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古文论文-王芳

法学古文论文-王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学古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学,《古文观止》,知识分子

法学古文论文文献综述

王芳[1](2013)在《察古鉴今 开拓创新——《古文观止》中的法学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周郑交质、蹇叔哭师、子鱼论战、吕相绝秦……《古文观止》中记述着的这些典故趣闻,就像历史长河泛出的鳞鳞波光,穿越时空、跃然眼前,深深吸引着岸边玩耍的孩子们去追寻、去思索。其实,古文的魅力不仅仅在于其文字的优雅、故事的隽永,更在于先哲的智慧精华能够引起心灵的共鸣,给我们以思想的启迪,如美人之手轻扣心扉,如天籁之音醍醐灌顶。这些经典历史故事可谓是大时代中的小事件,但反应了人们对安定生存秩序和公平竞争规则的执着追求,这种追求贯穿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在混沌初开之时,约束各方行为的力(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3年05期)

胡金菊[2](2009)在《法学古文的可译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学古文是记载和传承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和法学精神的物质载体。对法学古文的翻译是了解、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文化的重要途径。本文以《吕刑》为例,试图说明法学古文的可译性及其限度,旨在引起国内相关译者与学者对法学古文英译更多关注,进一步推动汉语法学经典英译实践和理论研究。法学古文英译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笔者认为,其历史可分为“五四运动”前后两个阶段。“五四运动”之前的法学古文翻译大多由西方传教士和汉学家们所完成。“五四运动”以后则主要由国内学者完成。纵观法学古文翻译历史,其成就主要体现在对中国典籍中法学篇章、少量法学专论和有关法律案件记录文字材料的翻译。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古文英译,散见于各种古文经典的翻译中,且多见于最近几十年的古代典籍英译出版物。《尚书》是中国典籍中的代表之一,《吕刑》则是《尚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学篇章,其英译本在国内出版的主要有两种:一是罗致野先生的译本,二是杜瑞清先生的版本。本文就上述两个英文版本进行比较分析,旨在说明法学古文的可译性及其限度。本文将影响法学古文翻译的因素归纳为语言和文化两类。首先是语言因素。法学古文文本创作于古代,与现今年代相隔甚远,语言文字亦多有变迁,很多语言问题难以定论,原文作者的意图难以明确界定,导致翻译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遗漏。其次是文化上的限制。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导致某些法律概念上的空缺,而翻译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意蕴的传达也是影响其可译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认为,要克服来自语言上的可译性障碍,应当广泛查阅相关资料,咨询该领域专家,界定其原文意义,然后采取归化策略使译文更适于译语读者的阅读习惯与接受心理。而对待文化引起的可译性障碍,则可以采取异化加注的策略来解决。本文以《尚书》中《吕刑》一篇的两个英译本为例,试图从语言和文化两个方面分别阐述影响其可译性的种种因素,并针对分析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通过对比研究可见,《吕刑》的两种英译本就整体而言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但是在实际翻译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例如某些法律术语的翻译,由于中西法制历史和法律文化差异,具有中国古代传统历史专有特征的法律词语在翻译中所存在的意义缺失问题等,则需要译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克服因上述原因所造成的种种障碍。本文认为,绝大多数法学古文文本是可译的,但同时又总是存在着文化上和语言上的限制。如何灵活运用各种策略突破语言、文化限制,有待进一步探索与研究,完善法学古文翻译的理论和实践机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5-06)

熊德米,陈常青[3](2000)在《法学古文英译的原则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法学古文化是世界法学文化水乳交融的一部分。完整、准确地将我国法学古文化向国外文化译介是语言学者和法律学者责无旁贷的工作。目前所出版的汉英翻译文献 ,其质量令人堪忧。本文提目前正式出版的部分古代法学论述的译文进行评论 ,提出了法律汉英翻译四原则 :准确性、简明性、严谨性、庄严性。(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00年05期)

法学古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学古文是记载和传承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和法学精神的物质载体。对法学古文的翻译是了解、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文化的重要途径。本文以《吕刑》为例,试图说明法学古文的可译性及其限度,旨在引起国内相关译者与学者对法学古文英译更多关注,进一步推动汉语法学经典英译实践和理论研究。法学古文英译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笔者认为,其历史可分为“五四运动”前后两个阶段。“五四运动”之前的法学古文翻译大多由西方传教士和汉学家们所完成。“五四运动”以后则主要由国内学者完成。纵观法学古文翻译历史,其成就主要体现在对中国典籍中法学篇章、少量法学专论和有关法律案件记录文字材料的翻译。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古文英译,散见于各种古文经典的翻译中,且多见于最近几十年的古代典籍英译出版物。《尚书》是中国典籍中的代表之一,《吕刑》则是《尚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学篇章,其英译本在国内出版的主要有两种:一是罗致野先生的译本,二是杜瑞清先生的版本。本文就上述两个英文版本进行比较分析,旨在说明法学古文的可译性及其限度。本文将影响法学古文翻译的因素归纳为语言和文化两类。首先是语言因素。法学古文文本创作于古代,与现今年代相隔甚远,语言文字亦多有变迁,很多语言问题难以定论,原文作者的意图难以明确界定,导致翻译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遗漏。其次是文化上的限制。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导致某些法律概念上的空缺,而翻译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意蕴的传达也是影响其可译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认为,要克服来自语言上的可译性障碍,应当广泛查阅相关资料,咨询该领域专家,界定其原文意义,然后采取归化策略使译文更适于译语读者的阅读习惯与接受心理。而对待文化引起的可译性障碍,则可以采取异化加注的策略来解决。本文以《尚书》中《吕刑》一篇的两个英译本为例,试图从语言和文化两个方面分别阐述影响其可译性的种种因素,并针对分析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通过对比研究可见,《吕刑》的两种英译本就整体而言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但是在实际翻译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例如某些法律术语的翻译,由于中西法制历史和法律文化差异,具有中国古代传统历史专有特征的法律词语在翻译中所存在的意义缺失问题等,则需要译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克服因上述原因所造成的种种障碍。本文认为,绝大多数法学古文文本是可译的,但同时又总是存在着文化上和语言上的限制。如何灵活运用各种策略突破语言、文化限制,有待进一步探索与研究,完善法学古文翻译的理论和实践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学古文论文参考文献

[1].王芳.察古鉴今开拓创新——《古文观止》中的法学启示[J].山东审判.2013

[2].胡金菊.法学古文的可译性[D].西南政法大学.2009

[3].熊德米,陈常青.法学古文英译的原则问题[J].现代法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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