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权论文-徐祥民,辛帅

景观权论文-徐祥民,辛帅

导读:本文包含了景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景观,景观价值,景观权,环境权

景观权论文文献综述

徐祥民,辛帅[1](2015)在《环境权在环境相关事务处理中的消解——以景观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发生的景观权论说主要以相关案件作为依托。论者所说的"私人景观利益"纠纷可以通过景观所附着的财产的物权和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加以维护。公共景观作为公共事务由公权力机关决策,公民或特定区域内的居民通过参政权影响公共景观事务的处理,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在实践中存在特定的渠道。公民参与公共景观管理不必在参政权之外另起炉灶,创设景观权。在公共景观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真实存在的权利是参政权。(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侯海燕[2](2014)在《论景观权及其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的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发动机的轰鸣加上推土机的运转,在改善我们的物质条件,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我们亦失去了很多蓝天白云的享受,失去了载满我们回忆的古建筑,失去了承载每个民族精神文化的景观。在这人类长河中不太长的时间内,不管是重要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景观,还是陶冶我们身心的日常的景观,都在GDP的增长中,渐渐逝去。在景观及景观权面临危机之时,欧洲出台了《欧洲景观权公约》、日本也出台了被称为“景观叁绿法”的叁项与景观保护相关的法律。除了这些保护景观的专门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宪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一些景观保护的条文,中国台湾地区也出台了《文化资产保存法》,其中的一些保护措施也非常值得借鉴。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保护公民景观权的案例。由此可以得知,景观权的逐步萌芽以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研究成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景观权展开分析、论述。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景观权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从“景观”的定义入手,对景观权进行概括和归纳,同时对其内涵进行明确的定义。第二部分主要对景观权与其他相近权利,包括人权、文化权利、环境权、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对比分析,以进一步明确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和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第叁部分主要是实证分析,从各个国家与景观权相关的立法以及景观权保护相关的案例入手,进行实证研究,对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典型案例中与景观权相关的直接或间接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关的景观权理念,予以分析和借鉴。比如,我国的紫金山观景台拆除案,日本的一桥大学案,美国的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等,在景观权的保护方面都有值得思考和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主要从景观侵权的预防措施、景观保护过程中的措施以及侵权之后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对景观权的保护措施进行论述。从立法上的保护、到景观影响评价、景观规划、自愿式景观协议、经济手段等措施的事前预防,到公众参与的事中保护,再到侵权法的保护的事后参与,提出了相对全面的保护措施方面的建议。作为新兴的权利,景观权会受到一定的质疑是难免的,但是景观权作为人权的一种,对土着人群乃至一般的居民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景观权案件日趋浮现的今天,我们应该对景观权这种幼苗期的权利及其保护措施,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才能跟上实践发展的步伐,与国际更好地接轨。(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25)

蔡丽佳[3](2014)在《景观权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物质、经济水平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权利的发展轨迹和方向也有了改变,以前只注重物质权益的保护,现在朝着物质权益和精神权益并重保护的趋势发展。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也开始改变以前的传统模式,而向更高的级别发展,不再仅仅局限于对直接侵害人体健康方面的保护,同时开始对人们主观上、精神上的利益进行保护。于此同时,环境权利种类也开始了从泛化向具体地形式进行过渡,于是便产生了景观权的概念。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在我国还没有对景观权进行具体规定的现实状况下,对景观利益进行保护的途径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在我国如何建构景观权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采用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之下关于对景观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的缺失进行了总结,通过案例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景观利益遭受侵害时救济的现状,分析了维权难的原因和有关理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通过分析总结得出结论,在此问题之上之所以引发激烈的讨论,主要原因就在于对景观权缺乏实体上的规定,因此对其概念、内容、性质都难以界定。在国际上,日本对景观权的研究开始的较早,如今已有丰富的理论成果,《景观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日本对景观利益的保护和景观建设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通过对日本《景观法》的解读和具体案例的评析,总结了日本在对景观利益进行保护时值得我国予以借鉴的地方,以此为基础,谈了自己对在我国建构景观权制度的看法和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景观权这个权利概念的总体阐述,综合国内外已有的文献资料,对景观权的由来、含义、性质等进行了介绍,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与景观权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从介绍我国有关景观权利益纠纷的案件入手,对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对景观利益进行救济时遭遇的困境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根据国内外学者对景观权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目前景观权上存在两种主要的力量对比,一种是认为景观权属于公权利,需要用公法进行保护;另一种认为景观权是私权利,应该尽早确立景观权在私法上的地位,以便获得私法上的保护。通过对前人观点的总结和分析,笔者认为,景观问题由于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多种多样、利益牵扯人数众多等原因,导致本身自有其复杂性,因此不能把景观权的性质进行绝对的划分。它本身属于环境权范畴,众所周知,环境问题是一个公益性很强的问题,由于其自身所具备的公共属性,对其进行保护势必要通过国家的行政管制来实现。但是,又由于公法的宏观管控的特性,也由于社会条件的制约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对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不可能进行全方位的规定和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标准。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景观问题涉及到的是纯粹私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和冲突,因此,有必要借助私法的途径进行保护。虽然利用何种理论对其进行私法保护还是一个需要长期讨论和论证的话题,但是,对其进行私法上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是,针对任何一种权利,试图只通过一种法律或者途径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是非常理想化和幼稚的想法,应该把公法和私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和谐进步。第叁章笔者对日本的《景观法》进行了解读,介绍了其主要内容、特征和意义,并对日本有关景观权利益纠纷的案例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文章最后一个部分,笔者对在我国建立景观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进行法律建构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有助于我国景观权制度的建设。(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4-04-01)

赵晓舒[4](2013)在《解析“眺望权”与“景观权”的有关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品质和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几年,居民讨要“眺望权”、“景观权”的案件纠纷屡见不鲜。虽然媒体报道的此类案件很多是原告胜诉,但实际上法院受理的讨要“眺望权”、“景观权”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比例并不大,还(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3-05-29)

荣冬梅[5](2006)在《景观权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对景观的要求在生活中日益突显出来,从劳动过程的工作环境到劳动成果的产品形态、从生活空间到生活消费,无不存在对优美环境需求和对美好事物追求的问题。人们在享有丰富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拥有人为景观的精神享受,这正是在时代的感召和现实生活的需求下迫切需要启动、推动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是针对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从泛化环境权向具体环境权过渡的历史情景下对景观权做出的初步探寻。景观权的提出既是对人的现实关注,也是对人的终极关怀,它为人的全面发展高质量的生活探索了前进的航程。(本文来源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一)》期刊2006-08-01)

刘悦来,胡玎[6](2005)在《从市民追讨“景观权”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不断丰富,人们开始有更多的时间来享受生活。绿地景观空间作为人们户外休闲生活的主要载体,已经成为公共物品,并日益显现其稀缺属性。这些公共空间也自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文来源于《园林》期刊2005年09期)

唐悦,顾新东,高杰[7](2005)在《“阳光”规划城市建设让家永享阳光灿烂》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不少消费者买房时看房有个“绝窍”,即要在阳光灿烂的日子去看房,这样就可以看屋里能不能晒到太阳,太阳光能够照到居室里的时间有多长。     注意到,眼下,老百姓讨要阳光权官司已屡见不鲜,在江苏省各地几乎都发生过,老百姓讨要视线权、景观权、通行(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05-06-23)

景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科技的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发动机的轰鸣加上推土机的运转,在改善我们的物质条件,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我们亦失去了很多蓝天白云的享受,失去了载满我们回忆的古建筑,失去了承载每个民族精神文化的景观。在这人类长河中不太长的时间内,不管是重要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景观,还是陶冶我们身心的日常的景观,都在GDP的增长中,渐渐逝去。在景观及景观权面临危机之时,欧洲出台了《欧洲景观权公约》、日本也出台了被称为“景观叁绿法”的叁项与景观保护相关的法律。除了这些保护景观的专门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宪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一些景观保护的条文,中国台湾地区也出台了《文化资产保存法》,其中的一些保护措施也非常值得借鉴。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保护公民景观权的案例。由此可以得知,景观权的逐步萌芽以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研究成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景观权展开分析、论述。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景观权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从“景观”的定义入手,对景观权进行概括和归纳,同时对其内涵进行明确的定义。第二部分主要对景观权与其他相近权利,包括人权、文化权利、环境权、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对比分析,以进一步明确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和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第叁部分主要是实证分析,从各个国家与景观权相关的立法以及景观权保护相关的案例入手,进行实证研究,对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典型案例中与景观权相关的直接或间接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关的景观权理念,予以分析和借鉴。比如,我国的紫金山观景台拆除案,日本的一桥大学案,美国的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等,在景观权的保护方面都有值得思考和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主要从景观侵权的预防措施、景观保护过程中的措施以及侵权之后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对景观权的保护措施进行论述。从立法上的保护、到景观影响评价、景观规划、自愿式景观协议、经济手段等措施的事前预防,到公众参与的事中保护,再到侵权法的保护的事后参与,提出了相对全面的保护措施方面的建议。作为新兴的权利,景观权会受到一定的质疑是难免的,但是景观权作为人权的一种,对土着人群乃至一般的居民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景观权案件日趋浮现的今天,我们应该对景观权这种幼苗期的权利及其保护措施,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才能跟上实践发展的步伐,与国际更好地接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景观权论文参考文献

[1].徐祥民,辛帅.环境权在环境相关事务处理中的消解——以景观权为例[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2].侯海燕.论景观权及其法律保护[D].南京大学.2014

[3].蔡丽佳.景观权问题探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4].赵晓舒.解析“眺望权”与“景观权”的有关法律问题[N].法制日报.2013

[5].荣冬梅.景观权初探[C].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一).2006

[6].刘悦来,胡玎.从市民追讨“景观权”说起[J].园林.2005

[7].唐悦,顾新东,高杰.“阳光”规划城市建设让家永享阳光灿烂[N].中国环境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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