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阶理论论文-陈鑫范,吴明熠

双阶理论论文-陈鑫范,吴明熠

导读:本文包含了双阶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混合属性,司法救济

双阶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陈鑫范,吴明熠[1](2019)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混合属性解析及其司法救济适用——基于双阶理论的思考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其"民事或行政"属性的不同理解,在其纠纷的救济适用上产生了私法或公法模式的冲突问题,而消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其合同属性作出恰当解析。结合"双阶理论"的分析及本土化的适用,出让合同具有双阶段的混合属性,即以合同的签订为界分,第一阶段为归于公法属性的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阶段,第二阶段为本质属私法属性的出让合同签订履行阶段。基于此,经过可行性分析与案例检验,"行政救济+民事救济"的阶段性混合救济模式即得到初步构建,避免了单种救济模式在权益保护上的失衡。此外,对于"第二阶段完全纳入民事救济",还应有"识别其公法要素"的修正,即将"对合同履行监管的行政制裁"剥离,纳入行政救济的范畴。(本文来源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郑雅方,满艺姗[2](2019)在《行政法双阶理论的发展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建设中,但其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如何建设PPP法律体系,运用法律规范引导PPP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PPP领域立法中广泛采用的"双阶理论"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与劣势,通过分析研究双阶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应用的典型案例,阐明双阶理论的优势在于运用公法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并通过私法保证合作方在PPP中的合法权益,同时双阶理论在运用中呈现出由于人为割裂一个完整的事实行为而导致的难以区分两个阶段、无法合理解释两个阶段之间关系等弊端。最终得出双阶理论不宜直接适用于我国PPP,该理论中对公私法律关系划分的思路对我国PPP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尹少成[3](2019)在《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理论上对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大争议,这种理论争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引发PPP协议纠纷法律救济的混乱,立法上的矛盾和司法上的不统一,则让此种混乱进一步加剧。运用德国修正双阶理论,将PPP协议的法律性质重新界定为"行政处理+民事合同"和"行政处理+行政合同"模式,既可以实现理论上的逻辑自洽,又可以满足各方主体对PPP协议法律救济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将PPP协议签订前的行为界定为行政处理行为,适用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将PPP协议签订后的行为原则上视为民事合同,适用民事救济途径,并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争议的内容以行政救济作为补充。同时,当民事救济途径和行政救济途径发生争议时,赋予私人部门救济途径的选择权,相关救济机构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最后,努力将仲裁打造成PPP协议纠纷解决的主渠道。(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满艺珊[4](2018)在《我国PPP协议的法律属性及规制研究——基于对双阶理论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为了应对高失业率和高通货膨胀率两大社会经济问题,开始采取"缩小政府便捷"(rolling back the frontiers of the state)政策,~①率先发起了"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的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运动。自此,一场波澜壮阔的以民营化为方向对公共事业(本文来源于《行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0期)

毛媛媛[5](2018)在《德国法上的双阶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轨道,该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区分标准是不统一的。针对上述问题,德国学者伊普森提出了双阶理论。通过考察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梳理我国实践中"行政协议"履行阶段产生争议时法院采取的解决方法,从应然与实然层面证明我国在"行政协议"领域采取双阶理论解决履行过程中争议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信阳农林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何登辉[6](2017)在《双阶理论视阈下自然资源特许出让协议的应然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资源特许出让协议的性质认定,对于及时解决此类协议产生的争议和更好地维护公益和私益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自然资源特许出让协议的单纯私法属性观和公法属性观均不可取。结合德国双阶理论的分析,自然资源特许出让协议具有两阶段性,第一阶段为行政许可阶段,属于公法属性,受公法调整;第二阶段为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阶段,私法属性更为明显,主要受私法调整。但双阶理论认为第二阶段属于完全的私法属性,与现实不符,应当进行修正。第二阶段的协议履行过程,也有部分公法因素。对于因行政机关履行行政优益权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公法争议,应当适用公法规范;对于因履行协议其他条款引起的争议属于私法争议,应当适用私法规范,这在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所回应。自然资源特许出让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公私法混合性质。(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7年03期)

郭利[7](2016)在《双阶理论视角下的国家助学贷款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大,国家在教育领域的资源配置与投入受到了严峻考验,为了保障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积极作用,政府开始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行为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贫困生进行信贷资助。但是,该行为包含政府、商业银行和贷款学生叁方法律关系主体,性质复杂,法规范依据与救济途径不明,对此,双阶理论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笔者通过文献研究,说明双阶理论在理清国家助学贷款这一行政私法行为时具有适当性,并引入这一理论进行具体探析,优化行政服务效果。全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论述,共一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提出问题,说明国家助学贷款行为在法律关系属性和应当适用的法规范问题上存在困局,因此,本文论述的核心在于引用双阶理论明确调整该行为的法规范和产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第二部分将国家助学贷款行为认定为一种行政私法行为,论证了政府在特定条件下有选择私法方式履行行政任务的自由,此时,应当遵循双阶理论,既保证了公法约束,又借鉴私法的灵活性,提高了法律实施效果。第叁部分从双阶理论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助学贷款的两阶段法律性质。资助行政决定阶段由政府对学生作出公法行为、资助履行阶段由银行与学生签订私法的民事借贷合同,由此完成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这一行政私法行为。第四部分论述决定阶段和履约阶段产生纠纷应当分别适用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的两阶段途径。但是,在履约阶段,如果银行侵犯学生利益,政府可以对银行从私法上施加影响,敦促其完成对学生的民事贷款行为,这也是双阶理论的优势所在。笔者认为,双阶理论适用国家助学贷款行为,并以全新的视角规范行政活动,促进公私协力下政府资助目标的实现,不仅有利于规范公权力行使,也有助于保障人民权益,为多元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分析视角。(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6-06-01)

欧阳君君[8](2015)在《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的性质认定——基于对双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阶理论起源于德国,并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应用。我国大陆地区虽在立法上未能明确采用双阶理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阶理论已经被大量运用,以解决特许经营合同或特许使用协议中的纠纷问题。"鹏伟公司采矿权纠纷案"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理论的认同。然而,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双阶理论都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已成为一个"负荷过量的定理"。就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而来,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对于保护相对人及第叁人权益,以及行政机关实施特许法律监督,都有积极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改使得双阶理论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层面上已走向"末路"。(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严益州[9](2015)在《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学术界对双阶理论的认知随行政法学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当公权力行政向给付行政和引导行政全面扩张时,双阶理论因有效解决私法形式的公权力行政受公法约束的问题而得到广泛支持。随着行政私法理论的提出,传统行政法学逐渐不再青睐双阶理论,并认为它会造成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不过,随着新行政法学的兴起,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日渐由"对抗"走向"合作","行政正确"正逐渐成为德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行政法的分析方法日益由教义学上的形式推理变成法律实施效果的具体判断。基于此,以灵活性为主要特征的双阶理论被认为明显胜过刻板僵硬的行政私法理论。德国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成果可为双阶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若以"行政正确"为标准,双阶理论较之于整体私法论和整体公法论,能更好地处理我国政府采购中公权力特征与市场交易特征的关系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品质,也有助于增强对人民权益的保护。(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胡朝阳[10](2014)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调整体系探析——以代理理论与双阶理论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法经济学代理理论,政府购买服务因其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代理人、政府作为公众(服务对象)代理人均呈"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而面临法律调整困局。基于行政法学双阶理论,政府购买服务乃私经济行政行为,其于政府资助决定与社会组织履约阶段分属公法与私法行为性质,各采公法与私法调整模式。破解其法律调整困局有赖遵循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与保障社会组织及公众权利行使以抑制其代理人机会主义的理路,构建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管制、社会组织对政府加以制约、公众(服务对象)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的法律调整体系,依政府资助决定或社会组织履约之阶段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调整方式,优选适用公权管制与规控或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制度措施。(本文来源于《学海》期刊2014年04期)

双阶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建设中,但其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如何建设PPP法律体系,运用法律规范引导PPP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PPP领域立法中广泛采用的"双阶理论"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与劣势,通过分析研究双阶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应用的典型案例,阐明双阶理论的优势在于运用公法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并通过私法保证合作方在PPP中的合法权益,同时双阶理论在运用中呈现出由于人为割裂一个完整的事实行为而导致的难以区分两个阶段、无法合理解释两个阶段之间关系等弊端。最终得出双阶理论不宜直接适用于我国PPP,该理论中对公私法律关系划分的思路对我国PPP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启示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双阶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陈鑫范,吴明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混合属性解析及其司法救济适用——基于双阶理论的思考与修正[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郑雅方,满艺姗.行政法双阶理论的发展与适用[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尹少成.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J].政法论坛.2019

[4].满艺珊.我国PPP协议的法律属性及规制研究——基于对双阶理论的借鉴[J].行政法论丛.2018

[5].毛媛媛.德国法上的双阶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J].信阳农林学院学报.2018

[6].何登辉.双阶理论视阈下自然资源特许出让协议的应然定性[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

[7].郭利.双阶理论视角下的国家助学贷款行为研究[D].山西大学.2016

[8].欧阳君君.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的性质认定——基于对双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严益州.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J].环球法律评论.2015

[10].胡朝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调整体系探析——以代理理论与双阶理论为分析视角[J].学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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