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司法论文-马婷婷,林涛

平和司法论文-马婷婷,林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平和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平和司法,和谐司法,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

平和司法论文文献综述

马婷婷,林涛[1](2012)在《平和司法识辨》一文中研究指出平和司法是基于实践出现的司法模式,成为处理刑事案件的新路径。平和司法有其上位概念和相似概念。通过对诸概念加以对比以便厘清平和司法之真正涵义,并进一步讨论平和司法的表现形式。(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马婷婷,何国强[2](2011)在《论平和司法的实践路径——以刑事和解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平和司法是基于国内实践出现的全新司法模式,倡导协商和对话理念,为我国司法体制注入了新活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平和司法的特征和优势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目前,刑事和解是平和司法的主要的实现方式,其某方面的缺陷并不能阻碍其与中国司法背景的切合和优越性的发挥。(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1年32期)

姜力莉[3](2011)在《平和司法初探——以暂缓起诉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平和司法是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一个尝试。从2006年烟台市检察机关开始在全市确立平和司法理念,逐步推行平和司法程序至今,烟台地区各个检察院不断探索,深入实践,在平和司法与暂缓起诉制度相结合的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这些成果和经验对推动我国公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1年04期)

侯静[4](2009)在《和谐社会下的平和司法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平和司法"理念,作为一项对刑事问题解决机制的新的探索,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本文拟从平和司法的概念、适用及原则、价值以及其可行性四个大的方面对平和司法进行分析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9年11期)

汤维骏,苏先志[5](2009)在《平和司法挽救罪错农民工》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汤维骏通讯员苏先志)返乡农民工非法制造爆炸物,本应受到严厉惩处。湖南省浏阳市检察院实事求是,平和司法,不仅向法院提出宽缓量刑建议,还积极引导和帮助其再就业,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何光伟、何明松、谭仕忠是浏阳市某村村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9-05-21)

李明生,孔繁平[6](2009)在《烟台市检察机关平和司法不诉230人:无—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以来,烟台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提出“平和司法”的理念,对—些轻微犯罪,可能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有所选择地扩大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2007年起,他们又积极探索和尝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使不起诉工作更加科学(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9-05-13)

张艳明[7](2009)在《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既保护被害者利益又能较好实现犯罪者复归社会理想目的的刑事政策近年来受到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各地司法实务部门也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司法实践,但受具体案件中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公检法机关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实务中的刑事和解模式尚未形成一种被司法界广为接受的定型模式,呈现出多样化态势。笔者首先介绍了山东烟台检察院开展的“平和司法”模式,并以“平和司法”模式为视角,引申出陈瑞华教授关于我国刑事和解的“叁大模式”理论,进而探讨、总结了目前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特点,借鉴黄宗智教授的“第叁领域”理论,提出刑事和解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属于“第叁领域”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探讨公、检、法机关、当事人、单位及社区等相关主体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力(权利)义务分配以及现阶段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应坚持的七项原则,以求对当下多样的刑事和解实践提供有益的见解。(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04-30)

李岩[8](2008)在《彰显司法理性的光辉——对一起“平和司法”案例的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司法案例入手,从"平和司法"体现出法律应有的价值分析入手,针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缺陷,提出"平和司法"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36期)

隋晓君[9](2008)在《“平和司法”:给孩子改过的机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山东省龙口市检察院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注重融人“平和司法”理念,坚持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保护、感化和挽救,为他们重新适应社会提供必要的帮助。同时,联合学校等部门,开展了法制宣传、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等多项维权工作,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8-10-12)

周洪江[10](2008)在《和谐社会下的平和司法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国传统的和谐思想在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依靠法治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为此加强对冲突解决方式的探索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和长远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4期)

平和司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平和司法是基于国内实践出现的全新司法模式,倡导协商和对话理念,为我国司法体制注入了新活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平和司法的特征和优势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目前,刑事和解是平和司法的主要的实现方式,其某方面的缺陷并不能阻碍其与中国司法背景的切合和优越性的发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平和司法论文参考文献

[1].马婷婷,林涛.平和司法识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

[2].马婷婷,何国强.论平和司法的实践路径——以刑事和解为例[J].人民论坛.2011

[3].姜力莉.平和司法初探——以暂缓起诉制度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

[4].侯静.和谐社会下的平和司法理念[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

[5].汤维骏,苏先志.平和司法挽救罪错农民工[N].检察日报.2009

[6].李明生,孔繁平.烟台市检察机关平和司法不诉230人:无—犯罪[N].检察日报.2009

[7].张艳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D].上海交通大学.2009

[8].李岩.彰显司法理性的光辉——对一起“平和司法”案例的理性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

[9].隋晓君.“平和司法”:给孩子改过的机会[N].检察日报.2008

[10].周洪江.和谐社会下的平和司法理念[J].法制与社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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