2018)在《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致人死亡”认定要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次碰撞致人死亡"是指在前车第一次碰撞被害人后,后车又一次碰撞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将"二次碰撞致人死亡"问题视为因果关系问题,随之建立在自然因果论基础上的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认定呈现出结果责任主义的趋势,将"二次碰撞致人死亡"问题的所有参与者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为排除"二次碰撞致人死亡"问题中的结果责任主义,司法机关在定罪过程中应坚持实体法上的"罪刑法定"和程(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6期)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8年元宵节夜间,山东省茌平县城区闹市区一四轮电动车辆肆意冲撞,致一人死亡、多辆汽车毁损。经调查,驾车人为张逢逢(化名),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后茌平县检察院对张逢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5日,茌平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论文参考文献

[1].仝永涛,姚嘉伟.两车先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承担责任[N].检察日报.2019

[2].卢金增,贾伟,李润凯.改变案件定性,他获刑十一年[N].检察日报.2019

[3].梁译如.阶层判断与实际判决的比较——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为例[J].法律和社会科学.2018

[4].李治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及其认定[N].检察日报.2019

[5].张悦.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J].河北农机.2019

[6].王川.好心报警人竟是肇事逃逸者[N].上海法治报.2018

[7].肖恩.二次碰撞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8

[8].苗有水.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N].人民法院报.2018

[9].孙在桐,马颖.驾驶非机动车致同乘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N].江苏经济报.2018

[10].朱彩娟,徐贞庆.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致人死亡”认定要点[J].人民检察.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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