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避税的危害性及其对策

浅析国际避税的危害性及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54-01

摘要:分析了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区别,阐明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经济恶果,并从国内立法防治和国际合作两个途径来论述解决国际避税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国际避税;国际偷漏税;纳税义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跨国公司经济力量的不断壮大,使得各国业已存在的避税现象,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跨国纳税采用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国际避税,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

一、对国际避税的认识,向来就不是很清晰,往往与国际偷漏税或国际逃税混淆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国际偷漏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的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和合作上的困难和漏洞,采取向有关税务当局隐瞒、谎报、虚报等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者税收协定所规定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或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avoidance),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欠缺或模糊之处,采取合法形式的公开手段达到规避、降低或延迟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目的。

根据定义比较,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有以下几点区别:

(1)从事国际偷漏税的跨国纳税人为了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应纳税义务,采用的是非法形式;从事国际避税的跨国纳税人只是避免了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应纳税义务,其采取的是合法的形式;(2)从事国际偷漏税的跨国纳税人主观上存有欺诈的恶意,即使在疏忽或过失的情况下,也存在违法的因素;从事国际避税的跨国纳税人尽管主观上有避免的意图,但是很难认定其有违法的因素或欺诈的目的;(3)从事国际偷漏税的跨国纳税人的行为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受到各国法律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制裁。从事国际避税的跨国纳税人只是利用了法律的欠缺或含混之处,各国有关当局一般只能修改与完善本国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利用的漏洞,却并不能像在偷漏税情况下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性质上说,偷漏税是非法的,是以诈欺的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而避税是以合法的手段来减轻税负,虽然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却是合法的。

但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讲,不论逃税还是避税,两者产生的客观效果都是相同的,动机都是少纳税,客观效果上都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所以笔者认为逃税和避税都是违法行为。

二、国际避税得以产生的原因

国际避税之所以产生和迅速发展,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个方面:首先,从主观上来说,利润最大化是从事国际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少纳税、多获利是国际投资者共同追求的目标;其次,在客观上,各国税务当局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有效程度、各国税收制度方面的差异,以及国家之间对国际税收管理进行合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障碍,都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条件。

(1)各国行使征税权上的差别。由于各国采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不但会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也使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2)各国税种和征收范围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仅仅表现在税种的名称、形式上,而且就所得的征税来说,在一国属于征税的所得,在另一国可能不属于纳税范围。

(3)各国税率上的差别。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有的则采用累进税率。即便实行同一种税率制,各国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来确定税率,因而税率的高低。

(4)各国税基计算上的差别。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税所得。计算应税所得时要对有关成本费用进行扣除,而各国对扣除项目的规定差异很大。因而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着税负的高低。

(5)各国税收减免优惠措施上的差别。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在国内税法中规定有税收减免优惠措施。因此,投资者在东道国能否享受到税收减免优惠,将直接影响到跨国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6)各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各国采用不同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会导致跨国纳税人税负不平等。其中,扣除法税负最重,抵免法次之,免税法的税负最轻。

(7)各国税法有效实施程度的差别。由于各国税务当局的稽征管理水平各异,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常常会造成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形,跨国纳税人纷纷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及漏洞,运用种种合法或非法手段,以逃避或减轻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这就是国际避税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国际偷漏税和辟税的危害及其对策

跨国纳税人为逃避税收而采取各种手段抽逃资金和转移利润,将引起国际酱的不正常流动,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极大混乱,使得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出现巨额逆差。再次,不管国际逃辟税行为在违背法律的程度上如何不同,其都损害了一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尊严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依赖,从反面刺激人们不遵守税法或者寻求人为的方法去逃避税收。最后,逃避税收也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有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正常发展。各国为避免上述危害,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来防止国际偷漏税和避税。

各国所采取的防止国际逃避税的国内立法主要有:(1)国内反逃避税立法。为同逃避税活动作斗争,不少国家先后制定了反逃避税的法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F节、英国1970年税收法令。(2)纳税人负有一定的报告营业情况的义务。(3)纳税人就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4)纳税人在逃避税收案件中有举证义务。(5)税收裁决和税收协议。

在防止国际逃避税方面,最为有效的国际合作途径是有关国家间通过谈判,签订有关防止逃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如前所述,一国法律规定纳税人负有报告的一般义务,但纳税国纳税人对其设立在国外的联属企业的费用支出是否实际存在或者支出记载不实,其居住国税务当局也往往难以知道。所以,进行广泛的国际税务合作在此显示得尤其重要。国际税务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1)交换情报。这是国家间进行国际合作防止国际逃避税行为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措施。所需交换的情报具体包括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交换实施协定所需的有关情报,防止居民和非居民逃避税的情报和防止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的情报。(2)相互合作。这是指国家税务当局在征税方面人若不如实申报其在外国的分公司的收入情况,税务当局就很难查明。一要相互协助,防止纳税人将其财产和所得转移国外或者自己移居国外,以逃避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国际避税产生了客观经济恶果,造成了跨国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公平,从而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运作,所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千方百计来防止国际避税,这一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不合理现象。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研究》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相无论》

[3]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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