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法规论文-方芳,刘昊馨,李静伟

关系法规论文-方芳,刘昊馨,李静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关系法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互关系,协调建设

关系法规论文文献综述

方芳,刘昊馨,李静伟[1](2019)在《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治国视角下,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基于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解读,就两者的协调建设进行了探究。(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2期)

陈晓红[2](2019)在《浅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为国家治理的依据,但二者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和实施保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有密切的联系,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同时国家法律效力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要求又严于国家法律。为了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科学更完善,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上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侯霁,任安波[3](2019)在《2003~2011年中国科普法规政策与化学普及书籍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2年中国颁布科普法后,2003至2011年出版的化学普及书籍种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出版地和出版社总体上较为分散,局部集中度高。主题上基础知识类化学普及书籍最多,科学文化类次之,实用知识类较少,化学前沿类最少。涉及科普的一般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化学普及书籍的创作影响甚微。只有与国家约束性社会发展指标相关,发生涉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重大社会事件,针对特定人群的具体实施政策出台,科普法规和政策才对化学普及书籍的出版起到推动作用。化学普及书籍作者中,化学研究者比例较低且撰写的书籍多不涉及化学前沿知识。(本文来源于《化学通报》期刊2019年08期)

赵红梅[4](2019)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基于劳动行政法规视角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劳动立法过分倚重劳动监察,劳动监察适用情形又非常宽泛且执行不力。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行政指导、劳动行政服务、劳动行政激励手段基本虚置不用。因此,欲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我国劳动行政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创新。(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冯长银[5](2019)在《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常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会计法规而遵守会计法规,也是每一个会计工作人员的基本素养,职业道德更是会计工作人员在会计行业中获得更好的发展的基础。本文针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展开了简要的探究。(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9年13期)

李斌雄,廖凯[6](2019)在《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前提。把握党内法规区别于国家法律的主要特征,?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共治,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更好地统一起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思想理论教育》期刊2019年06期)

潘晓娟[7](2019)在《《政府投资条例》与PPP之间有“五大关系” 高效力行政法规保障PPP模式规范有序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5月29日,为促进全(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19-06-05)

赵筱芳[8](2019)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命题,这意味着无论将党内法规定性为何种类型的“法”,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都是理论与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作为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重要依据,均具有法规数量庞大、体系结构复杂、调整范围宽泛的特点,要全面把握两者的关系并非易事。从功能视角出发,类型化分析方法具有简化、具化、补足等功能,能周延、准确的描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从操作视角出发,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制度理念上具有同向性、在体系结构上具有相似性、在保障力量上具有匹配性、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交叉性,使得两者之间存在对应性,为关系的类型化奠定了现实基础。因此,类型化分析无疑为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可行之道。具体来说,对两者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如下:第一、重构党内法规的类型,即在对现有观点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将党内法规划分为纯粹型党规、对接型党规,溢出型党规、转化型党规与混合型党规;第二、选择国家法律划分的最佳方案;第叁、对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梳理、分析和排列组合,最终类型化为平行、对接、互补、转化、竞合五种关系,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打造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下,为保障各种关系在实践中的顺畅运行,必须深入挖掘各关系的基本特征、形成原因,构建具体实践运行规则。具体来说,平行关系基于法律的相对自治理论而形成,其具有法规运行的独立性、调整方式的双重性、调整范围的动态性等基本特征,应当遵守“并驾齐驱、互不侵犯”的运行规则。对接关系的形成源自于“嵌入性理论”。由于嵌入本身即意味着界限的打破,因此对接关系只能通过职权嵌入与机构嵌入两种路径实施,且必须遵循嵌入职权领导标准与嵌入机构规定标准;互补关系是多元法治体系碰撞下的结果,也是党政合作实践的必然结果,其主要包括宏观调整与微观调整的互补、具体调整方式的互补以及调整对象的互补叁种作用方式,必须遵循“权力分工”运行规则。转化关系基于试点行为或认可行为而存在,具体包括党内法规单向转化为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认同两种形式,其必须在满足一定的范围条件、情形条件、程序条件才能合理有效的运行。竞合关系主要源于降低法治成本、党对重要事务直接调整以及协调党规与国法关系的需要,其在立规主体、制定依据、法规效力上具有双重性。竞合关系的具体承载者为混合型党规,由于混合型党规的“非常态性”,因此必须限制在机关工作重迭、反腐倡廉、党政同责、党管军队、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等领域。(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1)

韩丽菊[9](2019)在《档案工作标准与档案法规关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档案学术界对档案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和外延未形成统一定论,关于档案工作标准能否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依据的争论尤为明显。厘清档案工作标准和档案法规的关系,对二者的关系以及关系模式进行重点分析与阐述,结合档案工作标准在档案行政执法中的实践运用情况,建议现阶段档案工作标准应当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本文来源于《文化产业》期刊2019年10期)

张倩[10](2019)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信托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隐名出资即股权代持是实践中常见的投资方式之一。实际出资人一般出于各种原因隐名出资,使本就复杂的公司内外部关系更加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隐名出资问题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是造成了不同案例判决的矛盾,由此产生了探讨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从经济角度来看,虽然许多隐名出资出于规避法律、政策等目的,但是隐名出资也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此种现象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广泛存在,它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商业的繁荣,隐名出资的重要意义同样不容忽视。在隐名出资法律问题中涉及的前置性问题即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此问题关系到股东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对于该问题是将名义股东认定为公司股东,这样的认定符合大陆法系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在坚持外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需要考虑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作为形式表征的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的名义股东是一致的,但是假设在这叁者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将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因为股东名册最能体现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合意,是公司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可,相较于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更加全面、及时,更突出了意思自治,提高了商事效率。关于隐名出资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采用何种法律理论对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在英美等信托制度发达的国家,很少存在关于隐名出资的法律争议,主要原因是其依靠发达的信托法律制度来规制隐名出资问题。我国也可以借鉴英美国家信托的思路来规制隐名出资问题,通过以下两种模式来调整:一种是意定信托模式。当事人自主选择运用信托的方式进行隐名出资,此种现象只需按照信托的相关规定即可。另一种是拟制信托模式。当事人采用合伙协议、代理协议或者其他无名合同,此种情况下虽然尊重了意思自治,但是可能与公司法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由此可以引入拟制信托,依据合同隐名出资的条款约定,将其拟制为信托模式。股权的信托规制模式很大程度地解决了隐名出资产生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公司外第叁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等诸多法律问题。就股权信托制度的构建而言,主要依托现有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当然需要将信托扩展到民事信托领域。对于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认定,特别是公务员隐名出资签订的股权信托合同效力,需要区分管理性的规定与效力性的规定,由于对公务员禁止从事营利性规定涉及的均为管理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有效。由于登记关乎第叁人的权益保护,因此在股权信托制度构建中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特殊财产登记生效主义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使未经登记的信托归于无效,不利于整个信托行业的发展。关于股权信托终止后的股权归属,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显名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名义股东按照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进行。(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关系法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为国家治理的依据,但二者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和实施保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有密切的联系,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同时国家法律效力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要求又严于国家法律。为了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科学更完善,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上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关系法规论文参考文献

[1].方芳,刘昊馨,李静伟.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

[2].陈晓红.浅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J].青年与社会.2019

[3].侯霁,任安波.2003~2011年中国科普法规政策与化学普及书籍关系研究[J].化学通报.2019

[4].赵红梅.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基于劳动行政法规视角的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

[5].冯长银.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

[6].李斌雄,廖凯.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J].思想理论教育.2019

[7].潘晓娟.《政府投资条例》与PPP之间有“五大关系”高效力行政法规保障PPP模式规范有序发展[N].中国经济导报.2019

[8].赵筱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类型化研究[D].湘潭大学.2019

[9].韩丽菊.档案工作标准与档案法规关系探析[J].文化产业.2019

[10].张倩.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信托法规制[D].吉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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