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交易稳定性论文-田敏,张闯,夏春玉

农产品交易稳定性论文-田敏,张闯,夏春玉

导读:本文包含了农产品交易稳定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人关系,冲突,关系稳定性,订单农业

农产品交易稳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田敏,张闯,夏春玉[1](2014)在《契约型农产品渠道中私人关系对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本土人际关系理论,实证检验国内农产品渠道中龙头企业边界人员与农户的私人关系对农户与龙头企业间的冲突以及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影响。结果发现,私人关系可以降低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冲突和农户违约倾向,提高农户续约意愿,而且私人关系会通过两条路径影响交易关系稳定性:一是私人关系直接影响农户的违约倾向和续约意愿;二是私人关系通过农户与龙头企业间的冲突这一中介作用影响农户的违约倾向和续约意愿。(本文来源于《财贸研究》期刊2014年03期)

曹艳爱,欧晓明[2](2014)在《交易成本视角下“农户+公司”的农产品渠道关系稳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户+公司"的渠道模式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流模式,从交易成本角度探讨这种渠道模式的形成与稳定机制,有利于化解我国农产品销售中的"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农户+公司"的渠道模式是一种农户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模式,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公平的利益分配,可以大大降低农户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成本,维护合约的稳定,从而有助于渠道关系的稳定。(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4年05期)

徐健[3](2010)在《农户人际关系网络结构、渠道行为与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3年山东省潍坊市提出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以来,农业产业化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帮助农户进入市场的方式,受到了政府、涉农企业、农户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农业产业化在其内在的激励机制和各级政府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在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弱势农户的利益屡遭侵害、订单违约率居高不下、农户增收乏力等等。在所有的这些问题中,农户与其他农产品流通渠道主体之间的契约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更是成为了农业产业化的阿喀琉斯之踵。在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公司或农户违约的案例大量存在,有研究表明我国订单农业的违约率高达80%。农业产业化实践中的违约问题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的关注。目前国内学者已经对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在该领域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现有研究的一个重要不足在于学者们大多仅关注了契约的条款设计、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与治理机制等经济因素对农产品契约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影响,而关系中的行为问题、社会文化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渠道行为理论认为渠道关系中的各种行为问题是影响渠道效率的重要因素,而农产品渠道关系中此种影响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渠道关系中权力结构的过度失衡。此外,根据经济社会学关于“嵌入”的观点,任何经济行为都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中的,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的社会因素将会对交易过程、方式和整个渠道的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迫切需要寻求能够改善其交易地位的途径,而农村社会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的性质使得人际关系网络自然而然地成为农户用来处理与企业交易关系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为了给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的研究提供多元化的研究视角和更为丰富的理论基础,非常有必要将渠道行为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引入该领域的研究。本研究以社会网络理论和渠道行为理论为基础,重点研究了契约型农产品渠道关系中农户人际关系网络结构特征(网络密度和网络中心性)、渠道的行为维度(农户渠道权力、企业权力应用方式、渠道冲突、农户满意),以及交易关系稳定性(农户违约倾向与续约意愿)之间的影响关系,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论文所做的主要工作如下:第一,对社会网络理论、渠道行为理论和农产品契约交易关系稳定性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系统回顾与评述,掌握农产品契约交易关系稳定性研究的进展和现状。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农户人际关系网络结构、渠道行为对农产品契约交易关系稳定性影响的理论框架,并形成若干命题与假设。第二,本研究将遵循规范的量表开发过程,在借鉴工业品流通领域的成熟量表的基础上,通过农户访谈和征求专家意见两个环节设计初始问卷。利用初始问卷开展预调查,并在预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对量表进行修订。利用修订后的问卷开展大规模调查,进而根据分析结果对量表再次进行修订以得到本研究将采用的最终量表。第叁,以存在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农户为样本开展大规模问卷调查。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方法检验农户和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渠道行为变量之间的影响关系,农户人际关系网络结构变量对渠道行为变量的影响,以及渠道行为变量对交易关系稳定性变量的影响。第四,围绕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农户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渠道行为间的影响关系、农户人际关系网络结构对渠道行为和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农户与企业的渠道行为对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影响叁个主题对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的结果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解释,并总结相关研究结论。最后指出本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贡献,以及本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的研究方向。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农户的人际关系网络结构对农户和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渠道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农户人际关系网络密度的增强能够改变企业的权力应用方式,使企业较少使用强制性权力,而更多地使用非强制性权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农户的满意度;与低网络中心性的农户相比,高网络中心性的农户具有更大权力,同时这类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冲突水平也更高,并对契约交易关系的满意度更低。第二,农户的人际关系网络结构会以渠道行为变量为中介间接影响农户的违约倾向与续约意愿。具体而言,随着农户的人际关系网络密度的增加,农户的违约倾向会降低,而农户的续约意愿会增强。农户人际关系网络中心性对农户违约倾向的间接影响比较大,但对续约意愿的间接影响比较小。第叁,农产品渠道中渠道行为变量间的影响关系与工业品渠道不尽相同。农户渠道权力越大,企业越倾向于少使用强制性权力,而倾向于多使用非强制性权力。农产品收购企业使用强制性权力会引起较高水平的渠道冲突,同时降低农户的满意度;企业使用非强制性权力则会提高农户的满意度,但对渠道中的冲突水平没有显着的影响。此外,渠道中的冲突水平对农户满意也没有显着的影响关系。第四,农户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渠道行为对农户的违约倾向和续约意愿具有重要的影响。农户渠道权力的增加会导致农户较高的违约倾向,从而会对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但与此同时,农户渠道权力的增加还会提高农户的续约意愿,从而有利于交易关系的持续与稳定。企业非强制性权力的使用能够降低农户的违约倾向,并提升农户的续约意愿;而企业强制性权力的使用会降低农户的续约意愿,但却不会对农户的违约倾向产生显着影响。渠道中冲突水平的提高会增强农户的违约倾向,并降低农户的续约意愿。农户满意对农户的续约意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本研究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叁点:第一,证实了农产品渠道关系中行为维度对渠道关系的重要影响。目前国内学者对农产品渠道关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交易关系的经济维度方面,虽然一些研究已经发现了交易关系中行为维度的重要作用,但这一问题并未引起学者们足够的关注。本文为农产品渠道关系中渠道行为的重要影响提供了实证证据,不仅丰富了国内关于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的研究文献,也将有利于推动对农产品渠道关系中行为问题的研究。第二,检验了农产品渠道关系中行为变量之间的影响关系。本文在农产品渠道中检验了渠道权力,渠道权力应用方式、渠道冲突与满意等传统渠道行为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从而拓展了渠道行为理论的适用范围。研究发现传统渠道行为理论在农产品渠道中有重新检验的必要,虽然多数行为变量之间的影响关系得到了与B-B渠道背景中一致性的结论,但本文也发现了一些与传统理论观点不同的结果。这些研究发现一方面对于拓展渠道行为理论的应用范围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也对传统渠道行为理论在农产品渠道中的适用性提出了相应的挑战。第叁,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渠道行为研究。针对传统渠道行为理论的研究限于二元分析范式而缺少网络视角的局限,本文引入了社会网络理论中的网络密度和网络中心性两个变量,检验了上述两个网络结构变量对渠道权力、渠道权力应用、冲突与满意的影响。虽然已有文献将网络密度和网络中心性引入了渠道问题的研究,但尚未发现有文献就网络密度、网络中心性对渠道权力、权力应用、渠道冲突与满意等行为变量进行实证研究,因此,本文的研究也进一步丰富了渠道行为理论的文献。(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0-06-01)

张春勋[4](2010)在《关系契约与农产品交易稳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农户”作为一种在小规模生产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态,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对合作剩余和风险的进行合理分配,能够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联结问题,因而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和政府政策的广泛支持。实践中,这种组织模式虽不乏成功案例,但高违约率导致的农产品交易①契约的弱稳定性一直是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提高契约稳定性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之一。提高农产品交易稳定性的根本在于农产品交易契约的选择和履约机制的优化。农产品交易高违约率的直接诱因是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从根源上看,农产品交易弱稳定性源于交易中的高度不确定性(包括农户和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②,而这种不确定性又源自于交易方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双方交易地位(谈判力量)的不对称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不确定性制约着交易剩余的实现及分配,从而影响农产品交易的稳定性。作为对不确定性进行适应的制度安排,关系契约是农产品交易的必然选择③。因此,不确定性到关系契约的逻辑自然成为研究农产品交易提升稳定性的基本出发点,而受制于第叁方实施的困难,关系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是农产品交易治理的关键。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以农产品交易的关系契约分析作为切入点,探讨农产品交易的稳定性问题,并尝试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对农产品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与相应的契约选择(关系契约)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构建相应的契约模型;2)作为对不确定性进行适应的制度安排,关系契约仅给出农户和公司交易的一个简化框架,在交易环境发生变化时,交易剩余及其分配关系必然会发生改变,此时双方的争议不可避免。因而本文分析了关系契约中的争议解决机制问题;3)关系契约对农产品交易治理的基石是自我实施机制。本文分析了基于农户“风险厌恶”和“有限理性”假设下的农产品交易关系契约自我实施机制问题。4)通过问卷调查的数据,比较了支持不同专用性农产品交易的关系规范,并根据共性的关系规范,探讨基于互惠诱发信任农产品交易治理模式。具体来说,论文主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工作:首先,识别农产品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形式;分析这些不确定性的具体来源及其表现形式、对农产品交易产生的影响,以及农产品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与相应的契约选择(关系契约)的逻辑联系。其次,将关系契约的相关理论及研究成果应用到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实践中,在农户“风险厌恶”假设下,在Levin (2003)构建的模型的基础上,考虑农户关系专用投资、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对其稳定契约的概念进行了修正,构建了基于事后保留收益等概念的关系契约模型,讨论了谈判能力及资产专用性对农产品交易关系契约结构和效率的影响。再次,比较了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正式价格契约和广义纳什谈判解(GNBS)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局限。在分析正式固定价格契约对农产品交易治理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将广义纳什谈判解(GNBS)和正式价格契约引入到关系契约中,作为解决争议的途径,比较了二者在强化关系契约稳定性方面的功能,提供了一个解决重复交易下的双方机会主义问题的框架。最后,论证了基于重复博弈的契约自我实施机制在农产品交易中的局限性和非现实性,以及基于“关系规范嵌入性”的自我实施机制对我国农产品交易治理的现实性,并基于具体的调研数据,通过实证分析,寻找针对不同专用性农产品交易的关键关系规范,并据此提出基于互惠诱发信任的农产品交易关系治理思路。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叁个方面:①本文在农户“风险厌恶”和“有限理性”假设下,基于农产品交易面临的不确定性到关系契约的逻辑关系的分析,考虑农户关系专用投资、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构建了基于事后保留收益等概念的关系契约模型,讨论了谈判能力及资产专用性对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关系契约结构和效率的影响,对稳定契约的概念进行了修正,从而拓展了Levin (2003)关系契约模型。并将广义纳什谈判解(GNBS)和正式价格契约作为交易争议解决机制引入到关系契约中,比较二者在促进关系契约自我实施的范围和条件,提供了一个解决重复交易下的双方机会主义问题的框架。现有文献注意到了关系契约对提升农产品交易契约稳定性的作用,但局限于对关系契约的特征、存在意义、关系规范的治理作用等层面的探讨。本文对农产品交易关系契约模型的构建、争议解决机制的探讨是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深入和发展,具有创新意义。②关系契约的本质在于可自我实施性。本文将关系契约自我实施机制归纳为基于重复博弈的机制和基于社会规范嵌入性的机制两类。在农户“有限理性”和“风险厌恶”假设下,论证了基于重复博弈的关系契约自我实施机制在农产品交易中的局限性,以及基于“关系规范嵌入性”的自我实施机制(社会学和管理学的视角)对农产品交易治理的现实性和有效性。国内现有文献侧重于对基于“重复博弈机制”的契约自我实施机制的探讨,对农户理性能力和风险态度的关注不足(这对农产品交易契约选择及自我实施至关重要)。因而,本文对农产品交易关系契约自我实施机制的探讨强化了关系契约的针对性和现实性。③本文注意到了支持不同种类农产品契约的关系规范随着时间和情境而变化、发展,因而产生治理作用的关系规范因农产品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同一类农产品交易的关系契约也会随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参与者个体因素而发生变化,并根据专用性(外部选择大小)将农产品分为专用性较强和专用性较弱两类,并根据调研数据,比较支持不同专用性农产品交易的关系规范,为提升农产品交易稳定性提供了微观决策依据,据此给出了基于互惠诱发信任的农产品交易治理模型。现有多数相关文献从普遍意义上将关系规范的治理作用视为是固定不变。本文针对基于农产品专用性的探讨具有创新意义。(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0-04-01)

农产品交易稳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农户+公司"的渠道模式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流模式,从交易成本角度探讨这种渠道模式的形成与稳定机制,有利于化解我国农产品销售中的"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农户+公司"的渠道模式是一种农户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模式,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公平的利益分配,可以大大降低农户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成本,维护合约的稳定,从而有助于渠道关系的稳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农产品交易稳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1].田敏,张闯,夏春玉.契约型农产品渠道中私人关系对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影响[J].财贸研究.2014

[2].曹艳爱,欧晓明.交易成本视角下“农户+公司”的农产品渠道关系稳定性分析[J].商业时代.2014

[3].徐健.农户人际关系网络结构、渠道行为与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D].东北财经大学.2010

[4].张春勋.关系契约与农产品交易稳定性研究[D].重庆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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