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启动权论文-王少仿,涂丽云

鉴定启动权论文-王少仿,涂丽云

导读:本文包含了鉴定启动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司法鉴定,救济制度

鉴定启动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少仿,涂丽云[1](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鉴定启动权之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控辩审叁方关系的平衡,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方依法享有的开启司法鉴定活动的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包括申请权、决定权、委托权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亟需调整,做到科学化、合理化,并完善必要的救济制度,使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于美溪[2](2017)在《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决定权却由司法机关独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法自行启动。这种控辩失衡的启动权配置不仅违反正当程序,也不利于消除事实争议,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缺陷。过于职权化的启动权模式有着理论研究不足和受现实因素制约的双重原因。为此,一方面要增强辩方启动精神病鉴定的主动权,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启动权的规范和监督。(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姚佳璐[3](2016)在《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问题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鉴定启动是司法鉴定的开始,而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关系到刑事司法鉴定的开始,是刑事司法鉴定程序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但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职权主义色彩依旧非常浓厚,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失衡、当事人诉讼权利缺失、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亟待我们去完善。本文第一章阐述了司法鉴定的涵义、刑事司法鉴定的概念,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内容、特征及性质。第二章对各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模式进行考察,在对其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同时比较各法系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模式的优劣所在。第叁章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进行阐述,并结合案例分析现存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第四章提出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几种路径选择,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提出一些具体意见。(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4-01)

付丹[4](2015)在《探究新民事诉讼法鉴定启动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鉴定启动权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的内容,也是对当事人最好的权益保障。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重新对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的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现代民事诉讼鉴定启动权的要求,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指出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经过正常的渠道对案件进行真实的了解,保护当事人正常合法的权益。在现代诉讼中,在民事诉讼上应用司法鉴定的情况日益增加,也成为司法证明的重要方式以及手段。在对案件的真实了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7期)

赵国梁[5](2015)在《我国精神病鉴定启动权之困境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设置是一种"扩大的"司法官启动制,公安机关在鉴定启动权实际运行中的垄断地位,使其偏离了最初的立法目的。实践中,精神病鉴定启动权呈现出"启动多"、"启动易"和"启动难"之困境。针对我国精神病鉴定启动中"无病推定"原则的缺失、当事人初次鉴定申请权的缺失以及鉴定人权限的不合理扩张等原因分析,从完善鉴定启动权的角度出发,应当赋予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及救济权,确立精神病鉴定启动的证明责任标准问题和设立部分案件强制鉴定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4期)

王浩巍[6](2013)在《论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是司法鉴定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影响着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性,更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在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3年11期)

欧恒[7](2013)在《如何完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表明了鉴定的结果不是最终的定论,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的证据属性,仍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司法鉴定启动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的举证权的一部分,然而在我们国(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报》期刊2013-10-14)

兰易[8](2013)在《优化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关于司法鉴定的改革引起广泛关注,也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领域。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非常具有探讨意义的权力(权利)。它一方面决定了鉴定程序的开始,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事人行使鉴定权的主观性。它能够直接反映一个国家在司法鉴定程序上的主要特征,也受一国刑事诉讼理念、证据制度、鉴定制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为此,本文从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一般原理入手,对英美两大法系的鉴定权启动制度进行比较,在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进行梳理分析。总体上讲,由于各国所采用诉讼模式的不同,因而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呈现出不同特点。在刑事鉴定启动方面,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权力主要由法官掌握,控辩双方没有实质上的权利切权力十分有限,仅在很小范围内上对法官有制约和监督。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双方均享有鉴定启动权,更能突显出当事人双方的充分参与和对抗,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抗辩,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这种制度在操作实践中同样存在一些弊端和缺陷。近些年来,这两大法系相互借鉴,都不断地在自身制度设计上融入对方鉴定制度的精髓,以弥补和完善自身权力分配弊端,整体呈现出相互吸收、融合的趋势。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区别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模式,采用的是“超职权主义”,基本照搬前苏联的模式。这种模式重在强化权力机关的司法职能,而当事人在鉴定活动中的参与权被弱化。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种模式也出现了弊端,近几年出现的“黄静案”“邱兴华案”“杨佳案”等刑事热点案件,都是因司法鉴定问题引起的。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问题,即法律规定与运用实践产生了脱节,启动权配置和运行存在着侦控机关权力过大,控辩双方权利不对称,鉴定委托权由司法机关控制,启动程序随意性强等问题。因此,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优化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的构想。首先确立了以程序正义和人权、诉权等基本理念,其次提出要遵循启动法定、裁判中立、控辩平衡、有效参与和诉讼效率几项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优化制度的各类权力配置方式,并通过完善监督、救济机制等与启动权制度匹配的机制,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进行重构。(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3-10-01)

仇正洋[9](2013)在《如何重新分配鉴定启动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法律设置,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启动机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司法官启动机制,而是介于两者间的拓展化的法官委托鉴定制。现有的鉴定启动制度存在控方权力过大、启动权分散、证明责任与鉴定启动权无法衔接等问题。如何通过重新分配鉴定启动权(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3-08-15)

宫雪[10](2013)在《新民事诉讼法鉴定启动权问题刍议——以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博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不仅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内容,还具有保障民事诉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功能。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完善了民事鉴定启动程序,促进了这一功能的实现,符合建立现代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客观要求。以鉴定启动程序中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博弈为视角,探讨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完善和不足,能更好地剖析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权的价值和功能,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包括增强当事人主体地位及对法官的约束力;尽量限缩法官裁量权,保持法官中立地位;明确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防止当事人滥用启动权等方面。(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鉴定启动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决定权却由司法机关独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法自行启动。这种控辩失衡的启动权配置不仅违反正当程序,也不利于消除事实争议,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缺陷。过于职权化的启动权模式有着理论研究不足和受现实因素制约的双重原因。为此,一方面要增强辩方启动精神病鉴定的主动权,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启动权的规范和监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鉴定启动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少仿,涂丽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鉴定启动权之配置[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

[2].于美溪.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的反思[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

[3].姚佳璐.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问题与完善[D].苏州大学.2016

[4].付丹.探究新民事诉讼法鉴定启动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5

[5].赵国梁.我国精神病鉴定启动权之困境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5

[6].王浩巍.论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改革[J].行政与法.2013

[7].欧恒.如何完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启动权[N].贵州民族报.2013

[8].兰易.优化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D].西南财经大学.2013

[9].仇正洋.如何重新分配鉴定启动权[N].江苏法制报.2013

[10].宫雪.新民事诉讼法鉴定启动权问题刍议——以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博弈为视角[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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