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作者论文-王斌

录音制作者论文-王斌

导读:本文包含了录音制作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广播权,着作权法,录音制品,着作权集体管理,传播作品,音乐产业,唱片,发行权,复制权,法学学者

录音制作者论文文献综述

王斌[1](2019)在《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主办了关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沙龙,行业组织、唱片公司、歌唱家和法学学者齐聚一堂,再次强烈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据了解,在国际上,1961年通过(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7-12)

殷团结[2](2019)在《应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全球已有近150个国家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在国际上,整个音乐产业14%的收入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收益。在我国,依据现行《着作权法》,只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从录音制作者目前(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9-07-04)

李晓慧[3](2019)在《我国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构成和完善——以《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对录音制作者权利的规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一般而言,作品创作完成后依赖传播者,使社会公众获得,而録音制作者便是一种重要的传播者。録音技术的发展开辟了録音制作行业的新大陆,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一场法律制度上的新革命。对録音制作者权利进行保护,有利于知识传播和文化繁荣。世界各国对録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形式形成了两种法律体系:一种是以法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作者权法(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9年01期)

林皓然[4](2018)在《论录音制作者广播权与表演权的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音乐产业变化迅猛,录音技术的发展使人们能够以更加便宜、方便的方式接触音乐,新的消费形态和商业模式也使音乐成为人们生活体验的一部分,简单而言,音乐的使用方式从占有使用逐渐转变为体验使用,而现行法律制度却滞后于现今形势,甚至成为制约音乐市场发展的短板。本文拟从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切入,以期通过新法修订更好地平衡音乐产业链中包括消费公众等各方的利益,促进中国音乐产业的繁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4期)

李顺德[5](2018)在《是否应该享有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着作权法作为一门以着作权(即版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律,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维护并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稳定与发展。着作权法作为一种激励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制度,通过着作权保护智力成果,同时也通过着作权(版权)邻接权(以下简称邻接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8-04-12)

刘仁[6](2017)在《歌唱家张立萍:录音制作者应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最具声望的女高音歌唱家之一,张立萍曾在美国纽约大都会歌剧院等各大知名歌剧院担纲主演,并备受赞誉。除了现场演出,她录制的古典音乐作品也广受欢迎。目前,她正计划在8月份远赴苏格兰,录制即将于年底发行的威尔第咏叹调专辑。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受数字音乐的(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07-07)

许玉杰[7](2015)在《论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的不合时宜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极大改变了音乐产业发展模式,在由传统的唱片经济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录音制品制作者承受着黎明前的阵痛。归其原因,不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等的缺失,而是现行权利没有得到落实。对处于转型期的音乐产业来说,当务之急是顺应技术发展的需要,探求新的发展模式,而非扩大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何况该权利在中国难于实施已有历史经验的证实。(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王洁[8](2015)在《健全法制对中国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现实意义——对着作权法中增设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权利归属对音乐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不仅是对音乐录制者的尊重,也是健全音乐产业法律法规的关键环节。在中国,这两项权利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音乐创作和制作的懈怠,从而影响到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笔者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对广播权和表演权的重要性做出阐释,希望引起业界相关人士的关注。(本文来源于《今传媒》期刊2015年08期)

王灿[9](2015)在《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与录音制品相关的着作权和邻接权成为着作权法中最复杂的权利体系之一。“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的二元客体,“音乐作品着作权人—录音制品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叁元主体,以及广播技术的不断扩张发展,增加了音乐着作权的体系复杂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的难度。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广播组织播放录音制品,对于录音制品涉及到的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人,除非使用人与着作权人另有约定,否则无需经过着作权人许可,只需要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对于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既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换句话说,音乐作品着作权人对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但是受到法定许可的限制;而录音制品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制品完全不享有广播权。如今,唱片业的日益低迷使我国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越来越不满于广播权的缺失,争议日趋激烈。本文将围绕“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立法”这个问题,参考国外立法经验,探讨录音制品相关的广播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广播组织播放录音制品是否需要向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支付报酬。我国现行法并未赋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广播获酬权,理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行为对音乐作品进行了宣传,必然会促进唱片的销售,对于这种有利于增加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收入的行为不必要求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二是我国并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的国际义务。本文对这两个立法理由进行反驳,指出其不合理、不充分之处,并且进一步从赋予广播获酬权的理论依据、现实迫切性、可行性和国际经验等四个方面论证赋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获酬权的合理性。第二,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采用广播获酬权还是专有权立法模式。广播获酬权模式的支持方提出法律体系协调的观点,即建议立法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继续采用与着作权人广播权的法定许可相同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虽然选择获酬权模式对于法律体系而言较为简便,但是我们不可因为疲于修法而走一条捷径,两种模式的抉择更应该出于理性的权衡;其次,专有权立法模式交易成本过高的理由并不够充分。所以支持广播获酬权立法模式的理由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本文支持广播专有权立法模式。第叁,音乐作品着作权人广播权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否应取消。按照前文的假设,如果赋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广播专有权,那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作为邻接权人,反而享有比音乐作品着作权人更高的保护程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本部分讨论立法是否有提高音乐作品着作权人广播权保护程度,即同样赋予音乐作品着作权人以广播权专有权利,而不做法定许可限制的可行性。首先,本文总结出广播权法定许可制度一直得以保留的原因有二:一是广播的宣传性、公益性,二是此制度可以节约获取许可的成本。本文对这两个立法理由进行反驳,指出其不合理之处,并且进一步从叁个方面指出音乐作品着作权人广播专有权入法的必要性,即获酬权和专有权的关联性、新技术发展对广播权法定许可公正性的挑战和着作权人的选择权。第四,如何构建科学高效的录音制品广播权授权付酬机制。本文从录音制品广播行为的集体管理现状出发,分析了录音制品广播行为集体管理的弊端及其难以解决的制度症结,又从数字技术带来的授权付酬新形势出发,借鉴了日本的“Copymart版权市场模式”——个人在线授权付费系统,提出构建我国的录音制品广播权在线授权付酬系统。录音制品个人授权付酬模式运作的总体思路是构建一个录音制品在线授权付费网站,在此网站中,使用者可以找到需要使用的录音制品,并且可以查阅录音制品的权利人联系方式,在双方达成合意后直接支付报酬,获得权利人许可。(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27)

张今,冯艳[10](2015)在《再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曾经在2010年发表了一篇题为《音乐产业的立法应对》1的文章。在该文中,笔者提出,着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难以实现其应然效果,遏制其权利实现的障碍很难在客观上消除,而针对使用主体确定、使用收费相对容易操作的广播组织和音乐寄生行业,录音制作者却无权主张着作权;此外,笔者还提出,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符合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有利于我国音乐产业摆脱现实困境,(本文来源于《中国版权》期刊2015年01期)

录音制作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全球已有近150个国家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在国际上,整个音乐产业14%的收入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收益。在我国,依据现行《着作权法》,只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从录音制作者目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录音制作者论文参考文献

[1].王斌.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N].法制日报.2019

[2].殷团结.应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

[3].李晓慧.我国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的构成和完善——以《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对录音制作者权利的规定为视角[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9

[4].林皓然.论录音制作者广播权与表演权的设立[J].法制与社会.2018

[5].李顺德.是否应该享有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

[6].刘仁.歌唱家张立萍:录音制作者应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7].许玉杰.论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的不合时宜性[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

[8].王洁.健全法制对中国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现实意义——对着作权法中增设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建议[J].今传媒.2015

[9].王灿.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0].张今,冯艳.再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J].中国版权.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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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作者论文-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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