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关系论文-蔡红艳

互联网法律关系论文-蔡红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互联网法律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互联网+”,劳动关系,劳动法

互联网法律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蔡红艳[1](2019)在《“互联网+”模式下劳动法律关系的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产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模式应运而生,"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就从"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管理等问题出发,分析"互联网+"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本文来源于《劳动保障世界》期刊2019年17期)

牛凯[2](2019)在《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需要正确处理五个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的概念改变了世界。司法领域也在寻找着自己的创新路径。司法的科技创新即“互联网+司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立案、取证、质证、庭审、执行、司法服务等程序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审理涉网案件会遇到很多问题。互(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5-16)

张静[3](2019)在《互联网金融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监管对策探讨——以“e租宝”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e租宝"案件为例,分析了该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状况及经验。认为我国应借鉴美英两国的做法和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权责,制定市场准入及退出规则,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社会征信和评估体系,规定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确定经营主体的举证责任,切实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范明志[4](2019)在《互联网影响法律关系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探索互联网影响法律关系的具体路径,可以为司法解决网络纠纷提供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从而为建立互联网社会条件下的法律规则积累经验。网络技术本身遵循着摩尔定律,每18个月到24个月就要更新一代,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生存方式都在发生变化,由(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3-23)

王浩铭[5](2019)在《“互联网+交易”的法律关系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技术发展下,线上交易受到人们广泛欢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交易逐渐占据更多市场份额,成为商业交易主要方式。"互联网+交易"影响积极,市场竞争向良性方面不断发展,有利于市场繁荣发展,满足消费者多方面需求。因此,应积极分析"互联网+交易"下的法律关系,了解具体的法律关系构造,从民法的角度分析"互联网+交易"经济发展,为规范网络交易奠定坚实基础。(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06期)

赵紫烟[6](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专车司机与平台间法律关系浅析——以滴滴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迅速发展时代,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兴经济迅速发展,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对传统法律模式产生了冲击。近期以滴滴为首的网约车平台事故频发,平台与司机的关系成了网络争论热点,因此本文将以滴滴平台为例,分析平台与专车司机间所构成的非标准的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责任的承担,并对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大胆的构想,提出相关的建议。1专车相关概念(本文来源于《知识文库》期刊2019年03期)

陈福胜,杨昌宇[7](2019)在《智能互联网时代法律关系客体的扩张——基于新兴权利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互联网时代,中国法律正面临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多重挑战,社会层面的新兴权利诉求层出不穷,司法领域疲于应对,迫使我们在理论上对权利的载体——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新的思考。当下中国社会生活领域,越来越多现实性社会关系不断冲破法律规范的原有界限,要求进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之中,法律关系客体呈现扩张之势。这既对司法实践提出挑战,也对业已形成的法律知识体系构成冲击。是什么促成了法律关系客体的扩张,如何看待扩张中的种种表现形式,又要如何化解实践的压力与理论的窘迫,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以面向未来的态度立足法治中国的实践进行思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夏庆锋[8](2019)在《互联网商品交易的二阶法律关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商品交易包含的法律关系中,互联网消费者与销售者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第一阶法律关系,在互联网商品交易中居于支配地位,而消费者、销售者分别与第叁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为第二阶法律关系,居于从属地位。第一阶法律关系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以第二阶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对互联网商品交易二阶法律关系的分析包括对二阶法律关系种类进行展开、对权利义务内容进行梳理、对主体责任进行界定及对客体类型进行重构等。经营者承担侵权或违约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应至少包括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不得超过其能力范围、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规定为不作为侵权、对经营者责任的规定为过错责任叁项内容。(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王诗琪[9](2018)在《互联网时代下民事法律关系中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误解制度是老生常谈的一项民法基本制度,在新的互联网时代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大误解"如何认定。本文通过本文就立足网络购物,互联网金融以及虚拟财产交易叁种类型化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小见大浅析网络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大误解如何定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陈晓燕,彭文卓[10](2018)在《网约工,到底是谁的员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又不是他的员工,干嘛跟他签劳动合同?”这是近两天网络约车时,问网约车司机“是否与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得到的如出一口的回复。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统计,2016年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人数已达6000万人,市场交易额3.45万(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8-03-04)

互联网法律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编者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的概念改变了世界。司法领域也在寻找着自己的创新路径。司法的科技创新即“互联网+司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立案、取证、质证、庭审、执行、司法服务等程序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审理涉网案件会遇到很多问题。互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互联网法律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蔡红艳.“互联网+”模式下劳动法律关系的问题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9

[2].牛凯.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需要正确处理五个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9

[3].张静.互联网金融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监管对策探讨——以“e租宝”案件为例[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范明志.互联网影响法律关系的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9

[5].王浩铭.“互联网+交易”的法律关系构造[J].人民法治.2019

[6].赵紫烟.互联网背景下专车司机与平台间法律关系浅析——以滴滴为例[J].知识文库.2019

[7].陈福胜,杨昌宇.智能互联网时代法律关系客体的扩张——基于新兴权利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8].夏庆锋.互联网商品交易的二阶法律关系分析[J].社会科学.2019

[9].王诗琪.互联网时代下民事法律关系中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8

[10].陈晓燕,彭文卓.网约工,到底是谁的员工?[N].工人日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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