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的回归论文-邓喜莲

死刑复核权的回归论文-邓喜莲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复核权的回归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死刑复核,回归,生命权

死刑复核权的回归论文文献综述

邓喜莲[1](2008)在《死刑复核权的现实回归再回首:对生命权的尊重》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核准权下放引发许多弊端,对其最大质疑是对人的生命权的漠视。死刑复核回归恢复了司法制度上应有的正义,坚守了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电大学刊》期刊2008年08期)

杨俊,周雷[2](2007)在《死刑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路径分析——以死刑复核权之回归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死刑进行司法上的控制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实体上的司法控制,就是通过对犯罪人严格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有关死刑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二是程序上的司法控制,就是通过严格执行刑事程序法有关死刑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在客观上达到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实际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后者对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文章以死刑复核权的回归为视角,探寻对死刑进行有效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路径。(本文来源于《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杨俊[3](2007)在《死刑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路径分析——以死刑复核权之回归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死刑进行司法上的控制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实体上的司法控制,二是程序上的司法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后者对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更为重要的实际作用。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进行有效的程序性控制,应当强化犯罪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专门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工作的刑事专业委员会,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孙瑞[4](2006)在《关于完善我国侦查权的几点思考——以死刑复核权的回归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复核权回归最高司法机关是完善我国死刑适用程序的必要步骤,但并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改革举措。制度性地完善现行侦查权以实现对其有效控制,或许是达成预期立法意旨的一个路径。(本文来源于《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1期)

死刑复核权的回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死刑进行司法上的控制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实体上的司法控制,就是通过对犯罪人严格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有关死刑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二是程序上的司法控制,就是通过严格执行刑事程序法有关死刑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在客观上达到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实际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后者对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文章以死刑复核权的回归为视角,探寻对死刑进行有效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复核权的回归论文参考文献

[1].邓喜莲.死刑复核权的现实回归再回首:对生命权的尊重[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

[2].杨俊,周雷.死刑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路径分析——以死刑复核权之回归为视角[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

[3].杨俊.死刑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路径分析——以死刑复核权之回归为视角[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

[4].孙瑞.关于完善我国侦查权的几点思考——以死刑复核权的回归为切入点[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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