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判决论文-明天

确认判决论文-明天

导读:本文包含了确认判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继续确认判决,公共利益,检察建议

确认判决论文文献综述

明天[1](2019)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继续确认判决的困境及完善路径——基于贵州省100份裁判文书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遵循检察建议积极履职并使公共利益恢复至圆满状态,此时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人民法院通常会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继续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从贵州省的100份裁判文书可看出,该判决缺乏实质意义且无法对行政机关产生实质性监督作用。为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判决富有实效性,真正发挥其解决争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监督行政的制度宗旨,可考虑从细化检察建议规定、强化法院的自主审查力度、准许监察委在诉前程序时提前介入调查等角度进行优化。(本文来源于《山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王贵松[2](2018)在《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确认判决是行为诉讼中的判决,而非法律关系的一般确认诉讼的判决。只有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具有独立性,其他的确认行为违法判决、确认不作为违法判决均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的衍生品。撤销判决、履行判决不仅具有确认违法的功能,还能施以直接有效的救济,应当优先发挥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的功能,只有无法作出撤销判决、履行判决时,才有发挥确认违法判决作用的空间。鉴于行政活动存在多样性,我国应增加新的判决种类,以期实现权利的无漏洞实效性救济。(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9期)

赵永刚[3](2018)在《确认判决的可执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依据是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根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一般限于给付判决。对于确认判决是否适于执行,历来存在争议。根据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法官无法直接对执行依据进行解释,从而使得执行程序陷入僵局。确认判决是否一律不可执行,如何准确理解并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确认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已成为执行条线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吕逸榛[4](2017)在《民事诉讼中间确认判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间确认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终局判决作出前,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基于的先决法律关系或基础权利存在与否的争议和事实所作出的判决。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提升审判的质效以及促进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遗憾的是,我国对中间确认判决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而在理论上虽然对中间判决的研究较多,但对中间确认判决进行深入研究的却凤毛麟角,即使部分中间判决的研究提到了中间确认判决,其也仅局限于中间确认判决概念的简单介绍,以至于学界至今还未对中间确认判决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对中间争点的判定方式产生出许多问题。笔者旨在对这个研究盲点作出尝试性的论证,从剖析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比较借鉴域外相关的规定,提出构建我国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立法建议,藉此试图为合理解决民事诉讼中出现的实体性中间争点提供一剂良方。本文紧紧围绕民事诉讼中间确认判决制度这一主题展开,分为前言、正文、结语叁部分。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前言:简要论述民事诉讼中间确认判决制度以及在我国民事诉讼设置中间确认判决的重要性。第一章:对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剖析,并考察与其相关的域外立法。内容涉及中间确认判决的概念及其界分、性质、理论基础以及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对中间确认判决的立法等方面。第二章:分析我国在民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缺失下的实践状况。在剖析我国现行对中间争点判定的立法缺失的基础上,引出我国实践中对中间争点的判定方式,揭示此种判定方式所导致的缺陷,并分析我国之所以缺失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成因。第叁章:论证在我国民事诉讼确立民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必要性。从中间争点的先决性规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特殊价值及其对审判方式改革的意义叁个方面来阐述在我国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必要。第四章:对具体构建我国民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进行论述。本章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对中间确认判决的对象进行定位,其次是民事中间确认判决的具体程序,接着再探讨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与救济,并提出与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相关配套措施的立法完善建议。结语:概括本文的内容,并指出仍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20)

宋冬梅,郝帅,杨如冰[5](2017)在《论否定型行政确认判决的局限及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确认判决是指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司法判断。我国确认判决制度,始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该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行政确认判决的四种方式,即确认合法、确认有效、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其中,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判决属于否定型确认判决。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扩充了否定(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7年01期)

蒋雷阳[6](2016)在《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是根据行政诉讼的实践需求及行政诉讼自身特性,同时参考民事诉讼确认判决而产生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在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体现出来,直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司法解释中对其内容予以增加,由于当时行政诉讼确认判决是适应诉讼实际需要而增加的,发挥的是“临时救援性”的作用,因此具有诸多漏洞和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用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叁个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内容。对比2000年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内容的变化和不同,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第二,原司法解释中的确认认合法判决与确认有效判决被删除;第叁,将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况规定为5种情形;第四,确立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确认判决判断标准,并且规定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没有依据”这两种情况。第五,扩大了被告承担补救及赔偿责任的范围,将赔偿责任范围从只有情况判决,扩展到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内容得到了丰富,对于我国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并提供了解决很多现实问题的途径,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尽管这次修法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但仍有诸多问题的存在。本文以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为背景,探讨其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一般理论进行解析,对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概念、与其他诉讼判决的关系、其具体适用和功能加以分析和研究,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第二部分是为了发现国外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以更好地改善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因此对德国与英国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进行论述和对比;第叁部分是结合第二部分所分析的内容,总结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中出现的问题,这也是对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发现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第四部分是针对第叁部总结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于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仍然存在的问题,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遵照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增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事前救济;明确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具体规定;同时引入利益衡量方法;加强对公民私人利益的保护,以期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杨广,陆达新[7](2013)在《行政事实行为救济中确认判决的有限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丁文怡[8](2013)在《行政确认判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确认判决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判决形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文以分析行政确认判决基本理论作为切入点,阐述了行政确认判决的含义、性质、内容等,并探究我国目前行政确认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在肯定的确认判决中,合法与有效的混用,不适宜用规定过于笼统等;否定的确认判决中,不成立和无效界定不清,适用范围过窄,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适用不清以及情况判决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对英国、德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内容对比分析,探究其实践之长处,并从本国国情出发,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确认判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针对肯定的确认判决,厘清合法与有效的概念和适用,明确肯定的确认判决的存在价值,增加法律关系确认判决;针对否定的确认判决,明确区分不成立和无效的概念和适用,完善无效确认判决及违法确认判决,并针对情况判决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上予以规定。(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3-06-01)

蒋先华,邵萌[9](2012)在《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主旨】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增减变更,这一确认必须以一方给付并登记为前提和基础。故这一确认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案号执行异议:(2011)云中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复议:(2011)粤高法执复字第82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24期)

秦鹏飞[10](2012)在《试析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理论学界一直呼吁将确认判决纳入立法范畴;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以来,确认判决被司法实践广泛应用。随着《行政诉讼法》修订讨论的逐渐升温,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进行反思、整合与重构是必须的。通过对行政确认判决相关理论的分析,可澄清当前存在的误区,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本文来源于《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确认判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确认判决是行为诉讼中的判决,而非法律关系的一般确认诉讼的判决。只有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具有独立性,其他的确认行为违法判决、确认不作为违法判决均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的衍生品。撤销判决、履行判决不仅具有确认违法的功能,还能施以直接有效的救济,应当优先发挥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的功能,只有无法作出撤销判决、履行判决时,才有发挥确认违法判决作用的空间。鉴于行政活动存在多样性,我国应增加新的判决种类,以期实现权利的无漏洞实效性救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确认判决论文参考文献

[1].明天.行政公益诉讼中继续确认判决的困境及完善路径——基于贵州省100份裁判文书的考察[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

[2].王贵松.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J].政治与法律.2018

[3].赵永刚.确认判决的可执行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4].吕逸榛.民事诉讼中间确认判决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5].宋冬梅,郝帅,杨如冰.论否定型行政确认判决的局限及突破[J].山东审判.2017

[6].蒋雷阳.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研究[D].辽宁大学.2016

[7].杨广,陆达新.行政事实行为救济中确认判决的有限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8].丁文怡.行政确认判决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3

[9].蒋先华,邵萌.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J].人民司法.2012

[10].秦鹏飞.试析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之完善[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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