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广告论文-杨玉婷,白宇璇

不正当竞争广告论文-杨玉婷,白宇璇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正当竞争广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正当广告,比较广告,法律规制

不正当竞争广告论文文献综述

杨玉婷,白宇璇[1](2019)在《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探讨——以“人人网诉瓜子网”一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网络的振兴,因广告词导致的企业竞争频发,暴露出当前的法律制度已与时代的发展不匹配。如何定义在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对其进行规制,这些问题亟须解决。本文以"人人网诉瓜子网"一案为出发点,结合网络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借鉴中国相关法规与美国以往司法经验,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对案例进行综合整理。通过梳理出不当广告的边界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希望为基层广告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供参考价值,得以通过法律手段、合理的方式解决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同类行业纠纷,以推动新兴广告业的发展,更好地捍卫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9年21期)

杨韡[2](2019)在《拦截软件屏蔽他人视频前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爱奇艺公司系国内知名视频网站爱奇艺的经营者。其商业模式主要为"广告+免费视频"(即用户观看一定时间的广告,爱奇艺公司向其提供免费视频播放)或者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使其成为会员用户,会员用户无需观看广告就可直接观看(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栾媛[3](2019)在《广告屏蔽类不正当竞争案的裁判思路和规制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因广告屏蔽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互联网的快速演变,加之对此类纠纷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都对法官规制竞争行为的能力提出了考验。本文选取了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作为样本,对法院认定广告屏蔽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考量因素进行分析,从中梳理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而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合理裁判,其根本在于确定规制理念。根据对相关案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的解读,笔者提出,应适用比例原则下的利益衡量规制理念指导此类案件的审理。(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杨宇航[4](2019)在《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利益衡量”——以视频贴片广告屏蔽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需要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认定,但囿于其语义内涵模糊和外延宽泛,给司法统一裁判带来挑战,其中以视频贴片广告屏蔽最为典型,这一现实困境在新法实施之后无明显改观。基于实践需求和理论推演,利益衡量方法在行为正当性认定中具有体系适配和逻辑自洽的功能优势。在适用中,应该在横向上将利益全面解析为当事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纵向衡量中引入比例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以保证利益衡量的过程理性和结果正义。(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梁艳媚[5](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屏蔽广告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屏蔽广告类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进行裁决。法院的裁判立场高度一致,几乎都认定屏蔽行为实施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依据一般条款展开的路径大致如下:将“商业道德”内涵具体化继而认定屏蔽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认定商业利益具有可保护性而屏蔽行为伤害了该等商业利益;认定屏蔽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存在;认为屏蔽行为不利于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017年修订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互联网条款”,但自实施后适用于屏蔽广告案件的例子寥寥,且所适用者均为兜底条款。然而,商业道德不同于日常伦理道德,当前互联网竞争领域的商业道德标准尚未成型,遑论达到各方参与者一致“公认”的标尺,令其承载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难免心余力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区别于传统民法的权利保护模式,以规制竞争行为为中心,辐射保护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当事人利益,无论商业模式或商业利益都不应该成为反法既定的受保护对象。竞争与损害相伴相随,损害的存在是市场竞争活动的常态,损害结果存在不应该成为评价竞争行为不正当的要件甚至倾向性因素,仅适宜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额度的依据。消费者利益已逐渐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之一,但反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利益”应与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消费者利益”有所区别,将消费者利益作为评价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因素时,应立足于消费者群体的一般利益,而非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对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评价过程实际是各方利益的博弈,评价结果即博弈的的结果。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判决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但适用的维度与标准需要进一步规范与统一。在屏蔽视频广告案件中适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关键在于处理各方利益在动态竞争过程中的妥协与平衡,伴随竞争行为的损害应享有豁免范围,各方利益也应当在个案中实现更细致的区分。(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10)

赵立立[6](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下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性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之前,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引发的纠纷,法律尚付阙如,法院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出判决。本文拟围绕视频网站经营者与浏览器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以及在利益衡量视角下,该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这叁个方面层层剖析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来源于《产权导刊》期刊2019年06期)

刘晓轩[7](2019)在《网络广告过滤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创新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型的市场竞争方式。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以该行为会对视频网站提供者“免费加广告”的商业模式产生不利影响,并据此得出该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条款的规定,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但由于竞争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内涵和外延难以明确,“一般条款”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进行评价的过程中缺乏统一适用标准,以致法官在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时很大程度上受其主观因素影响,判决普遍存在利益保护失衡问题,因此得出的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饱受质疑。为了解决司法实务中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法官乃至理论界的学者做出了各种尝试,不过至今仍未形成一个成熟规范、科学合理的统一适用标准。文章梳理自2013年以来至2018年5月31日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能查阅到的所有上网公开的网络广告过滤相关的裁判文书,从中选取叁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法院处理网络广告过滤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路径进行总结并指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存在的问题。再用比较分析方法列举美国、德国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相关的立法经验和案件审理思路,通过对两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判断的依据、确定标准的研究,揭示出两国司法实践中对我国网络广告过滤行为定性的启示。最后,将比例原则引入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判断过程之中,结合具体案情逐步地分析涉案行为,以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比例性原则为标准,运用法解释学的方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内涵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以使利益衡量更加客观化,从而妥当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判决结果的信服力。文章创新性的从利益平衡论的角度入手,引入比例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具体化适用的方法,并提出一套合法合理、操作性强又行之有效的判断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的具体分析方案。比例原则分析法的引入,既丰富了学术界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研究的内容、完善了认定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标准,还为法官和执法机关在实务中依据“一般条款”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地判断提供了积极的参考价值。此外,利益平衡的行为认定理念有利于增强经营者对市场竞争行为的可预期性,对互联网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任蕊[8](2019)在《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市场竞争方式。例如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数起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诉讼案例。从2014年“猎豹浏览器屏蔽优酷视频广告案”这一第一案例的出现,到近期2018年12月“腾讯诉世界之窗浏览器案”二审判决结束,期间出现的过滤视频贴片广告的行为最终都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在“腾讯诉世界之窗浏览器案”和“芒果TV诉720浏览器案”一审判决中,两个基层法院认为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界之所以会出现不同声音,是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列举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该行为性质的法律依据不充足。同样,理论界针对该类案件观点也有所不同,随着案件增多,争议点逐渐聚焦于四个方面,即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是否破坏了商业模式、是否违背了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以及是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本文通过总结对比国内外案例,着重分析以下四个争议点:浏览器拦截视频广告中的行为适用“技术中立”的原则;该行为不违背商业道德;该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没有破坏视频运营者“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相较于德美两国,我国此类案件出现较晚,相关法律规定不甚完善,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司法判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现状,汲取国外视频运营商商业模式变革的经验,通过这种方式,来促进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经济,推动其蓬勃发展。(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4-01)

赵玮[9](2019)在《浅析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广告是利用网络平台,通过高科技手段如网站上的文本链接、超链接及多媒体等发布广告的新型广告运作方式。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互联网用户和合法的网络广告经营者权益,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的网络环境。本文试从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入手对我国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与问题分析,进一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对策。(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06期)

祝建军[10](2019)在《提供屏蔽视频广告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向网络用户提供免费欣赏影片+片头观看广告的经营模式,属于网络视频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模式。其他市场经营者向网络用户提供屏蔽视频广告产品的行为,不正当地损害了网络视频经营者的该合法经营模式,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案号一审:(2017)粤0305民初8034号二审:(2018)粤03民终14830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8期)

不正当竞争广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上诉人: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爱奇艺公司系国内知名视频网站爱奇艺的经营者。其商业模式主要为"广告+免费视频"(即用户观看一定时间的广告,爱奇艺公司向其提供免费视频播放)或者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使其成为会员用户,会员用户无需观看广告就可直接观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正当竞争广告论文参考文献

[1].杨玉婷,白宇璇.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探讨——以“人人网诉瓜子网”一案为中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

[2].杨韡.拦截软件屏蔽他人视频前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栾媛.广告屏蔽类不正当竞争案的裁判思路和规制理念[J].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2019

[4].杨宇航.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利益衡量”——以视频贴片广告屏蔽为例[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梁艳媚.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屏蔽广告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批判[D].浙江大学.2019

[6].赵立立.《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下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性质探析[J].产权导刊.2019

[7].刘晓轩.网络广告过滤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例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9

[8].任蕊.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认定研究[D].兰州大学.2019

[9].赵玮.浅析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J].山西青年.2019

[10].祝建军.提供屏蔽视频广告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J].人民司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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