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论文-王晓东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论文-王晓东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适用范围,法律术语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东[1](2018)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律问题略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1条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因惯性思维的影响和对刑法条文中某些术语的不解或者误解等方面的原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一罪名的利用率仍然很低。实际上,无论是犯罪主体、重要信息还是信息披露相对方的范围,新条文都较修改前有了较大程度的扩张。应当准确理解该条文中的法律术语,在执法过程中广泛适用该罪名,避免该罪名的"僵尸化"。(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葛广宇[2](2018)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证券市场也迎来了新的春天,其发展也十分迅猛,上市公司的数量逐年递增。到目前为止,我国上市公司数量达到3495家,其中沪市1400家,深市2095家。这些上市公司都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在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串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于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使得广大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据此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严重损害了其利益,制约了证券市场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损害了证券市场甚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加强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理论研究是十分有意义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一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本罪的概述部分,主要阐述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历史由来及特征,明确理论定位的同时为下文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论述了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阐述。对于学术界的理论分歧,本文加以分析明确指出了本罪的客体是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在客观方面,本文阐述了两种情形,即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不按照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主体方面,本文将本罪的犯罪主体和受刑主体进行了清楚的划分,认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是受刑主体,而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本文讨论了故意和过失的情况,本文认为过失不构成本罪,只有故意才构成犯罪。第叁部分主要从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叁个方面阐述了本罪的犯罪形态。第四部分将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对本罪进行更深的剖析。第五部分就是本文对本罪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单罚制还是双罚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自由刑和罚金刑的适用、本罪罚金刑规定的合理性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侯捷宁[3](2017)在《最高检:加大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 坚决查处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击金融犯罪再出重拳。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坚决查处那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内鬼”,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形成有效(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8-23)

常君[4](2017)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案件侦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日益繁荣,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已经渐渐融入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涉及股票、债券的犯罪案件也是日益猖獗,花样百出。人们购买股票、证券,很大程度上依靠公司、企业所公开的财务报表、公告等来判断市场的行情。而一些企业,为了掩饰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粉饰报告,欺骗广大股民。这一违法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会使人们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失去信任,影响正常的投资秩序。所以本文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案件为研究的出发点,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提出可行的侦查对策,以期促进实务部门的侦查办案活动。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基础内容,依次从信息披露制度、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概念及其成因叁个方面,阐述关于此罪的一些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讲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手段,包含虚假记载、不正当披露、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四个方面。每一种犯罪手段,又包含多个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侦查破案时,要牢记这些犯罪手段,才能练就火眼金睛,更快更准识别犯罪行为。第叁部分从七个方面分析了案件的特点。从特点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的特点等,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展开找准方向。第四部门是本文的核心,提出了针对此案的侦查方法。具体从五个部分展开:案件来源的拓展、进行初查、选择适当的侦查策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7-06-20)

杨蒙蒙[5](2016)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刑法分则“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罪名下的一个比较有争议的罪名,是由“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演变而来。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前,刑法第161条主要规制的是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强调的披露对象只有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发现公司、企业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不是只有财务会计报告,还有其他报告书,如上市公告、定期报告等。近些年,证券市场上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盛行,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那些应当依法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信息,没有依法进行披露或者违规披露的,刑法并未将这些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也无法对其施以刑罚。因此,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秩序以及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六)对分则第161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在的罪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较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本罪虽然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等方面都进行了修订、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对本罪的理论研究,探讨相关的立法完善措施,不仅对本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还使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有了切实的刑法保障。全文除了引言部分,共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介绍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法演进及其解读。主要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介绍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法演进过程,首先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了立法追溯,紧接着介绍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实的障碍,依此引出修订“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必要性。第二节主要是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进行了解读,共分为叁节内容,首先介绍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其次对概念中涉及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阐述,依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现有概念提出质疑;其次分析了本罪的法律属性;最后是对本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变化做了简单的介绍。第二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法问题分析。这一部分包括两大节的内容,第一节介绍了本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的问题,包括犯罪客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界对犯罪客体存在的理论分歧,并对分歧进行了简单的评析,最后认为将本罪置于刑法分则第叁章第叁节略有不妥;犯罪客观方面存在将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为主要行为的规定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不相符的问题,最后是本罪在犯罪主体的表述上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即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与“股东和社会公众”这一信息使用者不能完全对等。第二节是对法定刑设置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主要是从法定刑设置偏低、单罚制的困惑和对本罪设立资格刑的争议叁个方面进行介绍。第叁章:域外关于违规披露等犯罪行为的立法及其启示。该部分主要研究了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等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立法规定,探讨它山之石以期能得到一定的启示,为完善我国违规披露信息犯罪寻找可行措施。第四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法完善。本章节是全文的重点,对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同样是两部分内容,一是构成要件上的完善建议,二是法定刑设置上的完善措施。对构成要件上的建议,首先论证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犯罪。基于此,认为应该将本罪置于刑法分则第叁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这一类罪名之下;其次对犯罪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笔者的建议,即删除财务会计报告这一内容,直接使用“报告书”、“重要信息”等词语。在以上建议的基础上本文还提出应该保留“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最后针对本罪犯罪主体表述不严谨的问题,提出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为“依法应当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企业”。对本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的修改建议可以说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创新。对法定刑设置上的完善措施,依然包括叁个方面,第一是提出应该提高自由刑和罚金刑,尤其是罚金刑,要和相关的行政处罚保持一致;第二提出对本罪应该使用双罚制,除了判处刑法第161条规定的相关自然人自由刑和罚金刑以外,还应该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经济犯罪来说,最好的惩罚就是提高犯罪成本;第叁是本文建议对本罪设置资格刑,剥夺行为人再犯能力。(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6-12-01)

周慧敏[6](2015)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性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发生在各行各业,但本文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证券市场为背景,解析此罪的的犯罪构成,众所周知,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程度和跟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成正比。完善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从微观层面上看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宏观层面上看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首先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客体进行分析,指出了目前的理论研究成果,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然后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究,包括叁个方面,第一关于“重要信息”的认定标准。第二关于“披露、不披露”的认定标准,第叁“本罪危害结果的认定件。在犯罪主体方面,本文首先指出本罪的法定犯罪主体,然后根据目前的现状,提出一些建议。在犯罪主观方面,本文认为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构成本罪,同时提出了过失不构成此罪的看法(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06-08)

矫月[7](2015)在《*ST博元年报真实性存疑 四因素致会计师无法出具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一大股东变更”等等消息的公布令*ST博元成为市场的焦点。而近日,*ST博元因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而再次被市场所关注。 4月30日,*ST博元披露了2014年年报,该报告中,公(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5-05-05)

应华俊[8](2014)在《论法务会计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务会计法律制度起步并发展于美国,在财务欺诈等案件的调查取证、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支持、为法庭事实查明给予高盖然性的证据支撑等案件处理环节中都有法务会计的身影。此类案件中法务会计发挥的重要作用使法务会计行业不断受到外界重视。法务会计学是跨学的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学科领域涉及法学、证据学、会计学等。美澳等国家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培养了大批的法务会计人才,为这些国家调查财务舞弊、进行经济犯罪调查,在经济纠纷中解决损失计量等诉讼支持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帮助。为当事人、律师、法官在涉诉和非诉方面都提供了强大的诉讼支持作用。但是在中国法务会计是一门新的学科,无论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考量,法务会计在中国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然而伴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产生的各种财务舞弊、造假案,我国司法实务对法务会计的需求越来越多,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水平远远达不到司法实践的要求。笔者重点梳理和阐释了法务会计应用所包含的基本问题:包括对法务会计的基本定义进行了界定,梳理国内外法务会计应用研究现状以及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其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意义,重点探讨了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与调查取证的两大基础应用以及其在诉讼支持模式选择、诉讼支持损失计量、调查取证方面的优势。接着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为例,具体阐述了法务会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的具体应用。最后在我国应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的前提下探讨了我国法务会计在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设想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4-05-01)

易明[9](2012)在《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以收益权凭证交易为例证》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需要刑法保护。为确保刑法调整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刑法》条文的基础上,对主体、客观行为和行为结果都进行了修订完善。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使"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出现了漏洞,面临可能性失灵的现实问题,收益权凭证交易这一新型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例证。创新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部门要依据其交易特征,出台相应监管规则,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储皖中,施怀基[10](2012)在《云南“绿大地”案再审开庭》一文中研究指出今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案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    原审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共谋、策划,由被(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3-16)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证券市场也迎来了新的春天,其发展也十分迅猛,上市公司的数量逐年递增。到目前为止,我国上市公司数量达到3495家,其中沪市1400家,深市2095家。这些上市公司都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在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串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于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使得广大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据此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严重损害了其利益,制约了证券市场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损害了证券市场甚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加强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理论研究是十分有意义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一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本罪的概述部分,主要阐述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历史由来及特征,明确理论定位的同时为下文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论述了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阐述。对于学术界的理论分歧,本文加以分析明确指出了本罪的客体是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在客观方面,本文阐述了两种情形,即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不按照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主体方面,本文将本罪的犯罪主体和受刑主体进行了清楚的划分,认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是受刑主体,而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本文讨论了故意和过失的情况,本文认为过失不构成本罪,只有故意才构成犯罪。第叁部分主要从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叁个方面阐述了本罪的犯罪形态。第四部分将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对本罪进行更深的剖析。第五部分就是本文对本罪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单罚制还是双罚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自由刑和罚金刑的适用、本罪罚金刑规定的合理性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论文参考文献

[1].王晓东.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律问题略论[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2].葛广宇.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D].山东大学.2018

[3].侯捷宁.最高检:加大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N].证券日报.2017

[4].常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5].杨蒙蒙.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法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6].周慧敏.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性疑难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

[7].矫月.*ST博元年报真实性存疑四因素致会计师无法出具意见[N].证券日报.2015

[8].应华俊.论法务会计的应用[D].华中科技大学.2014

[9].易明.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以收益权凭证交易为例证[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

[10].储皖中,施怀基.云南“绿大地”案再审开庭[N].法制日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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