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伏营销论文-陈炜和

埋伏营销论文-陈炜和

导读:本文包含了埋伏营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奥林匹克商业化,埋伏营销,法律规制

埋伏营销论文文献综述

陈炜和[1](2018)在《现代奥运会商业化进程中“埋伏营销”现象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交媒体影响日益显着,奥运埋伏营销的侵害也在不断增长。针对该问题,本论文使用文献资料法,对于“奥林匹克营销”、“埋伏营销”等相关关键词进行文献资料搜集和整理,聚焦于埋伏营销的定义,梳理埋伏营销的历史发展;同时使用逻辑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营销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知识,分析各个阶段极具典型意义的埋伏营销事件,关注其内核,对于其成因与危害进行探究,并通过比较研究法,透法学视角,对比澳美英等埋伏营销治理的先行国之间的法例定位,而后在法规设置、部门监管、赞助厂商、广告行业道德建设及消费者权益五个方面提出相适应我国2022年冬奥会埋伏营销预防的建议。通过研究,本论文发现奥运埋伏营销者通过滥用次级别赞助权限、通过与奥运会造成时空联系等手段达成埋伏营销的目的;另外本论文明确埋伏营销对奥运会、举办国、赞助商及消费者四方面的危害;同时在对比多国反奥运埋伏营销法例后本论文发现,我国在该领域已制定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例,涵盖范围较为深远,但受制于埋伏营销定义不清、立法保护范畴缺失以及救济手段繁琐等环节。(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4)

宋彬龄,童丹[2](2016)在《反埋伏营销特别立法的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埋伏营销可分为联系性埋伏营销和侵入性埋伏营销。根据各国法律中所规制的埋伏营销的范围,可将反埋伏营销特别立法分为仅保护大赛标志型立法、广泛规制联系性埋伏营销型立法以及全面规制型立法。因为,各国反埋伏营销法的规制范围不同,司法中对埋伏营销行为的处理结果也不同。立法和司法中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国对反埋伏营销立法所涉及的利益进行权衡的结果不同。反埋伏营销立法会产生有限制公民言论自由、贸易自由、财产权等对基本人权的影响,这些基本人权只有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才有限制的正当性。因此,我国2022年冬奥会期间实施的反埋伏营销措施应以合理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为基础。(本文来源于《体育科学》期刊2016年03期)

郭帅[3](2015)在《从法律和道德角度浅析体育赛事埋伏营销及预防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体育赛事中埋伏营销的主要几种战略进行分析,并且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进行了一个浅析。所有的官方赞助商都认为埋伏营销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并且随着埋伏营销手段的日益成熟,埋伏者开始寻找法律的漏洞进行埋伏营销,从法律上已经很难再限制埋伏营销。为了更好地维护体育市场的正常开发,必须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限制埋伏营销。(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25期)

王启晨[4](2015)在《新媒体背景下的埋伏营销》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性的体育赛事蕴藏着无限的商机,许多企业并未赞助重大的体育赛事,但是他们也会选择借助体育赛事的影响力,进而开展与赛事想关联的营销活动,这种行为便被称作为埋伏营销。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和崛起,逐渐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埋伏营销也渐渐地将营销平台转移至了新媒体之上。所以,本文选中这一角度做为论文的切入点,以新媒体为背景,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分析法和比较法对埋伏营销进行系统的分析。论文在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埋伏营销之时,主要以2012年伦敦奥运会及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埋伏营销为案例,通过分析和比较,总结埋伏营销的概念界定和其在新媒体中的表现形式;并以传播学的角度分析新媒体背景下的埋伏营销;同时用SWOT分析法探讨新媒体背景下埋伏营销的可行性;最后对新媒体背景下埋伏营销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归纳。文章最后对新媒体背景下的埋伏营销进行总结,得出埋伏营销为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却又无法根本杜绝;归纳出埋伏营销的手段主要有借赛事“东风”、模仿赛事赞助商活动行为、赞助赛事转播和赞助运动员四种形式;在新媒体的背景之下,埋伏营销的传播主要依托于社交网络平台的结论。并且通过赞助商企业和非赞助商企业两个角度给予不同的建议,本文认为应该对埋伏营销持有开放性的态度。(本文来源于《北京体育大学》期刊2015-06-15)

赵阳,杨光照[5](2015)在《大型体育赛事埋伏营销法律化的法理分析——以南京青奥会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南京青奥会已经顺利闭幕,但是其给我们留下了诸多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埋伏营销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在埋伏营销与法律的跨学科研究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一方面存在着大量关于埋伏营销法律规制的研究,但另一方面,又承认埋伏营销尚不是法律概念的客观事实。面向未来,大型体育赛事埋伏营销到底是应该仅仅被当作商业道德问题去处理,还是到了应该法律化的程度,这是对埋伏营销相关法律规制研究的逻辑起点。采用文献法、逻辑分析法、定性分析法,运用法理学基本理论对埋伏营销的法律化进行论述,并在对埋伏营销行为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对埋伏营销行为进行学理上的法律概念界定。(本文来源于《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任芸莹[6](2013)在《埋伏营销中的传播心理效应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伦敦奥运会NIKE公司再次成功地以"活出你的伟大"进行了埋伏营销",伏击"官方赞助商Adidas。大型体育事件中,埋伏营销与赞助营销的竞争依旧存在,在一个个例子中,从传播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他们成功的原因,分析埋伏营销的空间和新特点并讨论其中面临的道德与法律质询。(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3年28期)

贾菁[7](2013)在《体育赛事中埋伏营销问题的现状与规避策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型国际化重要体育赛事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更是各大企业品牌的商家必争之地。2008年北京奥运会就曾被评为商业化程度过重,但2012伦敦奥运会仍然吸引了大量商家角逐赞助资格。体育赛事赞助营销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体育产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对于体育赛事组织而言,赞助收入是维持赛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所以,埋伏营销商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而围绕赛事进行关联营销,不仅对官方赞助商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还对体育赛事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威胁。于是在这近十年里,我们可以看到反埋伏营销策略成了每届体育赛事筹备工作中的重点,主办国家和地区在申请主办权时都需要预先做好应对准备工作,而且他们的执行能力也会被重点考察。随着法律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和应对经验的不断丰富,埋伏营销的生存空间也在不断缩小,但当前它的规模和影响仍不可小觑,体育赛事赞助事业仍需要不断与之作斗争。本文主要针对埋伏营销本身的特性进行考察,通过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国内外各大体育赛事中出现的埋伏营销行为和体育赛事营销本身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根据历史经验和分析所得提出一些针对埋伏营销的规避政策建议。在第一章绪论中,简单介绍了研究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然后在第二章的文献综述中对赞助和埋伏营销各方面研究的一些文献进行了概述。论文的第叁章对埋伏营销的历史和产生根源进行了梳理,并对埋伏营销的常见形式进行了分类,如赞助转播媒体、次级赞助商越权营销、购买竞争对手赞助活动前后的广告时段、在赛事场馆周围进行宣传、对运动员个人进行赞助、暗示性语言的运用等等。另外,还阐述了埋伏营销对体育赛事组织、官方赞助商和埋伏营销实施者各自造成的负面影响。第四章是针对埋伏营销问题提出相应的规避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即在赛前做好宣传教育和公关工作、对体育赛事赞助体系和相关合同进行完善和补漏以及对法律手段和执行程序的加强等等。本文的目的是对埋伏营销的行为和性质进行更好的了解和掌握,并对目前存在的越来越激烈的体育赞助与埋伏营销之间的矛盾冲突寻找一些解决之道。在目前应对埋伏营销政策实施时间还短、具体效果不明的情况下,提出切实可行并细致具体的解决之道还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本文更多的是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建议,还有待更多的实践经验来补充和完善,希望能够给后续研究者一些帮助和启示,为我国体育赛事营销市场的良性发展做出一点贡献。(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期刊2013-06-01)

王忆[8](2013)在《论国际赛事埋伏营销在我国的法律规制及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体育赛事无论是在举办规模、大众关注度还是赛事赞助营销等各方面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吸引着全世界不同文化、不同肤色、不同语言的人走到一起共襄盛举。正是由于国际体育赛事带来的品牌宣传机会,企业期待通过借助赛事赞助的平台以此借用赛事资源对自身的品牌进行宣传。然而面对数量有限的官方赞助商名额和水涨船高的赞助门槛,更多的中小企业甚至是行业内的某些顶级品牌企业只能试图“搭便车”而绕过举办国尚不完善的法律规制,采用“埋伏”策略达到同官方赞助商一样的品牌提升效果。国内对埋伏营销的法律研究起步晚,不多的几篇文献资料多是从经济学或体育学角度的对埋伏营销的策略分析,而我国仅有的几篇对于埋伏营销的法律研究都集中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是范围狭窄。因此本文就埋伏营销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和实践分析,通过探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埋伏行为的制裁以期在后文能对未来该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言献策。本文第一章从埋伏营销的根源——赞助营销说起对埋伏营销的由来、发展做概括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发生的埋伏案例对多年来埋伏营销的法律和道德争论做一个总结,提出笔者对于埋伏营销的观点,以期在后文能对该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埋伏营销”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无论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还是《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都不能有效地针对埋伏营销行为,仅仅只是对我国特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补充。本文第二章对埋伏营销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非官方赞助企业为何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实施埋伏营销行为以期在后文进一步提出解决对策。第叁章笔者将就第二章分析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这些对策不仅包括了国家的立法措施,还包括了国家的行政执法措施和司法审判建言,以及对官方赞助商的一些建议。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埋伏营销法律规制上已经有了突破,尤其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较为成熟。然而面对不断创新的埋伏营销行为,传统形式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招架,埋伏营销企业不会再直接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标志或者设计,因此我国应该从借鉴国外成功法律经验完善现有法律和填补立法缺失着手,对埋伏营销进行更为完整和详细的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3-04-09)

蔡国良,王强[9](2012)在《“赞助营销”VS“埋伏营销”——益普索2012伦敦奥运快车首期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体育营销尤其是奥运营销的火爆,赞助营销与埋伏营销的抗衡问题日益突出。赞助营销犹如"豪华大餐"——体面、品种齐全,但为此需支付昂贵的费用;所谓"埋伏营销"是指非赞助者通过各种营销传播活动,使消费者误以为他们是奥运会或其他大事件的赞助商。通过混淆视听,达到宣传自身(本文来源于《市场研究》期刊2012年11期)

崔静[10](2012)在《浅析埋伏营销对奥运营销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据相关数据显示,在通常情况下投入1亿美元,品牌的知名度可以提高1%;而赞助奥运,投入1亿美元,知名度则可以提高3%。因此,奥运会被几乎所有企业看作是一个实现梦想的机会。于是,对于那些非奥运赞助商来说,如何能够分割到一块奥运盛典的蛋糕,成了他们在特殊时期的特殊的营销目标。(本文来源于《现代营销(学苑版)》期刊2012年09期)

埋伏营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埋伏营销可分为联系性埋伏营销和侵入性埋伏营销。根据各国法律中所规制的埋伏营销的范围,可将反埋伏营销特别立法分为仅保护大赛标志型立法、广泛规制联系性埋伏营销型立法以及全面规制型立法。因为,各国反埋伏营销法的规制范围不同,司法中对埋伏营销行为的处理结果也不同。立法和司法中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国对反埋伏营销立法所涉及的利益进行权衡的结果不同。反埋伏营销立法会产生有限制公民言论自由、贸易自由、财产权等对基本人权的影响,这些基本人权只有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才有限制的正当性。因此,我国2022年冬奥会期间实施的反埋伏营销措施应以合理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为基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埋伏营销论文参考文献

[1].陈炜和.现代奥运会商业化进程中“埋伏营销”现象之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8

[2].宋彬龄,童丹.反埋伏营销特别立法的类型化研究[J].体育科学.2016

[3].郭帅.从法律和道德角度浅析体育赛事埋伏营销及预防措施[J].商.2015

[4].王启晨.新媒体背景下的埋伏营销[D].北京体育大学.2015

[5].赵阳,杨光照.大型体育赛事埋伏营销法律化的法理分析——以南京青奥会为背景[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6].任芸莹.埋伏营销中的传播心理效应解析[J].商场现代化.2013

[7].贾菁.体育赛事中埋伏营销问题的现状与规避策略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13

[8].王忆.论国际赛事埋伏营销在我国的法律规制及其对策[D].复旦大学.2013

[9].蔡国良,王强.“赞助营销”VS“埋伏营销”——益普索2012伦敦奥运快车首期调查[J].市场研究.2012

[10].崔静.浅析埋伏营销对奥运营销的影响[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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