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青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青

潍坊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山东潍坊261061

摘要:当今城市化快速推进,人们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注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污水的处理问题是水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解决城市污水的处理问题就必须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然而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探讨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污水;处理;征收

1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当前,随着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提高和执法力度加大,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越来越完善。涉及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域,近几年国家部委层面就出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是,当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情况还是不够理想,不能有效支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

1.1污水处理费征收过程涉及经济利益,障碍较多

首先,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已经缴纳水费了,没有必要再承担污水处理费,因而想方设法逃避污水处理费。他们没有认识到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严肃性,不认为不依法缴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为减轻经济成本而千方百计拖延或拖欠费用。其次,漏征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存在大量在水资源部门没有登记的自备井,这些自备井的所有者为节省相关费用,将井隐藏起来,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很难发现这些私井,造成漏征。

1.2污水处理费征收多为地方政府行为,顶层设计不足,横向交流不畅

我国城市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发展也各异,城市污水处理的模式、规模不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一般由各个地方城市政府具体执行,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归属不同,层级不一,甚至有的城市并无专门的征收机构,仅由公共供水单位代收。总之,我国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上的一整套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行政体系,国家层面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仅有2015年三部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予以指导,顶层设计不足。且由于地方性配套法规尚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存在诸多掣肘和困难。各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不一,有的为水务部门,有的为住建部门,有的为城市管理部门,导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业务基本各自为主,横向交流不畅。

1.3污水处理费征收效率比较低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体制大部分为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代收,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一方面为缴费单位供水,一方面又代收污水处理费,处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公共供水单位为了供水量的增加,缺乏收费的动力,容易与用水单位达成某种默契,没有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起到良好的监管,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效率较低,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1.4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用户的污水处理费难以征收

2015年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受技术条件所限,难以开展认定,自然难以征收。

2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问题的解决对策

2.1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要明确征缴范围

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明确征收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用户和征收机构了解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产生。明确征收范围后,要对外公示,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现实操作中,由于征收主管部门与用户之间对是否属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而产生的分岐经常存在,特别是对于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电厂、钢厂等企业,企业常以基本不排或仅少量排放污水拒绝按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造成了长期、大量欠费。政府要明确具体征收范围和设施有哪些,要分清楚哪些设施属于城市排水设施,对于前述因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企业,应按照三部委《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尽快由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开展认定和公示。认定公示后,可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2.2加大媒体宣传力度

针对部分征缴对象环保意识、缴费意识不强问题,可以通过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来达到宣传目的,要通过电子媒体、传统纸质媒体、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征收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笔者供职城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成立五年来,一直注重以征收宣传促进征收管理工作开展,先后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新媒体、系统刊物、简报等媒介发表宣传稿件500余篇(件),大力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大意义。此外,针对特定缴费群体,还通过上门宣讲、印制发放征收管理明白纸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沟通宣传,起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绝大部分征缴对象变被动催费为主动缴费,形成了按期按时缴费的良性循环。

2.3政府要处理好收费涉及的其他部门的问题

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环保部门的污水污染排放费用的冲突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政府应建立环保部门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对掌握的排放污水用户基本信息与是否征收排污费的信息应通过一定方式传递给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这样征收机构就能够清楚知道用户排放污水是否达标,是否属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如属于征收范围,则用户可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再缴纳排污费。同样,若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而不是由水利部门征收时,则征收机构可通过与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信息共享,实现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的核查和漏征自备井的发现,从而堵塞征收漏洞。

2.4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强化依法征收水平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来强制性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得征收工作有法可依,并加强执法力度。顺应这一趋势,2113年出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此作了规定,《条例》五十四条规定:排水单位或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据此款,可有效惩戒恶意拖欠污水处理费行为,为提高征收效率提供有力保障。对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除了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加大申请大院强制执行力度,尤其是对那些态度恶劣,长期拖欠的钉子户,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督促其履行缴费义务。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要严格执法程序,掌握好确凿的证据材料,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减少行政干预,这样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3结语

环境保护问题目前是上至中央下至社会公众都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因素。在全国工业化快速发展、城市化快速推进、居民消费结构快速转变三大阶段重叠的背景下,必须重点关注城市污水处理问题,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从而为城市水环境治理和生态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参考文献:

[1]韩卫红.试论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J].江西建材,2016(22):250-250.

[2]陈锋.浅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对策[J].经营者,2016,30(9).

[3]熊晓梅.对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现状与问题思考[J].江西建材,2016(22):256-256.

标签:;  ;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青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