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纪检监察工作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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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从“四种形态”提出至今,我党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路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背景下,本文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切实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进行了探讨。本文通过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解读,对如何运用“四种形态”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政治纪律

中国共产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四种形态”是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使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实起来、硬起来。

一、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含义

(一)有利于破解“责任递减”难题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层递减问题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部分党委认为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因此,越到基层就越认为反腐败是纪委的事。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无论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需要主体责任的切实担当。党的十八大,到党的十九大,再到如今,我市一直把落实好主体责任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较早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建立了主体责任报告、评议、约谈、强化问责等方面制度。但这仅仅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的第一步,实践中仍有一些基层党委存在重部署轻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推给纪委的倾向,不想管、不敢管的不良风气依然存在,为人“戴帽”时不甘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时不愿当“主角”的现象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真正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就必须使党委找准自身责任定位,知责明责、履职尽责,把“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中去。

(二)有利于避免“贪大求全”误区。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各级纪检机关深入推进“三转”,聚焦主业主责,切实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坚决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但是,从我市的实际工作情况看,一些基层纪委在监督执纪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思想误区,比如,片面认为查办腐败大案要案影响大、震慑力强、警示效果好,存在涉案金额越大、查证越全越好的思想,导致纪律审查的力度和节奏把握不好,不把所有问题线索查清楚就不愿移交,等等。这种思想上的误区,导致违纪问题防不胜防、查不胜查、纠而复生,容易形成“按下葫芦起来瓢”的局面。“四种形态”就是要求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纪律审查模式,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在确保纪律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更加注重综合效果。

(三)有利于防止“抓大放小”倾向

如果把纪律比作一把尺子,那么“四种形态”就是尺子的刻度,不同的问题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去处理。如果没有认清这一要求,还是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把纪检监察工作主要精力放到对严重违纪违法分子立案审查上,那么大多数党员将处于脱管状态。在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拔掉“烂树”的同时,必须严格查纠其他轻微违纪行为,治“病树”、正“歪树”,让每一项纪律都通上电、立起来、严起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二、如何运用“四种形态”推进纪检监察工作

(一)以“四种形态”衡量监督执纪效果,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

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在坚持一对一报告、面对面评议基础上,我市每年由市委主要领导集体约谈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部分县(区)委主要负责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对于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者初次犯,就不查不纠或轻度处理,而应违纪必纠、寸步不让。

平时要对党员多敲打、多提醒,抓及时、抓主动,小过即问、小错即纠,动辄则咎,使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成为常态,防止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对已经发生的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要敢于批评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让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当前,尤其要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个高标准,又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

(二)以“四种形态”优化纪律审查的运行,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

纪检机关要改变过去动辄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的执纪方式,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开展执纪工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注意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探索完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制度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密切部门协调,做到既依据依规,又宽严有度。要继续深化“一案四必须机制”,即每办结一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必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必须通报案情,必须提出整改措施,必须总结纪律审查经验,做好纪律审查的后半篇文章,发现并堵塞违纪违法漏洞,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制度建设,体现惩防并举的方针。

(三)推动监督模式的优化,进一步探索履责路径

只有监督到位、“触角”敏锐,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要针对修订后的党规党纪的新要求,全面加强对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的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手段。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要健全完善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巡查制度,加快推进巡查全覆盖,完善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紧扣“六大纪律”,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住制度的笼子,以减少腐败存量,并遏制腐败增量。要建设并充分利用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这一平台,对“四种形态”的情况以及问题,及时掌握、科学研判、有效处置。

结语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程,深刻阐释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以及新方针,在学思践悟中掌握“四种形态”精髓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在转变作风中改进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精准执纪本领。当前,在“三转”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各级纪检机关正处在执纪理念、监督方式、工作方法逐步探索、转变优化的关键阶段,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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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景升.充分运用网络平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民心,2017(4):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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