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违约论文-李维

实际违约论文-李维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际违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缓冲期,流动性问题,象征意义,债市,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监管,风险警示,数字游戏,主承销商,二级市场价格

实际违约论文文献综述

李维[1](2019)在《信用债“违约缓冲期”: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缓冲期的存在只会在统计数据上降低信用债违约只数和规模,引导违约率有所下降。21世纪资本研究院跟踪了解,年内有关呼吁建立债券违约缓冲期的声音正在悄然增多。有业内声音认为,为了防范化解债券违约所引发的若干问题,可为发行人增加兑付处置缓冲期或缓(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9-09-13)

王苏燕[2](2018)在《有一种罪恶叫“硬吃客户”》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14日,李从、闫成等人利用“套路贷”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认定,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李从、张一伟、闫成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金额32万余元,涉及江阴、无锡、常州等地的12名被害人。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9-27)

冯乃冠[3](2018)在《论违约救济中实际履行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违约纠纷大幅上涨,但是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少之又少。加之在法学理论上有来自于“效率违约”理论的挑战,实际履行制度的存在和作用遭到了质疑。相比损害赔偿的违约救济方式,实际履行对受害人的救济具有滞后性和复杂性。那么,实际履行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如何呢?是否真的没有存在的必要呢?我国《合同法》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措施加以规定,并将实际履行的对象区分为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没有履行不能的情况发生,实践中争议不大。因此,本文主要是论述实际履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运用。由于篇幅限制,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深圳市各级法院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判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调查对象的各种类型化,就本文所欲研究的特定类型进行针对性剖析,所得的结论不仅是客观真实的,同时能反映该地区司法实践中所亟待化解的难题,这对全国各地区司法实践而言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过去对实际履行的研究主要在理论层面展开,而本文从崭新的视角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作深入的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列明实际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在此基础上对实际履行制度的价值进行探讨,并得出我国实际履行制度尽管存在弊端,但在现今司法救济体系中其仍然具有独特的价值,尤其在司法实践定纷止争中起到积极作用。最后对我国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及适用的现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后提出了一些浅薄的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1)

苗真真[4](2018)在《论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其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对今后中国法律的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立足于中国当前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研究现状,通过对于实际履行概念、历史演变探究以及性质的辨析,进一步明晰实际履行的概念,今后的立法中应采用实际履行的概念,并且现在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不同于以往的实际履行原则。通过比较法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实际履行的发展演变与法律现状,得出中国需要改进的地方。大法法系历来重视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将其作为基本的救济方式;而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损害赔偿为主,实际履行为辅的违约责任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对实际履行的限制适用情况进行明确和限制,限制适用的情况有扩大的趋势;而英美法系则逐渐开始重视实际履行在违约救济方面的独一无二的作用,两大法系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存在融合的趋势。对于效率违约的不同态度,也影响着实际履行在违约救济中的地位,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由承认效率违约到对其进行限制,大陆法系则由开始的拒绝态度,到后来有条件的承认,都体现了两大法系关于实际履行方面的相互借鉴趋势。经过两大法系的比较法分析,可以得出,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方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今后我国《合同法》中应继续坚持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但是,我国《合同法》中实际履行的地位过重,以及实际履行限制适用情况不够清晰明确,对于我国的不足要加以修正和完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4-01)

张玉洁[5](2015)在《实际控制人部分债务违约 云维股份称不会影响公司运营》一文中研究指出云维股份实际控制人、公司“11云维债”担保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1月12日发布《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债务逾期的公告》。云维股份11月16日晚发布相关公告进行说明,并称煤化集团发生部分债务违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5-11-17)

[6](2014)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房屋不一致,是否属于违约》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12年5月5日,李先生与D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规定:D房产公司应于2013年5月25日前,将验收合格房屋交付李先生。2013年4月15日,李先生签收了交房确认书,但同时又发现,房屋所处环境部分与合同补充条款不符,如单位楼梯未建成花岗岩踏步,绿化和公共设施中提及的绿化带及音乐喷采目前仍是一片废墟。当初李先(本文来源于《中国地产市场》期刊2014年09期)

陈岩鹏[7](2014)在《商务部调查大豆进口违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华夏时报》近日获悉,大豆违约风波已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商务部日前赴山东调查大豆进口违约情况,并约谈了包括山东晨曦在内多家大豆进口贸易企业。   “晨曦方面没有承认出现实质性违约,也表示不存在开不出信用证的问题,企业运转一切良好。”5月10日,(本文来源于《华夏时报》期刊2014-05-15)

梁文杰[8](2014)在《对违约救济中实际履行制度的再思考——浅谈实际履行制度的调整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履行,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是指当合同义务没有被履行之时,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约一方履行合同所定义务。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救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体现出了不同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责任制度体系中的首选原则,其他的违约责任方式处于补充地位。而在英美法系中,损害赔偿则作为违约责任的首选形式,实际履行作为例外。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之中,违约责任方式的第一选择却并非实际履行,被判决承担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寥寥无几。实际履行的在实务中并没有得到优先运用,这是值得反思的。尤其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之中,越来越多的案例似乎都采取这效率违约理论来加以解决,这对实际履行制度的设置带来这新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3期)

辛国栋[9](2014)在《违约实际履行制度的价值再定位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履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措施,我国合同法虽然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做出了规定,但是尚有不足之处,本文尝试对违约实际履行的价值进行再定位并提出完善措施,以使实际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运用,从而使权利人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实现合同双方的合同目的。(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辛国栋[10](2014)在《违约实际履行的适用情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特殊而重要的制度。我希望通过自己对实际履行制度适用情况的一些关注和浅薄研究,抛砖引玉,以期完善我国的《合同法》,为国家的复兴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服务。(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4年03期)

实际违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9月14日,李从、闫成等人利用“套路贷”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认定,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李从、张一伟、闫成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金额32万余元,涉及江阴、无锡、常州等地的12名被害人。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际违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维.信用债“违约缓冲期”: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N].21世纪经济报道.2019

[2].王苏燕.有一种罪恶叫“硬吃客户”[N].检察日报.2018

[3].冯乃冠.论违约救济中实际履行制度[D].吉林财经大学.2018

[4].苗真真.论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制度[D].苏州大学.2018

[5].张玉洁.实际控制人部分债务违约云维股份称不会影响公司运营[N].中国证券报.2015

[6]..广告宣传与实际房屋不一致,是否属于违约[J].中国地产市场.2014

[7].陈岩鹏.商务部调查大豆进口违约[N].华夏时报.2014

[8].梁文杰.对违约救济中实际履行制度的再思考——浅谈实际履行制度的调整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4

[9].辛国栋.违约实际履行制度的价值再定位及完善[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4

[10].辛国栋.违约实际履行的适用情况研究[J].知识经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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