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受让人论文-张瑞雪

善意受让人论文-张瑞雪

导读:本文包含了善意受让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划拨土地,拍卖,土地管理,善意受让人

善意受让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瑞雪[1](2017)在《浅析法院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中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通过一则案例,分析法院拍卖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后,建筑物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法院不合程序的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导致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受损,在考虑防止国有土地流失和严格管理的同时,同样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善意受让人权利的保护。不能偏废哪一个而忽视另一个,只有这样才能既坚持土地公有的基本制度,又使得土地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2期)

徐金余[2](2012)在《失票人无权要求票据善意受让人返还票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叁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叁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24期)

吴国喆[3](2012)在《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保护——以债权善意取得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债权让与场合,交易本身催生了较为强烈的债权表征的需要。如果债务人有意地制造了债权存在的假象,从而具有较为严重的过错,而受让人对此给予信任,支付对价并完成受让行为,且这种行为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即具有信赖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即可取得本不存在的债权,从而实现对受让人的保护。(本文来源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6期)

孙曼曼[4](2011)在《受让人善意时遗失物转让的不同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自主占有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限制适用善意取得;以无因管理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正常取得所有权;再次转让遗失物,原权利人在请求权存续期间内请求返还时,善意受让人不得以善意取得对抗;转让无记名证券、货币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占有即所有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8期)

李涛[5](2010)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之受让人善意分析——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善意取得制度在构成要件的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的保护交易的安全。但由于立法者比较强调法律制度的简洁,这就使得其出现一些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本文就其中构成要件之一—关于受让人善意作一简要分析。通过本文的分析,使我们对善意取得制度中之受让人善意的判断标准有进一步的把握。(本文来源于《大众商务》期刊2010年10期)

程慧玲[6](2009)在《善意取得并已办理手续的房产受让人的利益应予以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第叁人善意取得了地上建筑物(房产)并已办理了手续,名为承包、实为租赁的承租人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第叁人的登记手续,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     2002年5月9日,乌鲁木齐市梦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12-04)

罗施福,李津津[7](2009)在《赃物善意受让人利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的不统一不协调,导致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保护长期处于被忽视被排斥的尴尬境域。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具有法理之应然性与伦理之正当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善意"交易,应赋予赃物善意受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现行立法理念与执法机制应当适当的革新。(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6期)

陈广华[8](2009)在《论提单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先通过对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性、债权性、流通性和证券特性等法律性质讨论,然后结合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出对提单善意受让人的权利采取善意取得保护,以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参照民法和票据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确定提单善意受让人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要件和法律后果,完善对提单善意受让人权利的保护,并对相应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2009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和演讲稿汇编》期刊2009-10-17)

苏兆勇[9](2005)在《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处理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债权关系的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试图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理解善意取得的价值目的,通过分析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为如何处理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而受到影响的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债权关系寻找一个合理依据一即由法律直接规定使其成为法定之债,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本文来源于《当代经理人》期刊2005年06期)

汤竟峰[10](1999)在《评“提单之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1997年5月10日,某市进出口公司与美国SD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小麦的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14日.进出口公司与某面粉厂签订了小麦加工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提货手续。面粉厂负责小麦从进口口岸到工厂仓库的运输,并加工成精面粉。(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1999年07期)

善意受让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叁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叁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善意受让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瑞雪.浅析法院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中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

[2].徐金余.失票人无权要求票据善意受让人返还票据[J].人民司法.2012

[3].吴国喆.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保护——以债权善意取得为中心[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4].孙曼曼.受让人善意时遗失物转让的不同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1

[5].李涛.善意取得制度中之受让人善意分析——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对象[J].大众商务.2010

[6].程慧玲.善意取得并已办理手续的房产受让人的利益应予以保护[N].人民法院报.2009

[7].罗施福,李津津.赃物善意受让人利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

[8].陈广华.论提单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保护[C].中国律师2009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和演讲稿汇编.2009

[9].苏兆勇.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处理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债权关系的依据[J].当代经理人.2005

[10].汤竟峰.评“提单之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保护”[J].对外经贸实务.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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