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然主义论文-杨锦帆

法律自然主义论文-杨锦帆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自然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自然主义,马克思主义,自然法,重构

法律自然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杨锦帆[1](2014)在《论法律自然主义:马克思主义对自然法思想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自然主义是一种运用马克思主义对传统自然法思想的重构。传统自然法二元论的基本特征由于受到了怀疑论、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批判而难以为继,只有法律自然主义才能将二元论法律思想合理地延续。其次,法律自然主义则以"实践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框架中解决了自然法学说中个体与共同体分离这一逻辑困境,并通过为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提供一种经验性的实践介质而解决了其实证性困境。此外,法律自然主义也以其法律消亡论开释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中的固有矛盾,从而重构了一幅适合当代中国社会马克思主义版本的自然法理论。(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4期)

钟汉威,刘林[2](2013)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法判决39卷第1页起(柏林墙射击手)-BGHSt39,1——Radbruch定律之对德国现代社会在法律实证主义及自然主义之间选择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与判决[1]Part 1:原审判决(青少年庭)两位被告H和W曾经是前民主德国边防士兵,被分派驻守柏林墙。1984年12月1日凌晨3点15分他们将来自前民主德国的20岁的S射杀。S当时准备从Pankow城区向Wedding城区方向翻越柏林墙。当他爬上一把搭架在柏(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13年00期)

刘韶辉[3](2013)在《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自然主义倾向》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产生了具有自然主义倾向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为刑德观和刑罚观,二者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自然主义是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是一直支撑着古代法律成长的中心思想,强调刑德并用、先德后刑、明慎用刑,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自然主义的倾向主要体现为,以自然现场作为司法程序的依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期刊2013年01期)

李欣[4](2012)在《从古典法律自然主义到新制度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角色的研究讨论其在美国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传统英美法学理论坚持法律独立于政治一说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法官乃是自然法之宣谕者,超然于世俗利益纷争,有其本身的独立性以边沁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法学对自然法学说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其对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却与自然法学说有所耦合:司法应独立于政治舆情,法官应谨遵法律逻辑判案严格的规则治理原则下,法官这一角色被描画成法律座下一个身着黑色长袍严谨呆板面目模糊的影子二十世纪上半叶,美国法学界对法律规则开放结构(open texture)现象的广泛认同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以及法律实证研究的热潮正视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一制度事实,打开了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20世纪60年代,所谓的法律政治学(political jurisprudence)应运而生法律政治学突破了传统法学理论的桎梏,强调司法决策的政治化,对传统法学中法官权威机械严谨的法律执行者形象进行了解构,认为司法决策与政治环境互相影响,不可分割包括行为主义意识形态理性选择新制度主义在内的法律政治学学说从全新的社会政治学角度对美国司法决策过程进行深刻剖析新制度主义范式是在传统政治学和行为政治学基础上的扬弃和超越,融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研究途径,以其独特的视角将司法决策过程视为美国法律法官个人行为模式和制度环境下各方力量的交融与博弈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学界大多以实证研究见长,国内学界也通常以个案研究为主本论文独辟蹊径,通过比较与甄别的方式,从古典法律自然主义到新制度主义的转变研究法官在司法决策中的地位和影响其中,本文着重探讨政治法学视角下新制度主义对法官法律和制度博弈的诠释及其基于行为主义与传统法学的批判与创新正文第一章,笔者首先对传统法学,包括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特点与矛盾进行分析与回顾,从中引出两者关于法官职责定位的理论观点后半部分笔者考察了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及其对传统法学的尖锐批判,对霍姆斯着名宣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的理论内容研究方法及其深远影响进行了批判性的探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第二章试图对法律政治学ξ法政治学ο的形成和发展,尤其是其对传统法学观点的颠覆式批判进行系统论述其中,本章着重审视行为主义,即态度模型(“attitudinal model”)从司法行为角度对司法决策的全新解读态度模型理论认为法官的政策偏向左右了司法决策的结果,这一观点在学术界引领了一场行为主义的革命(“behavioral revolution”)但是,态度模型偏离了原先温和的行为主义解读,将法官的意识形态和政策偏向无限放大本章后半部分从新制度主义对行为主义研究方法的批判展开新制度主义生长于法律政治学的土壤中,在对不同制度环境下司法决策导致不同政治结果这一命题的探索中生根发芽,最后在对态度模型的批判质疑中逐渐长成正文第叁章详细探讨了叁种新制度主义理论对行为主义的辩证批判在司法决策研究中折射出的理论特点,并在前两章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的基本观点法官并非超然于世俗之上的智者,更非法律逻辑操纵下的木偶人,而是具有人类经验情感,具有个人世界观价值体系的行为个体法官的世界观价值体系,甚至政策偏向都有可能对司法决策的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态度模型理论由于过度注重法官意识形态对司法最终决策的决定作用,对个人行为的理解趋于简单化忽略了法律本身以及制度环境对司法决策造成的影响,在过于突出人类理性和自主性这一点上有功利主义嫌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虽然将制度环境纳入考虑,但是对于法官和司法决策的理解还是局限于在制度ξ游戏规则ο限制下为实现个人利益或政策结果最大最优化而策动谋略的理性个人制度在理性选择模型中是僵化呆板的规则,其作用主要局限在限制法官个人操控决策结果历史制度主义吸收了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这一概念的文化扩展,扬弃态度模型和理性选择理论的糟粕,依靠其折衷主义方法和路径依赖的哲学基础,在司法决策的研究中,以法律法官制度为支点,建立起一个多维立体的研究范式,在沿袭司法行为研究的同时强调了法律和制度动因对法官行为的影响构建作用以及法律和法官对制度的构建作用结论部分本文试图展望新制度主义框架下司法决策研究今后的发展走向(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2-11-01)

施建华[5](2011)在《大棒、法律及服从——浅析《野性的呼唤》中的自然主义色彩》一文中研究指出《野性的呼唤》是杰克·伦敦最受欢迎的小说之一,人们一般将之视作杰克·伦敦的自然主义小说典范。本文拟从人兽、生物遗传、环境决定论、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等角度分析小说中强烈的自然主义色彩。(本文来源于《作家》期刊2011年16期)

王盈,练成圳子[6](2009)在《“无为”与“有为”——浅议道家法律思想与自然主义自然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社会绵亘千年,形成了丰富的内涵和完整的体系,对西方社会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道家以老子、庄子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其思想对于中国的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道家法律思想和早期自然法对自然的理解都源于对"自然"本身的敬仰和崇拜的自然观,但是它们对自然更深的认识和附加于自然观念中的不同内涵形成的逻辑和造成的影响却走向了两个不同的方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5期)

孙聪聪[7](2008)在《从“天人合一”看传统法律的自然主义精神》一文中研究指出"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哲学中一贯的主题,其基本涵义是强调和谐统一的世界观。在泛哲学化、泛道德化的环境中,在"天人合一"世界观指导之下源源流长的中国传统法律也体现出鲜明的自然主义精神特色。本文拟从"天人合一"这一哲学命题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所体现出的自然主义精神作一番粗浅的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半月)》期刊2008年05期)

李娜[8](2008)在《塞尔兹尼克的法律自然主义及其对中国法学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塞尔兹尼克法律自然主义是针对布莱克“纯粹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主张及其不足而提出的。本文从塞尔兹尼克对布莱克“纯粹法律社会学”的批判入手,详细分析了塞尔兹尼克法律自然主义提出的理论背景。正是在这一特定的理论背景之下,我们看到了塞尔兹尼克把对理想要素的研究引入到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我进而探究了法律自然主义的哲学根基即杜威的经验自然主义。在分析过程中我把注意力集中在两点上:“经验”一词在杜威理论中的涵义和自然主义在伦理学中的理论地位。在阐明塞尔兹尼克法律自然主义的理论背景之后,我结合其提出的法律叁个阶段特别是回应型法的相关内容,阐释了法律自然主义和回应型法的关系——回应型法即是法律自然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在文章最后我尝试性地探讨了法律自然主义对中国法学的一些启示,指出其对中国法学可能具有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4-10)

朱玮玮[9](2004)在《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自然主义倾向》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特定的天法关系为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产生了诸多以自然主义为主要特征的法律思想 ,主要围绕刑德观、刑罚观展开。其自然主义的刑德观强调刑德并用、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自然主义刑罚观则强调刑以秋冬、明慎用刑、灾异赦宥。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自然主义倾向有其独特的内涵和特征 ,与西方自然法思想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4期)

朱勇[10](1991)在《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作者认为:法律与自然因素相联系,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法律的制定方面,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根据;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灾异赦宥"及"以命抵命"制度。这一特征的形成,与传统的天人合一论及天道自然观中阴阳五行、自然和谐理论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古代统治者重视"德刑二柄"的南面之术相关。古代法律的这一特征使自身披上了一件先天合理的外衣,也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使其具有较强的灵活随意性和自然神秘色彩。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较为发达,司法与行政合一及民众耻法鄙讼等现象,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自然主义特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1991年05期)

法律自然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例与判决[1]Part 1:原审判决(青少年庭)两位被告H和W曾经是前民主德国边防士兵,被分派驻守柏林墙。1984年12月1日凌晨3点15分他们将来自前民主德国的20岁的S射杀。S当时准备从Pankow城区向Wedding城区方向翻越柏林墙。当他爬上一把搭架在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自然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杨锦帆.论法律自然主义:马克思主义对自然法思想的重构[J].宁夏社会科学.2014

[2].钟汉威,刘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法判决39卷第1页起(柏林墙射击手)-BGHSt39,1——Radbruch定律之对德国现代社会在法律实证主义及自然主义之间选择的影响[J].中德法学论坛.2013

[3].刘韶辉.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自然主义倾向[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

[4].李欣.从古典法律自然主义到新制度主义[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2

[5].施建华.大棒、法律及服从——浅析《野性的呼唤》中的自然主义色彩[J].作家.2011

[6].王盈,练成圳子.“无为”与“有为”——浅议道家法律思想与自然主义自然法[J].法制与社会.2009

[7].孙聪聪.从“天人合一”看传统法律的自然主义精神[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

[8].李娜.塞尔兹尼克的法律自然主义及其对中国法学的启示[D].吉林大学.2008

[9].朱玮玮.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自然主义倾向[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

[10].朱勇.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J].中国社会科学.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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