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担保制度论文-胡晓帆,宋子龙

费用担保制度论文-胡晓帆,宋子龙

导读:本文包含了费用担保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担保物权制度,审计风险,审计费用,审计师行业专长

费用担保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胡晓帆,宋子龙[1](2019)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审计费用——基于《物权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文章考察审计师是否能识别2007年《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所带来的重大错报风险变化并做出反应。研究发现,与固定资产占比高的企业相比,固定资产占比低的企业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后支付更多的审计费用。进一步研究发现,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会带来更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审计师行业专长和审计师变更均会加强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文章利用《物权法》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从审计师这一外部监督者的角度考察其经济后果,识别了法律影响审计师行为的因果关系,扩展审计费用影响因素研究的同时,也对完善和推进担保物权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会计与经济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王影[2](2013)在《我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施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已有近叁十年的历史了,但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化,仍存在很多问题。对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并剖析其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11期)

夏天下[3](2011)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中叶,美国由于出现原告股东恶意提起派生诉讼,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纽约州创设了诉讼费用担保法令,以原告提供高额的费用担保作为原告败诉后对被告因参诉遭受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将恶意诉讼降低到最低限度。然而,美国纽约州诉讼费用担保法的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端,引起了理论界对费用担保法令的反思,随着司法实践和理论不断完善,修改后的《模范商事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和《加利福尼亚州通用公司法》(California General Corporation Law)都对纽约州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修改,其中加州的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本文以美国诉讼费用担保作为研究基础,通过对比《模范商事公司法》、《加利福尼亚州通用公司法》和《纽约普通公司法》,分析叁种立法模式各自的优劣。以此为基础提出我国不应制定强制性的诉讼费用担保法令,但是规定例外情况,以防止原告股东和职业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滥用和起因。文章首先阐述了股东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如律师怂恿原告向法院提起诉权;原告不当诉讼或为了个人目的随意向法院提起诉权。美国在20世纪中叶之所以出现了大量的派生诉讼,除了与美国本土的法律文化有关系外,还与派生诉讼制度本身有联系。派生诉讼是法律赋予中、小股东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的一种救济性制度,但是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以及对资本多数决的忽视,股东可以向法院代位公司提起对公司管理层的诉讼,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这成为很多投机股东谋取个人利益的途径。第二部分,分析了美国防止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方式之借鉴,以美国纽约州为例,美国纽约州首先引入诉讼费用担保法令,旨在遏制滥诉的现象,由于纽约州的立法模式倾向对公司的保护,而抹杀了大量善意股东提起诉权的积极性,所以之后的《模范商事公司法》不再用法律条文的方式制定诉讼费用担保法令,而是将权力交给法院。该部分详细的评析了《加利福尼亚州通用公司法》的规定。从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主体及其条件;提供担保的数额、期限等做了介绍,以期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第叁部分,我国防止股东派生诉讼滥用的立法完善。这一部分是对诉讼费用担保的引入以及如何引入提出一些建议。首先,诉讼费用担保在国内外都存在诸多争议,是否引入应当视各国情况而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并没有出现美国滥诉的情况,刚好相反,派生诉讼案例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不是太多,而是过少。所以我国不应强制性的规定诉讼费用担保法令,即不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但是规定例外情形,由法院根据原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来判断原告是否需要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次,应当明确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如“恶意”的具体情形;提供担保的数额还有提供费用担保也应当包括公司的大股东,而不仅限于中、小股东等规定。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因素,论文中必然会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之处。但是希望论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期待随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公司制度不断完善,有更多的学者参与到股东派生诉讼费用担保的研究当中,提出更好的建议来完善这一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10-01)

余璟[4](2011)在《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补偿与担保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仍有缺失。本文从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与意义出发,主要探讨了股东代表诉讼的中的诉讼费用补偿与担保制度,并结合理论与国内外立法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7期)

庞哲[5](2010)在《费用担保制度在中国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仲裁法和各仲裁规则对仲裁费用的收取与分配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仲裁庭则在仲裁费用的分配上较为轻率随意,这无疑会影响费用分配的可预见性,也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和仲裁员公正严谨的形象。费用跟随规则几乎已成为普世所承认的一般规则,具有诸多的益处。因此,为了使中国的仲裁法更有效地服务于国际经济交流的开展,有必要引入费用担保制度。(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0年22期)

徐惠婷[6](2006)在《国际商事仲裁费用担保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采用“费用跟随规则”时,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在仲裁程序中所付出的费用,若败诉方无能力偿付此费用,费用裁决书将变得毫无意义。尤其是当被申请人成功地抗辩之后却无法从贫穷的申请人处获得费用补偿,这是极不公正的,因为被申请人在是否进入仲裁程序上并无主动权。为了避免这种不公正,也为了保障费用裁决的实现,实践中就产生了费用担保这一项要求申请人提交一定担保金的临时保全措施。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费用跟随规则日益流行,而无法从外国败诉方收回费用的风险却在不断增加,因此费用担保日益受到各国的认可和推行。此外,费用担保制度虽已日益流行,但是各国法院及各仲裁机构的实践在该制度最基本的叁个问题—费用担保令的承担者、颁布者、颁布情形—上非常不一致。通过对各国实践的比较研究与分析,本文认为,在承担者方面,费用担保令只能针对申请人作出,因为未能履行费用担保令的结果是退出仲裁,而自然公正要求被申请人有天然的权力进行抗辩。在颁布者方面,宜采用以仲裁庭为主、法院为辅、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的模式,从而更充分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使仲裁更加高效地进行。在颁布情形方面,法官或仲裁员需要在保障申请人的正当诉求不被扼杀与被申请人在胜诉时得到费用补偿上取得一个平衡点,因此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与财产所在地、事实因素(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胜诉可能性与费用担保申请的压制可能性)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在中国国际贸易不断增长、国际贸易争端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为使中国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与国际商人的需要相适应,有必要且能够将费用担保制度引入中国。本文最后亦提出一条草案供立法界与仲裁学界参考。(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6-04-01)

万海波[7](2005)在《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源于中世纪时的习惯法。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经大陆法传人英国后,在普通法系有了较大发展。本文主要以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实践及其成文法规定为素材,结合我国学者在该领域对大陆法国家相关制度的研究,较为详细地研究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在本文的最后,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架构的具体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在这一部分里,作者首先探究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源头,并以英国普通法为重点研究对象。从1278年英国《格洛斯特法》确立后的几个世纪里,诉讼费用担保也还没有成为一项惯例。到了18世纪晚期,其他欧洲法院开始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根据这些发展,英国的法官们认为让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是恰当的。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发展,本文先从大陆法国家入手,然后过渡到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中间还提及了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最后,以我国作为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立足点并重点研究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在我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内法以国籍为基础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发展到目前国内法不具体规定涉外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而由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来规定互免诉讼费用担保问题的阶段。 第二部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这一部分里,作者先从理论上探讨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然后重点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其存在的合理性。特别是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担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第叁部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适用要件。本部分为本文的核心。作(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8)

邓杰[8](2000)在《伦敦海事仲裁中的费用担保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费用担保制度在伦敦海事仲裁中是一项用于维护可能胜诉的被请求人利益的十分重要的制度。 1 996年英国仲裁法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对费用担保制度作出了重要的改革 :取消了英国法院命令费用担保的权力 ,并将此项权力赋予仲裁庭。这无疑有利于促进伦敦海事仲裁中费用担保制度的高效运作 ,也更符合仲裁的本质和目的(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0年03期)

费用担保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施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已有近叁十年的历史了,但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化,仍存在很多问题。对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并剖析其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费用担保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胡晓帆,宋子龙.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审计费用——基于《物权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9

[2].王影.我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3].夏天下.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1

[4].余璟.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补偿与担保制度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

[5].庞哲.费用担保制度在中国的借鉴[J].知识经济.2010

[6].徐惠婷.国际商事仲裁费用担保制度比较研究[D].厦门大学.2006

[7].万海波.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

[8].邓杰.伦敦海事仲裁中的费用担保制度[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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