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破产程序论文-蔡红红

简易破产程序论文-蔡红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简易破产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小企业,简易破产程序,必要性,可行性

简易破产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蔡红红[1](2017)在《论中小企业简易破产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简易破产程序,是指法院解决债务人财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较少的简单破产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在审判组织、审理期限、破产程序环节等方面都相对简化。现行企业破产法只规定了普通破产程序,未设置相应的简易破产程序。由于破产审理程序复杂、消耗费用及时间较长,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不愿意通过正常的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中小企业简易破产程序的设立既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它更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是高效公正司法的需要,是化解执行难题的需要,并能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体系。浙江、深圳等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小额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些国家设立了简易破产程序,可以为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提供借鉴经验。我国破产法应适时设立简易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经济调节功能,以达到社会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简易破产程序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管辖法院、审判机构和具体程序的简化、相关期限的缩短等方面。采纳债务人财产情况、无担保债权人情况等因素的混合标准来确定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破产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派出法庭不适合管辖破产案件。简易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应以当事人申请启动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易破产程序案件应采用独任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简易破产程序案件应实行合议制。简易破产程序案件的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等叁个程序的相关环节应适当简化,案件受理的审查期限、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审查、确认、破产方案的执行期限等都可以适当缩短。针对中小企业简易破产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逐一分析,进而解决中小企业在破产程序运行中所要面临的难题。(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12-01)

王雄飞[2](2017)在《执行程序部分替代简易破产程序功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移送破产意见)打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通道,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正在大力推进。但是,还少有人关注充分发挥执行程序作为替代性的简易破产程序功能这(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7-05)

徐阳光,殷华[3](2015)在《论简易破产程序的现实需求与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的司法实践对简易破产程序提出了现实需求,从立法和司法角度看,构建简易破产程序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从必要性看,构建简易破产程序既可有效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原理和程序繁简分流的要求,又可有效应对破产程序的司法总体需求和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容需求。从可行性分析,《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为简易破产程序的构建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指引,国内丰富的实践素材为构建简易破产程序提供了宝贵经验,而管理人和法官队伍的日趋专业与成熟,也为实施简易破产程序提供了重要保障。简易破产程序制度设计需从适用范围、主体制度、具体程序简化等方面入手。(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7期)

柳俨芳[4](2011)在《简易破产程序因时而需——试论小额破产简易程序在我国的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进步,但其规定的破产制度程序复杂、费用高、耗时长,并非一般中小企业所能承受。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审理小额破产案件时都会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适用简易破产程序。针对国情,我国应该设置一种手续简便、费用节约的简易破产程序以满足中小型企业破产低成本、耗时短的需求。本文旨在浅析我国设置简易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一些建议和设想。(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9期)

黄少彬[5](2010)在《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简易破产程序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审理小额破产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由于该程序用时短、成本低,可以满足破产企业快捷、低成本退市的需要,因此在破产法里设置简易破产程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设立简易破产程序不仅是完善破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即将于今年实施的新破产法并未设立简易程序。文章试图通过分析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基本路径。(本文来源于《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6期)

郭岭楠[6](2010)在《简易破产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简单的破产案件。这些破产案件的债务人财产总额往往较少,且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人数较少。如果这些简单的破产案件也一律适用比较繁琐的普通破产程序,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增加破产费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降低破产程序的利用效率。因此,为了解决这些简单破产案件的社会需要,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简易破产程序或小破产。我国现行破产法未规定简易破产程序,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本文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以及现今的社会环境,对简易破产程序进行了概述,对于学界的争议也作出一定的评论。笔者认为,对于简易破产程序的研究是保持我国司法先进性的一种表现,同时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构想的一种促进。好的法律不仅解决的是人们的司法难题,而是让更多的人找到适合其自身条件的法律,所以简易破产程序早日被写入我国破产法,已成为人们的美好期盼。(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0-04-01)

黄少彬[7](2009)在《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必要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是否在我国破产法里设置简易程序,目前理论界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基本都设立了简易破产程序,并开展了丰富的破产实践活动。设立简易破产程序可以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在破产法里就简易破产程序的审级、审判组织以及审理期限等问题做出规定。(本文来源于《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教通讯)》期刊2009年12期)

黄少彬[8](2008)在《对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在我国破产法里是否设立简易程序,目前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我国10多年对简易破产程序的研究结果表明,设立简易破产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效果明显,而且在立法技术上目前已没有什么障(本文来源于《经营与管理》期刊2008年12期)

刘子平[9](2006)在《简易破产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简单的小额破产案件有必要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又称小额破产程序,系指法院审理小额破产案件的简易程序。它在审理破产财产数额较小、债权人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破产案件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以普通破产程序为基础,但它去繁就简,它的运用,对减少破产清算成本,保护破产人和债权(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06年00期)

周洪生,冯鹏玉[10](2004)在《析简易破产程序的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简易破产程序设立目的是加快对小型企业的重整和破产 ,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实行独任制 ,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简化 ;程序环节简化 ,一些公告省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次表决 ,一次性分配破产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于破产案件立案时或审理中决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案件的 ,裁定终止原简易破产程序 ;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破产程序的叁大分支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之间均可以相互转换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的监督等。(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4年11期)

简易破产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移送破产意见)打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通道,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正在大力推进。但是,还少有人关注充分发挥执行程序作为替代性的简易破产程序功能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简易破产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蔡红红.论中小企业简易破产程序的构建[D].河北大学.2017

[2].王雄飞.执行程序部分替代简易破产程序功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N].人民法院报.2017

[3].徐阳光,殷华.论简易破产程序的现实需求与制度设计[J].法律适用.2015

[4].柳俨芳.简易破产程序因时而需——试论小额破产简易程序在我国的设立[J].商品与质量.2011

[5].黄少彬.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路径研究[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6].郭岭楠.简易破产程序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0

[7].黄少彬.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必要性探析[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教通讯).2009

[8].黄少彬.对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建议[J].经营与管理.2008

[9].刘子平.简易破产程序研究[J].民事程序法研究.2006

[10].周洪生,冯鹏玉.析简易破产程序的设立[J].法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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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破产程序论文-蔡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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