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标准论文-李霖

实质性标准论文-李霖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质性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报废标准,侵权责任法,民事案件,车辆管理,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责任,驳回上诉,事故受害人,维持原判

实质性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李霖[1](2019)在《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认定应采用实质性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2-21)

李霖[2](2019)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1-10)

史莉莉,程彬[3](2018)在《论违法建筑认定的形式性及实质性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离不开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认定标准的确立和统一,有利于城管部门高效执法、执法统一。从违法建筑的概念入手,对于"违法"和"建筑"的内涵外延进行梳理分析,借鉴其他省市已经颁布实施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结合上海市的拆违实践可以确立违法建筑认定的两个形式标准,即规划许可证明标准和房屋权属证明标准,并进一步确立违法建筑的实质性认定标准,即有无增加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实用面积,以及有无侵占公共空间。同时可以确立违法建筑认定的其他思路:一是违法建筑认定需要各部门紧密协作、信息共享、共同作为;二是违法建筑认定宜采用正面清单加负面清单的形式,对生活困难群众应建立合理容忍的工作机制。(本文来源于《上海城市管理》期刊2018年05期)

仲伟民[4](2014)在《关于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的几个问题——从学术评价的实质性标准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无学术创新或原创是学术评价的实质性标准,也是最重要的标准,但现实中的学术评价机制却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标准为依据,这导致影响因子、论着数量、期刊或出版社级别等成为目前学术评价的主要手段。这种唯科学主义的评价方式,以及第叁方评价机构的过多干预,对人文学科的危害尤其严重。只有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才能促进中国学术的健康发展。可以通过叁个技术路径即代表作制度、权威认定与同行评议、学术评奖,来尝试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从欧美国家学术评价的经验来看,构建自律的学术共同体,既是学术评价存在的前提,也是其良性运作的基础。(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4年07期)

赵洪娟[5](2012)在《试析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质性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者集中,被西方国家关注已有将近百年的历史,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列成为叁种最主要的垄断行为,这注定了其成为各国反垄断法重要支柱的命运,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无疑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意欲通过彼此之间的联合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将之视为单纯的企业经营行为还是排除限制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违法行为?判断标准便显得愈加重要,根本上来讲,这取决于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标准确定。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就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应当运用的实质标准仅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其它规范性文件对此也未能做出完整的补充,使得该领域不但留有大量空白,许多条款尚待改进。加之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于国内的企业并购行为,我国商务部基本“亮绿灯”准予放行,直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出现。究其差异之根本,离不开探讨我国企业合并实质性审查的制度设计,即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的制度构建。作为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企业并购,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深远的,其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研究中的地位可想而知。经营者集中究竟为何,为何会受反垄断法约束?它与企业并购有着怎样“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而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又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解答这些问题,鉴于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历史尚浅,理论和实践经验尚且不足,在探讨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借助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实质性审查标准的成熟制度。笔者将以该并购“流产”案为出发点,结合国际上业已成熟的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制度——两大传统实质性审查标准,即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和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一一进行分析。此外,笔者将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为视角,就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详细介绍,并就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完善措施展开系统论述。(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2-06-30)

李晓玲[6](2012)在《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并购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当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把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作为核心内容。在国际经济领域,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外国的投资者以及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2008年的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虽然对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冲击,而且跨国并购的形势也有了新的变化,但是并不能阻挡跨国并购的发展趋势。我国在跨国并购中获得新机遇,海外并购案例逐渐增多。然而,企业的这种扩张性,如果不有效控制的话,很容易导致垄断的产生。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自由化,避免由于跨国并购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在利用反垄断的相关规定来控制跨国并购,从而形成了跨国并购反垄断的一系列规制。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有时候也会被称为实体性标准。而且综合分析之后,笔者发现,实体标准与实质性标准虽然不是完全相同的意思,但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的反垄断审查过程中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的总称,即它们所考虑的因素其实是一样的,只是称谓不同而己。本文中所描述和讨论的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标准更接近实质性标准。还有的文章将实质性标准与程序性标准一起讨论的。笔者分析认为,此类文章主要探讨的其实是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即范围要广一些。由于反垄断法问题面的范围要大得多,所以就会涉及到程序性标准问题。然而本文只是就反垄断审查标准中的实质性审查标准进行探讨,所以就没有也没有必要过多涉及程序性的标准问题。国家安全审查与本文的反垄断审查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讨论这两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影响对另一个问题的讨论。所谓的国家安全审查,其实就是指国家经济方面的安全审查和产业方面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主要是从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国家安全审查是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的,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关于反垄断规制跨国并购的理论,主要有行为主义和结构主义。而且结构主义的规定比行为主义的规定要严厉的多,行为主义比结构主义缓和的多。前者是从源头上消除了垄断产生的基础,杜绝一切垄断情况发生的可能,确实有标本兼治的功效,但是却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发展;行为主义的针对性较强,而且不反对规模经济,符合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也有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但在对垄断行为的界定上缺乏预期,等到危害出现时,行为主义已经无能为力了,只能给予最后的否定,结果就会出现资源浪费。要确定一个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该行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嫌疑,首先要明确竞争的范围,即界定相关市场。“除了一些本身违法的行为外,在大多数情况下,相关市场的界定被作为竞争分析的起点,对判断并购是否构成限制竞争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欧美等反垄断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的经验来看,界定相关市场同样决定了一项合并对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虽然,各国在反垄断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界定标准,但是在确定其界定标准时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再加上各国又必须结合自身现状,从而各国的反垄断制度又会有一些差异性的规定和做法。我国在2008年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对作为基础性概念的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当的模糊和原则化。当然,《反垄断法》的出台,确实对于规范在我国境内发生的跨国并购行为起到重要的控制和监督的作用,但是《反垄断法》也存在缺陷,如其规定的内容太过于原则化,没有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指南,以及其所存在的漏洞还有待于弥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件被禁止,促使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出台。虽然《指南》只是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并不是一项法律,但为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了适用性的指导,这与反垄断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做法相一致。《指南》所采取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符合现阶段的一些常用方法,但在相关细节规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实质性审查参考因素不具体: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和程序缺失;排除和限制竞争的界定缺乏实施细则;豁免条件不统一,申报制度不规范等等。同时,该《指南》出台后,在实际并购反垄断审查案例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至今仍缺乏详细的分析,说理比较简单粗略,缺乏说服力。美国是最早对跨国并购进行的反垄断规制的国家,欧盟也在综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下,制定出了一套自己的相对比较完善的反垄断规制制度。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起步晚,反垄断法出台更晚,因此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研究也还处在摸索阶段。根据对美国和欧盟关于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的描述和总结,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相对来说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首先,在规制重心上,目前我国仍是以外资法上的严格的市场准入为主。虽然,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在防止垄断、促进有效竞争、保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关于跨国并购引起垄断的审查太严厉,而且也没有充分考虑并购后的经济效率和竞争效果。其次,在行业保护和国家安全审查方面,我国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有自己独立的审查部门。最后,由于我国关于跨国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庞大,审查部门权责不清,审查程序繁杂,在实际执行中效果也不理想。本文以规范研究贯穿全文,同时分析我国的现状及问题,并结合案例,以使得读者能更直观地了解文章意思。本文通过比较跨国并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比较美国和欧盟的实质性标准的先进经验,总结得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实质性标准的构建思路。主要包括:转变立法着眼点,我国更应该从重视并购弊端转向并购效率。力求在立法的着眼点上、立法思想上有新的突破和认识,为我国以后规制跨国并购做好更充分的准备;建立预期制度,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企业跨国并购的“预期制度”,可以包括各个阶段的时间期限以及各个阶段所需的材料,并明确各种情况对应何种结果;完善域外效力,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双方或者多方的协商,在双边协议或者多边协议中规定“积极礼让”的原则。加强国家间的反垄断的合作,协调各国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建立事后监督制度;明确对于相关市场的认定因素和方法。在对相关的市场进行界定时,应当优先考虑消费者对所有市场上的同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和供给这两个方面的可替代性。而相关时间市场则要配合产品和服务的品质、物理特性以及运输成本来考虑;对于量化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标准,最好是采用多数国家常用的“HHI——赫氏指数”来衡量。对于市场份额的考量,也最好采用“CRn——行业集中度指数”来衡量;细化豁免的件,确实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反垄断审查机关可以适当的联合相关的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对案件的审查感兴趣的各方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国内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相关的职能的部门或行业协会也可以行使听证申请的权利,确保使免于审查的并有可能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结果的并购是经过充分的、科学的、合理的论证而做出的决定。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法律问题介绍。该部分对跨国并购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分析竞争理论和跨国并购的关系,以及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的研究,作了一个完整的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描述了我国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体系现状,以及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和通用并购德尔福案入手分析了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过程中的实质性标准的问题。最后总结出我国现阶段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的不足。第叁部分,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的实质性标准的比较分析,总结他们的经验,并对实质性标准中的各项因素进行了考察。第四部分,综合上面几部分的分析与探讨,希望能借鉴美欧的经验为我所用。最后总结得出对构建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制度的方法和实质性审查标准构建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2-04-01)

范进学[7](2011)在《论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的考量与判断是相当复杂的任务,因为该标准的探求至少受制于以下叁个因素:时代的限制、法院意识形态的限制以及法官个人司法哲学的限制。按照美国宪法学者所总结归纳的司法审查标准为线索,主要阐释四种司法审查标准,这就是合理性标准、中立原则标准、司法克制标准、实质程序审查标准。(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郑云[8](2010)在《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控制所采取的实体标准,这不仅与立法宗旨不符,使反垄断法极具不确定性,也与现代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整体宽容趋势相左.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经营者集中时,应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地损害有效竞争"作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标准.(本文来源于《红河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高琳[9](2010)在《欧美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的统称。跨国并购的概念是由企业国内并购的概念引申扩展而来的,是企业国内并购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跨国延伸。跨国并购是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也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欧盟和美国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而渐趋成熟,我国对企业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研究还不够成熟。本文通过对欧美的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的完善提供借鉴。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本文共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跨国并购及其反垄断规制一般原理。本部分介绍了跨国并购的概念以及类型,跨国并购与垄断的关系,以及以欧美为代表的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跨国并购的规制。第二部分,欧美跨国并购实质性标准比较。本部分主要分析了欧盟及美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的演变,以及二者之间的异同。第叁部分,欧美实质性标准对中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借鉴意义。本部分分析了我国跨国并购的情况以及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在借鉴欧美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实质性标准不足之处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8)

李慧[10](2010)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跨国投资活动在世界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例日益扩大,外资并购在给东道国提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对东道国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便是为了遏制外资并购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公共利益、民族品牌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产生的。本文基于实质性审查标准的角度,研究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问题,试图通过对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概念、理论基础、实质性标准的决定因素和欧美实质性标准的规定等问题的探究,以期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加以反思和完善。在这个基础上,全文共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架构:第一部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概述”。文章首先厘清“外资并购”和“反垄断审查”两个概念,介绍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性和实质性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由于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反垄断审查的作用,而更重要的是在于保护东道国的产业安全和民族品牌。第二部分“外资并购反垄断实质性审查的理论基础”。笔者试图通过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来寻求外资并购反垄断实质性审查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上的“国家干预”理论,是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控制的基础,并由此奠定了经济法的理论根基,反垄断审查的正当性也因此获得了一脉相承的论证;法学上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则站在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论证了国家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深层原因及其正当性。第叁部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界定因素”。本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适用原则,笔者认为,只有在相关原则的指导之下,明确了解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的界定因素及例外,才有可能精准的把握实质性标准。第四部分“美国欧盟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本部分将着力于分析美国和欧盟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所采用的实质性标准以及实质性标准如何认定并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对外资反垄断审查标准设定的趋势,以期对我国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制度”。本部分笔者回归我国《反垄断法》的视野,结合口可乐并购汇源被禁一案,对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制度的立法现状、不足进行分析,并试图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19)

实质性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质性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李霖.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认定应采用实质性标准[N].中国商报.2019

[2].李霖.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N].人民法院报.2019

[3].史莉莉,程彬.论违法建筑认定的形式性及实质性标准[J].上海城市管理.2018

[4].仲伟民.关于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的几个问题——从学术评价的实质性标准谈起[J].学术界.2014

[5].赵洪娟.试析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质性标准[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6].李晓玲.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的法律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7].范进学.论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8].郑云.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J].红河学院学报.2010

[9].高琳.欧美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质性标准比较[D].华东政法大学.2010

[10].李慧.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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