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安全事故论文-王亦君

不报安全事故论文-王亦君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报安全事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安全生产执法,常态化,人民检察院,生产经营单位,公安机关,重大责任事故,监督管理职责,事故调查,肇事案件,立案侦查

不报安全事故论文文献综述

王亦君[1](2019)在《我国着力构建安全生产执法司法常态化协作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5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王亦君)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办法》明确其(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9-05-08)

邓辉林[2](2019)在《以“重剑”击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小算盘”》一文中研究指出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与有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却是一件主观性很强的事,也容易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因此,有关方面有必要借鉴“醉驾入刑”即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一律纳入刑事制裁范围的规定,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一律入刑。对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9-05-08)

黄雄鹏[3](2012)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事故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频发,而紧接安全事故之后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行为也节节攀升。在此严峻背景下,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此行为纳入刑法体系之中,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的专门规定对日益严重的不报、谎报行为的打击具有十分重要且积极地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项行为的进一步蔓延。然而,本罪毕竟是一个全新的罪名,并且戴着“救世”的帽子,理论研究的不足、实践适用的不够,使本罪存在极大的修正空间和研究价值。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况。笔者从界定本罪的概念入手,进而通过引入案例,论述了本罪的相关立法缘由。在本罪立法的现实需要中着重强调的本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本罪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严密刑事法网;也突出本罪的入罪并非重刑主义的抬头,而是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法迫不得已性的体现。第二部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在客体中,论述了本罪的具体客体是侵犯安全事故监管报告制度,进而由理论界的诸多争议引出,阐述了本罪的对象——安全事故的内涵,认为安全事故的范围包括自然事故,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各种责任事故,但是要将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外。在客观方面中,分别就不报行为和谎报行为的理论争议、及时有效报告的判断标准和不报、谎报行为的不作为性和本罪的结果要素展开详细的论述,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在犯罪主体中,通过评价理论界关于本罪主体的争议,笔者对本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并说明了相关原因。本部分最后是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讨论,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第叁部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笔者分别讨论了本罪的因果关系问题、罪数问题和共犯问题。第四部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建议。笔者由本罪刑种单一、缺乏罚金刑入手,讨论本罪刑罚方面的完善建议,并提出了适合本罪的罚金方式和罚金数额。(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9-19)

尤金亮[4](2012)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争议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刑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联系学术界的有关主张,系统地分析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以及该罪与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联系和区别。(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11期)

王文哲[5](2012)在《论电力安全事故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7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由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纵观该条例,其分别从事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等方面,对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作出了一系列处置处理的规定。"事故(本文来源于《农村电工》期刊2012年01期)

雨仁[6](2011)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报》期刊2011-09-06)

边思扬[7](2009)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认定本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救"及"情节严重"叁个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薛丽[8](2009)在《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历程,旨在表明本罪设置的必要性与立法精神。现实情况的迫切需要和刑法规制的相对缺失使本罪应运而生。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的范围、行为的界定、成立的时间。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不报告事故情况、拖延时间不及时报告、漏报事故情况、谎报事故情况。其行为性质是纯正的不作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成立还要求“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贻误事故抢救”是指贻误了及时、有效的开展事故抢救,从而使本可以避免的扩大后果发生或者增加了事故抢救成本,增大了事故抢救难度。“情节严重”的认定,则可以参照两高司法解释针对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所作的具体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如果所发生的事故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重大事故,这些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就是本罪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作业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对于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其他安全事故,本罪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就是事故发生地或发生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是故意。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认定与罪过理论,行为人对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这一情形所持的罪过心理是间接故意。对于第二种情形“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展开事故抢救”的构罪情节而言,安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贻误事故抢救的结果,仍然故意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并实施破坏、阻挠有关部门开展有效抢救的行为,其希望或放任的心态一目了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如果事故单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同时是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法条竞合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先实施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上游犯罪”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安全事故,又实施了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责任事故类犯罪之后,又有后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行为而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属于数行为构成的数个异种罪名,应按数罪并罚原则来处理。对于达到不报、谎报目的而实施的其他犯罪,由于这些行为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具有牵连关系,应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共犯理论与两高司法解释,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教唆、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对教唆者、帮助者中的组织者以及积极参加者,按照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09-12-01)

墨帅[9](2009)在《从“不报安全事故罪”看交通肇事自首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这一做法可谓激起较大争议,而有关各方对其作出的解释或解读也确实有点“绕人”。浙江高院有关人士认为报警(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9-09-02)

张云东[10](2009)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名要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准确概括罪名是正确定罪的前提之一,刑法第139条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作了高度概括,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本文试从试用范围、相关内容的界定等叁个方面进行探析,以求进一步明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0期)

不报安全事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与有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却是一件主观性很强的事,也容易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因此,有关方面有必要借鉴“醉驾入刑”即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一律纳入刑事制裁范围的规定,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一律入刑。对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报安全事故论文参考文献

[1].王亦君.我国着力构建安全生产执法司法常态化协作机制[N].中国青年报.2019

[2].邓辉林.以“重剑”击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小算盘”[N].深圳特区报.2019

[3].黄雄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尤金亮.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争议问题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王文哲.论电力安全事故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J].农村电工.2012

[6].雨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N].中国矿业报.2011

[7].边思扬.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8].薛丽.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D].江西财经大学.2009

[9].墨帅.从“不报安全事故罪”看交通肇事自首定性[N].检察日报.2009

[10].张云东.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名要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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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安全事故论文-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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