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目的论文-曹坚

客观目的论文-曹坚

导读:本文包含了客观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罪名,金融犯罪,挪用资金,检察人员,收集证据,行贿罪,证据确实,行贿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条文

客观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曹坚[1](2019)在《罪名认定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犯罪出现新的情况,存在一种职务化现象。所谓金融犯罪职务化,是指行为人在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实施了职务性质的犯罪行为,或者以金融业务掩饰职务犯罪,其最终触犯的罪名多为刑法第叁章第叁节、第五章、第八章、第九章的职务犯罪罪名。当前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4)

孙永上,彭智[2](2019)在《“一房二卖”后继续施工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商朱某将其开发的某楼盘分别卖给王某、李某等人。后因资金链断裂,朱某又将该楼盘卖给徐某、焦某等人,获得资金500万元用于继续组织施工,徐某、焦某等人随后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当王某、李某等人得知房屋被再次出售后,要求朱某返还房屋(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5-02)

张盼[3](2018)在《浅析“宝万之争”中资管计划的法理基础——基于客观目的解释的分析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宝万之争"中,用于企业并购的资管计划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引发众多法律争议,其核心问题在于定位不明晰。本文从资管计划的概念与分类切入,辨明资管计划"信托vs委托"的性质争论。在民商法与金融监管交叉视域下,借助客观目的解释的分析框架,厘定资管计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关系本质。在确立内部信托性质基础上,从外部结构角度分析资管实践获取股东身份的可能路径,结合"股权权能分离理论"探讨资管计划表决权的归属。从而获致资管计划在"宝万之争"实际操作中带来的法律思索,以期为立法和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助益。(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8年01期)

陈毅坚[4](2018)在《被害人目的落空与诈骗罪基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教义学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所追寻的目的因被欺骗而落空的特殊诈骗案件,典型表现为捐赠诈骗、乞讨诈骗等,实践中主要存在约定的使用目的落空和其他目的落空两种类型。被害人目的落空案件应否被纳入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内,教义学上存在较大分歧。学说主要对诈骗罪客观构造中的欺诈行为、财产处分、财产损失等要件进行规范化理解,但这导致了诈骗罪客观构造的复杂化和犯罪认定的模糊化。应当承认捐赠诈骗等案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并进一步讨论损失结果的客观归责问题。捐赠诈骗的欺诈行为制造并实现了法上不被允许的风险;这种风险制造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的错误缺乏法益关联性,其同意有效;在利他情形下,被害人有意识的自我损害应由被害人自我答责,排除损失的客观可归责性,从而排除诈骗罪的可罚性。(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李彧[5](2016)在《论通道类信托对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免除——基于客观目的解释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属于受托人义务体系中的基本义务。它因关涉受益人权益与信托目的之根本实现,各国立法都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这种法定义务,且仅允许在例外情形下免除该义务。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出了所谓的通道类信托。在这种信托中,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可免除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这种约定通过语义解释等难以被《信托法》第30条涵摄,它引发的法律矛盾和合法性难题一直为众多理论争议之焦点。只有借助客观目的解释方法,才能确定《信托法》第30条的规范目的,扩张其语义涵摄范围,确立其合理的解释结论,赋予这种免除以相应的正当性,为其提供必需的裁判规范。(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6年02期)

吴煦[6](2016)在《论客观目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目的解释通过对法律目的和法律意图的区分,认为法官在法律解释时,不应追问原立法者的意图,而是赋予其满足当今正义要求的意义。因此,法律文本便脱离了立法者而具有本身的目的。法官根据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不再拘泥于立法意图进行判决,应视为契合法律的目的之范畴,具有其正当性。这种观点招致许多批评,但毋庸置疑,客观目的解释更多地关注法律文本在将来欲取得的效果和目的,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的滞后性和现实性之间的矛盾。(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7期)

郑文革[7](2015)在《法律的客观目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适用离不开解释,解释填补着法律和事实之间的空隙,客观目的解释是在社会急遽变迁时根据法律的自身目的对法律规范意旨的探索,其意义在于它能够发现法律、填补漏洞并完善立法。无论是原初的客观目的还是新生的客观目的,最终都来源于特定时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事实。客观目的解释可以极大提高法律的社会适应性,由于司法的谦抑性,唯有在法律和事实之间出现断裂时方可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5年02期)

韩震[8](2015)在《“四个全面”深刻体现历史辩证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着深厚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体现一以贯之的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体现高瞻远瞩的全局视野和战略眼光。2015年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对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的阐述,也是对“四个全面”哲学基础的深刻揭示。“四(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5-10-27)

崔志伟[9](2015)在《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共同点是都需要以客观推定主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不同点在于对"非法占有"的界定,对不同的金融诈骗所要求的推定之"基础事实"也应不同,但均应具备推定的常态联系性和可反驳性。在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间具有常态联系的基础上,允许并保障被告人的反驳权,如果其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使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任何合理怀疑,方能认定推定成立。(本文来源于《金融教育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张德明[10](2013)在《绑架罪客观要件再分析——人质型绑架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情形,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前者为勒索型绑架,主观目的为勒索财物,后者为人质型绑架,主观目的为要求第叁方作或不作为某种行为,但并不要求该主观目的为非法目的。(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3年21期)

客观目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商朱某将其开发的某楼盘分别卖给王某、李某等人。后因资金链断裂,朱某又将该楼盘卖给徐某、焦某等人,获得资金500万元用于继续组织施工,徐某、焦某等人随后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当王某、李某等人得知房屋被再次出售后,要求朱某返还房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客观目的论文参考文献

[1].曹坚.罪名认定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N].检察日报.2019

[2].孙永上,彭智.“一房二卖”后继续施工构成合同诈骗罪[N].中国商报.2019

[3].张盼.浅析“宝万之争”中资管计划的法理基础——基于客观目的解释的分析框架[J].私法.2018

[4].陈毅坚.被害人目的落空与诈骗罪基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教义学展开[J].中外法学.2018

[5].李彧.论通道类信托对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免除——基于客观目的解释的分析[J].法律方法.2016

[6].吴煦.论客观目的解释[J].江西社会科学.2016

[7].郑文革.法律的客观目的解释[J].法律方法.2015

[8].韩震.“四个全面”深刻体现历史辩证法[N].人民日报.2015

[9].崔志伟.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推定[J].金融教育研究.2015

[10].张德明.绑架罪客观要件再分析——人质型绑架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目的[J].青春岁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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