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类型化论文-陈维君

不当得利类型化论文-陈维君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当得利类型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类型化

不当得利类型化论文文献综述

陈维君[1](2019)在《类型化基础法律关系视角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事实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最难证明的一环。由此,该要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结果。学界和实务界目前已形成了不当得利的"非统一说",并基于给付型和非给付型的分类就证明责任之分配建立了一定的规则。但缺乏精细化的分类易导致证明责任分配不公,对此,应细化不当得利的具体分类,以基础法律关系为方向研究类型化的形态,在"规范说"的指导下适度修正,保障两造当事人诉讼武器平等,维护利益衡平。(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7期)

范明瑶[2](2019)在《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致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取利益的事实,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将所得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受损人。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构成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是确定了几种可以实现不当得利返还的诉权,但罗马法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中,虽然大多数采用概括立法的原则,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是采取非统一说,将不当得利类型化。由于各国立法中普遍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一般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又需要将不当得利作类型化分析,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学说,“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我国的不当得利立法规定简单,仅以一个法律条文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一般性规定,如此原则的不当得利立法根本不能满足不当得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因此笔者选取不当得利类型化这一研究方向,通过比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结合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作用,解决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研究不当得利类型化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因此笔者旨在研究通过类型化构建不当得利制度。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发现,目前学者所采纳的通说观点是将不当得利类型化,并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笔者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以及英美法系不当得利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最早出现的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都是给付型不当得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变逐渐形成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规定,虽然普遍采用概括立法的原则,但这是立法设计所决定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将不当得利类型化。其次,笔者主要研究了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不当得利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笔者认为应从不当得利发生的事实上原因入手,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通过对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具体类型、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应当进行区分规定,通过类型化来构建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最后,笔者通过分析不当得利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一致、举证责任分配混乱。笔者通过不当得利类型化区分不同类型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可以明确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和当事人范围,有利于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文来源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张渝梓[3](2018)在《论不当得利的类型化及其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中国关于不当得利的司法背景,不难发现两点特别突出的问题,一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另一个是越来越多的诉讼主体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这两个突出问题导致了一个结果,人民法院受理了越来越多的不当得利之诉,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审理尺度和标准,导致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认识都不一致,审判结果大相径庭。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经济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移动的方式越来越频繁和复杂,诉讼主体往往对于复杂的利益交互方式望而却步,更倾向于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最基础的法律关系来选择起诉案由,司法实践中这更多的体现在诉讼主体恶意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上述突出问题一直困扰着包括法官、律师、当事人在内诉讼参与主体,且中国民法典正面临着酝酿制定,对于不当得利的研究就显然尤为重要。笔者作为司法工作者,代理了数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关于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没有统一标准,对于不当得利诉讼的相关举证责任,尤其是“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最重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有些法院甚至直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内部直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全部由原告负责或全部由被告负责。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司法审判行为严重伤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通过笔者代理的数起不当得利案件可知,不当得利纠纷的关键点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关于“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具备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争议不大,一般倾向于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则争议比较大。不当得利作为普通民事诉讼的一种,并没有其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可以进行初步的判断,但如果不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做差异化处理的话,依然会走到“一刀切”的尴尬境地。本文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析主要从一般举证规则出发,在涉及到复杂问题时,再采用类型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进一步论证,以求达成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不至于过于悬殊,并在此论证分析过程中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关于不当得利类型化分析主要参考了德国民法典、中国台湾不当得利制度等对于不当得利的类型分析,分析过程会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穿插处理。通过本文的论证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11-23)

王泽鉴[4](2015)在《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建构一个可操作的规范模式(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刊上期刊出王泽鉴教授的论文《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构建一个可操作的模式(上)》之上半部分,主要讨论了不当得利法两千年的历史发展与大陆不当得利法的展望,衡平理念、规范机能与解释适用,不当得利的构造、统一说、非统一说等不同学说及不当得利的类型等叁个问题。本期继续刊出该文的下半部分,下半部分用大量的篇幅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再构成"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不当得利类型与不当得利法的课题未来研究的路径:通过对判例学说的整理,寻求及建构一个具实践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模式,以引导实务的发展,促进民法的繁荣进步。(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项倩,刘宇萍[5](2015)在《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制度在特定情形下与相关刑事犯罪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合,绝大多数财产型犯罪从民法角度都可评价为不当得利,但也可能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不当得利型犯罪从类型化限定的角度而言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不当得利与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之间的交叉较为普遍,对交叉案件性质进行准确认定的钥匙即是"占有"。要准确理解民事占有与刑事占有的不同,须对案件发生过程中占有的归属以及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之间的转化等进行准确判断。(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王泽鉴[6](2015)在《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建构一个可操作的规范模式(上)》一文中研究指出历经二千余年的演变,不当得利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仍然具有重大影响。不当得利请求权是由罗马法上的个别诉权,经过长期的演变,直至近代,始发展成为一般的规定。本文旨在从不当得利类型论、区别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阐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提供一种不当得利发展的思考方法。(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贺志杰[7](2015)在《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不当得利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类型也越来越复杂,给审判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难题,稍稍不慎就可能出现不公的结果,甚至很可能导致滥用不当得利诉讼进行诉讼欺诈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没有明确的标准,甚至出现“一刀切”的主张:所有的不当得利诉讼案件中“没有合法根据”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都将由权利请求人原告来负担。由于不当得利诉讼只是普通民事诉讼的一种,那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其也适用,所以本文先结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分析探讨了目前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学说,包括成为通说的“完全原告负担说”,已被抛弃的“完全被告负担说”,经过探讨分析后提出的“分类负担说”。结合了我国法律上的规定总结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以法律要件说之规范说为通说,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遵循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考虑“距离证据的远近”、“举证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以及赋予法官运用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合法根据”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按照规范说来分配,因为不当得利类型复杂多样,必须区别对待。按照“非统一说”不当得利的类型首先被分为两大类: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分为叁种类型:自始无给付目的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给付目的不达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依据不同的分类依据,也有不同的分类,但主要是按照导致不当得利发生的事由来区分为叁大类:因人的行为而导致的不当得利,因法律规定而导致的不当得利,因事件而导致的不当得利。本文对不当得利的类型进行分类后,再结合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分析,最终确立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任何民事诉讼都追求一个公平的审判结果,不当得利诉讼中,审判结果的公平与否,也将影响司法的权威,如果“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合理,自然有助于审判结果的公平,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司法的权威。正因如此,笔者希望所得出的结论能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至少也能够提供一个研究方向。(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刘文勇[8](2014)在《返还不当得利之债证明责任分配的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返还不当得利之债诉讼中,对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无法律上原因"的(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学界多有论争,既有"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应由请求人承担的观点,也有"有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应由被请求人承担的观点,更有依据不同的类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的观点,凡此种种。本文也试图从实体法上不当得利的类型划分出发,对"无法律上原因"这一不当得利关键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进行合理化的分配,以期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解决这一问题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4年01期)

张沁磊[9](2014)在《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制度源远流长,现今在很多国家仍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其发展过程中充满争议,争议的起点主要不在其结果(关于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意见是一致的),而在其产生结果的理由,即是否可以用统一的不当得利事实来涵盖所有的案例,由此产生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学说。本文在第一章通过对统一说的五种主要学说和非统一说的两种代表学说的评析,提出从法律适用的观点来看,对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研究是完全有必要的。第二章比较了各国(主要是大陆法系)立法及学说上对不当得利所作的分类,综合比较其划分类型依据的标准,立足于比较法上的共识,并参考其发展史,认为首先应依据其产生的事实上原因,区分为因给付和非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其次,依据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无法律上原因是否具有统一性,将前者(统一于给付目的欠缺)分为给付目的不达、嗣后不存在和自始不存在叁种类型;将后者分为基于行为、法律规定和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另外,依据法律效果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不当得利(产生返还效果)和特殊不当得利(不产生返还效果)。第叁章研究的是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中存在两大实质性的问题:一是在法律上起决定作用的给付目的实现与否的确定,这决定了给付是否需要返还;二是如给付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则谁得向谁请求不当得利将演变成复杂的问题。本章探讨了给付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重点讨论了欠缺给付目的类型,另外简要分析了四种特殊不当得利类型和八种叁人关系的不当得利。第四章研究的是非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由于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是其中最重要的类型,本章重点讨论了四种该类型的不当得利(特别是无权处分),另外还讨论了基于受损人行为的支出费用型和求偿型不当得利,以及基于法律规定、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最后一章讨论了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和非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关系。两种不当得利关系的归属原则不同,关于这两种请求权存在一个问题:同一法律事实,有无可能依不同的构成要件,发生两个互相竞合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呢?在两人关系中,相对明了,但在叁人关系中,谁得向谁行使何种请求权颇值讨论。本章用案例就常见的无权处分和添附两种情形进行分析研讨,认为在叁人关系中,原则上因优先考虑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除此之外,还需参酌各相关法律的规范目的作为判断依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5)

计光超[10](2012)在《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与变革,至今仍为各国民法体系所囊括。然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并未如同侵权或合同那样受到足够的重视。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有寥寥数条,对其构成及法律效果欠缺具体明确的规范,难有操作性可言;在学术研究中,关于不当得利的着作、教科书也是屈指可数,往往缺乏系统性、有针对性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鲜有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判例。然而,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对于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请求权都有着极为详细和宏大的研究与论证,不当得利请求权备受司法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近些年来,随着类型化研究的逐步展开,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已经得到了一致认可,然而,作为非给付型中最为普遍的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学界所赋予的研究似乎并不足够。所谓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指的是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非法利益,此时,受害人即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加害人返还其所获不当利益。由于加害行为往往会涉及到侵权,因而往往与侵权行为相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上述可能构成竞合的情况之时,当事人与审理法院常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请求和审理。然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较之于赔偿请求权,往往在构成要件上较为宽松,比如,无需过错,加害行为无需违法,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更加宽泛等等。因而,对于请求人来说,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对于其权益的保护更为周到。综上,重要的是,如何在权益侵害的基础上构建不当得利的理论,又如何将之运用于司法实践。本文即从权益侵害的角度,从具体的案件事实出发,以请求权为中心,对此做一类型化的整理与研究。文章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百度文库案为引例,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基础问题作一整体的介绍与整理,进而得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独立性与必要性;第二部分着重阐述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类型化的标准;第叁部分从客体的角度,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具体阐述各种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做一类型化的尝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不当得利类型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致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取利益的事实,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将所得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受损人。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构成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是确定了几种可以实现不当得利返还的诉权,但罗马法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中,虽然大多数采用概括立法的原则,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是采取非统一说,将不当得利类型化。由于各国立法中普遍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一般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又需要将不当得利作类型化分析,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学说,“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我国的不当得利立法规定简单,仅以一个法律条文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一般性规定,如此原则的不当得利立法根本不能满足不当得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因此笔者选取不当得利类型化这一研究方向,通过比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结合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作用,解决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研究不当得利类型化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因此笔者旨在研究通过类型化构建不当得利制度。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发现,目前学者所采纳的通说观点是将不当得利类型化,并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笔者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以及英美法系不当得利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最早出现的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都是给付型不当得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变逐渐形成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规定,虽然普遍采用概括立法的原则,但这是立法设计所决定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将不当得利类型化。其次,笔者主要研究了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不当得利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笔者认为应从不当得利发生的事实上原因入手,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通过对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具体类型、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应当进行区分规定,通过类型化来构建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最后,笔者通过分析不当得利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一致、举证责任分配混乱。笔者通过不当得利类型化区分不同类型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可以明确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和当事人范围,有利于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当得利类型化论文参考文献

[1].陈维君.类型化基础法律关系视角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J].河北法学.2019

[2].范明瑶.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9

[3].张渝梓.论不当得利的类型化及其举证责任[D].山东大学.2018

[4].王泽鉴.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建构一个可操作的规范模式(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

[5].项倩,刘宇萍.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类型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

[6].王泽鉴.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建构一个可操作的规范模式(上)[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

[7].贺志杰.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类型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8].刘文勇.返还不当得利之债证明责任分配的类型化研究[J].法大研究生.2014

[9].张沁磊.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0].计光超.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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