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人大代表综合履职能力的思考

关于提高人大代表综合履职能力的思考

一、提升人大代表的整体履行职责能力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昕诺[1](2021)在《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延安市五届人大为例》文中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提升代表履职能力,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促进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实现。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人大代表既是制度安排,又是政治主体,是连接人民和国家的桥梁。人大代表一端根植于人民,一端内嵌于国家,是实现国家、社会和人民有效互动的联动机制,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关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提升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是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核心要义。为进一步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本文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为分析对象,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访谈、调研,分别对延安市第五届人大代表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会议期间,人大代表通过出席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行使选举权等履行职责。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则是通过参加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视察、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履职。与此同时,延安市人大通过建立学习长效机制、创新群众联系机制、率先实行票决制、探索建议办理评估、树典立型展风采等措施,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履职的新路径。分析表明,延安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整体较好。但由于个人素质、履职环境、机制体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仍存在少数代表履职意识不强、履职能力不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及成因提出对策,以期进一步提升代表的履行能力: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二是强化履职意识,增强履职实效;三是创新联系机制,畅通知政渠道;四是加强履职考核,优化代表结构;五是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履职保障。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鄂义强[3](2020)在《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扩招政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由培育“精英”逐渐走向大众化,大学毕业生人数从扩招后第一届(2003年)的212万人次上升到2019年的834万人次,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已将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升到一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同时国家层面不断出台系列的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选择了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进行研究,也就是把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这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大学生就业置于整体政府责任的建构逻辑中去考察,从而有助于厘清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展开问题研究,就可以明晰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构建的重点。厘清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是开展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之间关系的省思,依据责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市场失灵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依据现实中政府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政府基本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阐释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责任的必要性,厘定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为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一般而言,研究社会现象和相关问题,都不能割裂历史的纵向联系,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不同就业制度时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也就是于历史演进中去考察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的履行,阐释大学生就业中政府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凸显20世纪末大学生自主择业时期政府责任履行上存在的问题,确保当代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研究的历史承续性,为进行深层次的问题研究打下基础。呈现当代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为提高研究的可信度与客观性,以网络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进行实证研究。编制《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涵盖全国52所高校、20 197名大学毕业生,通过社会学统计软件SPSS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主要采用频率分析法和交叉分析法,分别得出频率分析结果和交叉分析结果。同时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进行个案访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三个向度的问题研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就业政策对大学生个人需求关注不够,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亟待提升。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高校以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大学生就业作用不明显。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回应大学生就业状况的高等教育质量有效监督不足,大学生平等就业法治环境建设滞后,大学生就业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深入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从中得到有益启示。在此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以及中国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构建必须坚持的中国道路。最后在现实的逻辑上回应理论逻辑中所厘定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探索立足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的建构性策略:在政府调控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在政府服务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府监督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从而在现实的逻辑上,形成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促进机制,力求逐步破解中国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傅琴[4](2020)在《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和阐述,也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推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开创新局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现出更旺盛的生机活力。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优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组成。因此,人大代表地位崇高、使命光荣,他们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成效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影响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地方人大代表尤其是乡镇人大代表,在数量和规模上占比很大,处于基础性地位,他们的履职效果会直接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和人民群众利益。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以K市B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为研究对象,运用代议制等四项理论工具,剖析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和履职现状,通过对笔者强调的乡镇人大代表应当具备的五项能力分析,找出各项能力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之处,对影响因素分析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思考,旨在提高以B镇为代表的乡镇人大代表整体履职能力,提升整体履职实效,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开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新局面。

宋晓东[5](2020)在《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现状与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大监督制度在国家监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大监督职能的履行很大程度上能够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前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离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及人民的愿望存在一定的差距。文章以权力制约理论和社会主义监督理论为基础,通过分析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过程中职能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工作,对进一步引导人大监督职能履行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能力有重要意义。文章以LX市人大监督职能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分析法、调查问卷法和案例研究法等主要研究方法,发现LX市人大工作的监督职能履行工作取得了一定得成效,包括常态化工作有序开展,完善了“互联网+行政审批”新模式,加强了 LX市财政预算的监督。但是还存在时效性不足、客观性欠缺、缺乏实效性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运行机制建设存在不足、代表监督履职能力尚有缺陷、监督环境营造重视不够。为了提升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的实效性,文章从完善LX市人大监督机制,增强LX市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完善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的保障制度三方面提出提升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的建议。

蒋武鹏[6](2020)在《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审计监督、预算监督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预算监督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式,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现代预算要义就是通过有效的预算法律的监督约束,将预算关系规范在法治轨道上。预算治理能力和监督法治化是一个国家综合治理能力与执政水平的体现,直接关乎全体公民的利益。预算法律制度本质上就是要实现传统预算管理向现代预算治理的转变。为此,有很多学者指出,预算治理应当成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性主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预算改革推向国家治理的新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的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预算监督和治理是达到公共治理效率最佳的重要手段。一国的预算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该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反映出来,由于预算与社会活动诸多方面都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建立和完善一套现代公共预算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要求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完全在法律与制度的体系下运行,同时还要注重财政预算的透明度与民主化,更重要的是其关系到国家社会治理的转型,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保证该制度的高度透明,同时使民众都能够广泛参与进来,形成全民监督的机制,以更加有效的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我国预算监督和治理还存在提升和优化空间。如何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落实对政府预算的约束、管理和监督,是预算治理的关键问题。本文提出预算监督法治化应当成为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和重要举措。剖析我国当前预算监督治理的现实困境和存在问题,依据预算监督的相关理论,分析对目前我国预算治理监督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地区的地方预算监督示范改革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本文关注到我国的整体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践应当自觉贯彻“法治改革观”,进而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作为突破口,以制度变革方式实施的普惠性、实质性减税降费,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以支定收”保护国民的利益,更会倒逼形成预算的刚性约束,有助于促进国家预算监督体系的完善,真正实现“量入为出”。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强化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发展理路,应重塑预算监督理念,重构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监督路径,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公众以及司法的协同预算监督体制,拓展多元主体参与预算监督、优化预算监督有效性、威慑性的路径,构建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之间的良性“取予关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了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为发展路径,依法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职能,把政府权力关进预算这个笼子里,全面提升预算治理能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国家善治。本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现状、研究进路及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对本文涉及的术语概念进行说明。第一章阐述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并对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具体方式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分析了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二章探讨了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从国家治理的内涵,历史发展过程对治理理论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国家治理与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为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提供借鉴。第三章剖析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对法律控制、权力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当下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四章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预算监督治理的基本路径,分析预算治理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转型的体现,提出预算监督治理应当是以实现预算共治为目标,以预算法治为路径,基于可实现的预算效治,达成符合财政民主价值的预算善治。预算实现治理只有契合预算共治、预算法治、预算效治与预算善治的定性定位,才能在预算治理现代化的探索中实践预算约束治理,预算运行治理、预算绩效治理、预算监督治理、预算问责治理五种治理进路,对我国预算实现治理进行了定位和定性,同时分析了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在国家治理下所面临的调整和回应,为下一步提出预算监督改革的法治化进路明确了方向和导向。第五章为论证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主要从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和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五个方面进行阐述,明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预算监督机制。

王科[7](2020)在《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研究》文中认为自1993年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党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逐步实现凡进必考、择优录用,以保障基层公务员具备应有的工作能力。2006年《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后,更是将对各级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挂职锻炼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重视党的政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也将提升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放到了重要地位,而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政治胜任力得到很大提升。但是近年来,在提升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还有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形式主义、急功近利等问题。鉴于基层公务员的重要地位,如何优化和改进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提升方式的问题,制度性持续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了。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现状进行了研究。本文通过网络形式在全国东、中、西地区共26个省的基层公务员中,发放并回收528份调查问卷作为样本开展研究:(1)运用李克特五点量表、他人评价的方式测量了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水平;(2)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测量了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对政治胜任力的影响作用,(3)运用文献分析法研究政治胜任力及提升的逻辑基础,提升方式作用机制及信度效度;(4)运用卡方拟合优度检验方法分析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问题和改进意见;(5)运用历史分析法研究交流锻炼和行政问责方式的发展逻辑、现实问题及原因;(6)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西方发达国家政治胜任力的提升方式来作为参考和借鉴;(7)综合全文提出政治胜任力提升方式的优化进路,为建设一支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履职尽责,忠诚、干净、担当的基层公务员队伍提供参考。一般来说,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就是指其能够忠于国家、忠于宪法法律、忠于职守,从而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力。与西方国家坚持“文官中立”原则不同,在中国,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就是指公务员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职守,以及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力。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的提升,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使基层公务员不断强化国家意识、宪法意识、职责意识,从而提升其在复杂环境下客观、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力。在中国,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的提升,则指通过教育、实践等方式,使基层公务员不断增强理想信念、不断增强“两个维护”意识、以人民为中心意识、忠诚干净担当意识,从而提升其在复杂环境下履行职责的能力。本文的研究内容:(1)提出研究问题,并阐释选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梳理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创新;(2)对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评述,探索研究空间;通过对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政治胜任力提升等相关概念的涵义进行了界定,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根据研究的需要,对胜任力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职位分类理论进行论述,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撑与指导作用;(3)测量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现实水平及影响因素,通过他评的方式测量基层公务员当前的政治胜任力状况,并从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分析其影响效果,形成结论并为后文奠定基础;(4)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教育培训方式的实证研究。通过调查问卷分析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满意度、教育培训的有效性以及未来的改进策略;(5)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交流锻炼方式和行政问责方式的规范研究,分析两种方式发展的历史逻辑,以及当前提升方式面临的问题,诸如法律建设不足,动力不够、保障欠佳和缺乏绩效评估等,并分析其原因;(6)国外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域外经验,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国家的提升经验、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导向型的提升经验,以及两种提升方式对中国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借鉴;(7)提出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优化路径。从“教育培训”、“交流锻炼”和“行政问责”三个维度完善提升对策,主要包括加强法治建设、激发提升动力、实施管理创新、健全保障机制、强化监督评估等,以期实现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得到有效提升的目标;(8)总结主要研究结论,分析主要的不足之处,以及未来研究的展望。本文的创新点如下:第一,本文针对基层公务员这一群体的政治胜任力提升开展研究,在研究对象上有所创新。基层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中人数最多、分布广泛,且直接服务群众,是政府同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政治胜任力应该是基层公务员首位胜任力。比较现有的研究成果将基层公务员能力或胜任力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本文提出政治胜任力的概念,并指出其在各项胜任力中的核心地位,深入研究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及其提升的有关问题,这样的研究对象确定是有比较明显的新意的。第二,本文将政治素质的研究由定性研究转入定量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既往的政治素质研究主要运用的是家庭出身和阶级成分的审查评价法、日常观察和谈话了解的评语鉴定法等定性研究方法,这些方法按照判定标准作出定性的文字描述,研究结论往往过于简单、主观性强、表述笼统,不利于全面客观的把握政治素质及其提升过程。定量研究方法在学术研究中比较容易操作、标准规范、易于比较、匿名性强、主观性少,研究资料也容易获取。通过采用成熟的调查问卷,运用他人评价、自我评价或者两者结合的测量方式,发放问卷并回收后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处理数据,得出结论。通过量化分析能够更为准确的分析政治胜任力的现状和影响因素、提升方式的现状与问题,并针对性的提供对策建议。第三,本文建立了一个“理论-实践-监督”的“三维框架”以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在研究框架上有所创新。在这个“三维框架”中,“理论”是教育培训方式;“实践”是交流锻炼方式;“监督”是“行政问责方式”。根据胜任力的冰山(洋葱)模型,这个“三维框架”能够改变胜任力模型中的五个要素(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动机),教育培训能够改变知识、自我概念和动机;交流锻炼能够改变技能、自我概念和特质;行政问责能够改变技能和自我概念。比较已有研究成果往往只关注“三维框架”中的某一个方面,比如教育培训一个维度,本文的观点不仅是全新的,而且对于政治胜任力的提升作用也应该是全面的。

龙维[8](2020)在《地方人大监督职能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Y市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也进入“快车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国内政治体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个行政区域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利用人民和宪法赋予的职权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治民主建设。人大的一个重要职权就是监督职权,但是从国内各级人大行使职权实践来看,监督职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也没有构建完成完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机制,因而本文就选择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发挥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选择江西省Y市作为人大监督职能的研究对象,结合当前不同学者关于人大监督的理论研究,分析了Y市人大发挥监督职能遇到的矛盾障碍,提出Y市提高人大监督职能效果的对策建议。当前国内地方人大普遍没有发挥好监督职能,这就导致了地方人大不能够完全履行好自身职责。本文在对Y市进行案例研究后,提出了改善人大监督职能的具体路径。首先,必须要提高人大的监督意识,包括人大工作人员缺乏主动行使监督职能的意识、被监督者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以及社会公众对人大监督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不够等。其次,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的组织建设,要积极改进完善现有人大选举制度,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强化人大代表队伍组织建设,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第三,将人大的监督职能进一步细化,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不断规范监督程序、丰富监督形式,确保人大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好的监督实效。

陈腾超[9](2020)在《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状况和提升策略研究 ——以温州市L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可见人大代表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务。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增强其履职实效是我国广大人民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保障自身权益和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举措,对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优越性,加快实现国家改革发展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改革的有序推进和“依宪治国”理念的持续强化,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日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从理论层面来看,基层人大代表能否依法有效履职,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从现实作用来看,相比全国和省、市一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且数量庞大,能直接听取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基层一线的意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内外有关代议制理论的内容和变迁,界定与分析县级人大代表及其履职能力的有关概念、内涵,在梳理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当前县级人大代表重点需要具备的履职能力,以及相应的对策和改善途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本文的重点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文章的重点、创新点、难点。第二部分为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理论和法律阐释。该部分主要介绍和分析我国县级人大代表履职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县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并对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要求进行归纳。第三部分为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状况分析。该部分主要是对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进行系统研究,归纳概括近年来县级人大代表在履职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部分为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未能充分发挥的原因分析。通过对L区以及其他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对照,得出制约基层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主要因素。第五部分为提升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途径和对策。针对制约县级人大代表充分履职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陈月[10](2020)在《我国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文中指出公务员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了二十多年,期间,从中央到地方的考试规定中无一例外设置了“18至35周岁”的年龄条件。但2004和2005年接连发生了两起考生因年龄超过35周岁未能报考公务员而状告人事部门的案件。同时,近些年呼吁放宽公务员报考年龄的声音也一直不断。可见放宽公务员考试的年龄上限已成为不少公民的诉求。基于以上,本文认为需要重新对公务员招考中的年龄上限设定进行思考。由于国家机关录用行为具有双重性,即既要具备合法性,又要具备行政性。因此,本文不仅从法律角度分析35周岁年龄上限设定的合法性,更重要从公共行政角度分析这项条件设定的合理性,以促进年龄条件设定的合法化和合理化,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首先探讨了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设定的合法性。对该规定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进行法律回应后发现,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务员35周岁年龄上限的规定是否合法。分析后认为35周岁规定作为人事部制定的规章,在合法律性上,构成了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僭越,在价值方面,违反了平等原则,侵犯了个人权利,属于年龄歧视的行为,缺乏合法性的基础与来源。其次重点探讨了公务员年龄上限设定的合理性。社会整体年龄价值观念从重视老人经验到崇尚年轻化的转变使得相应的制度规定也产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公共人事制度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从传统的“论资排辈”到如今在录用和晋升中均存在年龄的限制。本文所研究的公务员考录中设定35周岁年龄上限即为年轻化价值取向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务员考录制度作为公共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组织和个人均会产生影响,并由于政府机关的特殊性,还会产生社会效应。因此,本文从制度和社会效应两方面对这项规定进行合理性分析。一、制度层面,公务员考录制度需要适应来源于效率,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平的压力。个人权利要求在宪法权利之外还需保证职业发展权利,而为平衡效率和公平则引发了组织多元化计划的开发。本文以此为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认为在个人职业生涯发展层面上,35周岁使得相同工作年限的公务员年龄相近增加晋升压力;公务员队伍“官本位”思想严重;损害大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权利。在组织多元化管理层面上,35周岁将录用人员的年龄集中在固定年龄段,使得现实中政府部门主体成为“三门公务员”,且单一的年龄结构又带来退休和生育“扎堆”的现象。总而言之,35周岁使得个人职业权利和组织多元化管理均难以得到保障。二、社会效应层面,一方面,政府的特殊角色使得公务员年龄条件的设定对整体就业市场的年龄限制产生示范效应,另一方面,狭窄的年龄条件加剧公务员队伍“能进不能出”,使得公务员系统的封闭性加强。最后,尝试提出对35周岁的年龄上限进行调整,同时允许特殊岗位设定合理的年龄限制的建议。

二、提升人大代表的整体履行职责能力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提升人大代表的整体履行职责能力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延安市五届人大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五)核心概念
一、人大代表履职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理论
    (二)代议制理论
    (三)代表制理论
二、延安市五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一)会议期间履职情况
    (二)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
    (三)代表履职机制创新
三、延安市五届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
    (一)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
    (二)代表履职存在问题的原因
四、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
    (一)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二)强化履职意识,增强履职实效
    (三)创新联系机制,畅通知政渠道
    (四)加强履职考核,优化代表结构
    (五)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履职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一、处置权的意涵
        二、处置权的地位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一、职权法定
        二、正当程序
        三、监察独立
        四、处置协同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3)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二)实证研究法
        (三)比较研究法
    六、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关系的理论概述
    一、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一)大学生就业的概念界定
        (二)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理论基础
        (一)责任政府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
        (三)市场失灵理论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实依据
        (一)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厘定
        (一)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调控责任
        (二)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服务责任
        (三)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践历程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时期:政府包办、计划配置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二、“供需见面”就业制度时期:计划配置为主、调节为辅
        (一)“供需见面”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时期: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状与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现状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现状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现状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证研究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设计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概况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频率分析结果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交叉分析结果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第四章 国外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二)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一)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策略建议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
        (二)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一)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
        (二)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一)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二)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
        (三)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 A 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附录 B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人才要求访谈提纲
    附录 C 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访谈提纲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4)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研究内容
    (五) 创新之处与研究困难
    (六) 研究工作具备的条件
    (七) 论文技术路线图
二、乡镇人大代表及其履职能力研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 相关概念
        1、人大代表
        2、乡镇人大代表及其特点
        3、人大代表履职和履职能力
        4、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及其特点
    (二) 相关理论工具
        1、代议制理论
        2、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三) 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必要性分析
        1、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2、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3、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实践的最好证明
三、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分析:以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为例
    (一) K市B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
    (二) 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基本情况
        1、换届选举基本情况
        2、当选代表基本情况
    (三) 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分析
        1、学习贯彻能力与贯彻执行政策要求存在差距
        2、联系群众能力与深入联系群众期望尚有不足
        3、民意表达能力与准确科学反映民意有所差异
        4、调查研究能力与调研实际成果质量仍需提升
        5、依法监督能力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不相匹配
四、制约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 管理监督因素
        1、管理机制不完善
        2、约束机制不到位
        3、激励措施不明确
    (二) 制度保障因素
        1、履职时间不足
        2、物质保障形式单一
        3、组织和服务保障落实不够
    (三) 代表自身因素
        1、整体素质不高
        2、身份认识不足
        3、履职意愿欠缺
    (四) 社会环境因素
        1、传统文化影响
        2、社会氛围不足
        3、法治环境不优
五、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思考
    (一) 明确职权定位,夯实履职根基
        1、加强党的领导
        2、强化组织建设
    (二) 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代表履职
        1、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制度
        2、健全人大代表活动制度
    (三) 加强服务保障,促进代表履职
        1、拓宽信息渠道,搭建代表知情平台
        2、加强服务保障,改善代表履职条件
        3、完善监督机制,促进代表依法履职
    (四) 加强人大宣传,支持代表履职
        1、加强人大工作宣传
        2、加强代表履职宣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5)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现状与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引言
    0.1 研究背景
    0.2 研究意义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0.4 研究方法
    0.5 研究内容
    0.6 创新点
1 概念和理论基础
    1.1 相关概念
        1.1.1 人大制度概念
        1.1.2 人大监督概念
        1.1.3 人民主权概念
    1.2 相关理论
        1.2.1 权力制约理论
        1.2.2 社会主义监督理论
2 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现状分析
    2.1 LX市人大的基本情况
        2.1.1 LX市人大的机构设置情况
        2.1.2 LX市人大代表情况
    2.2 LX市人大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2.2.1 听取和审议LX市“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2.2 推动LX市预算审查工作的实质性转变
        2.2.3 实地检查LX市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2.2.4 备案审查LX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3 LX市人大履行监督职能取得的成效
        2.3.1 推动了LX市人大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发展
        2.3.2 完善了LX市“互联网+行政审批”新模式
        2.3.3 加强了LX市财政预算的监督
3 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表现
        3.1.1 LX市人大监督工作重点不突出
        3.1.2 LX市人大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问题严重
        3.1.3 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形式化严重,缺少实效性
    3.2 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2.1 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机制建设存在不足
        3.2.2 LX市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尚有欠缺
        3.2.3 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得不到保障
4 提升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效果的建议
    4.1 完善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机制
        4.1.1 突出监督工作重点,改进监督方式
        4.1.2 加强内部建设,营造人大文化氛围
        4.1.3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构建良好工作环境
    4.2 增强LX市人大代表监督职能履职能力
        4.2.1 强化角色认知教育,提高代表履职意识
        4.2.2 加强人大代表培训力度,提升自身监督意识
        4.2.3 增强代表政治效能感,提升代表履职实效
    4.3 完善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保障制度
        4.3.1 积极探索LX市人大代表履职新机制
        4.3.2 构建LX市人大代表履职激励机制
        4.3.3 拓宽LX市人大代表监督渠道
5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 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附录2 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情况访谈提纲
作者简历
致谢
学位论文数据集

(6)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选题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一) 理论意义
        (二) 实践价值
    二、 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一) 国外相关研究
        (二) 国内相关研究
        (三) 对现行研究的评析
    三、 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进路
        (二) 研究方法
    四、 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
        (一) 本文难点
        (二) 创新点
第一章 预算与预算监督制度概述
    第一节 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
        一、 预算的内涵和特征
        (一) 预算来源
        (二) 预算监督的广义内涵
        (三) 预算特征
        二、 预算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 形成过程
        (二) 发展过程
    第二节 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比较
        一、 理论基础不同
        (一) 投入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理论
        (二) 绩效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二、 预算监督能力不同
        (一) 预算监督主体的不同
        (二) 审查监督时间的不同
        三、 预算监督权力不同
        (一) 预算修正案提交权力的不同
        (二) 预算监督和审议后,审议结果的效力不同
        (三) 预算监督的范围和详略不同
        四、 预算监督的方法、方式不同
        (一) 立法情况的不同
        (二) 报告情况不同
        (三) 人大利用审计机关的力度和范围不同
        (四) 信息公开程度不同
        (五) 表决方式不同
        (六) 初审和正式审查的做法不同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 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体现效率与公平理念
        二、 预算监督的程序性控制要求民主与法治理念
        三、 预算监督权力配置必须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第二章 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探讨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一般理论
        一、 国家治理的内涵
        二、 “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三、 治理理论的理论发展评析
        (一) 从统治走向治理
        (二) 从治理走向善治
        (三) 从善治走向法治,升级版为良法善治
    第二节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一、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相互影响性
        (一) 共同价值诉求
        (二) 互联体系构成
        (三) 特质形态共生
        (四) 互促功能实现
        二、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价值诉求性
        (一) 预算监督直接塑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
        (二) 预算监督贯穿公共政策全过程
        三、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民主法治性
        (一) 预算民主是民主政治的构成部分
        (二) 预算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
        一、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性
        二、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
        三、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性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对国家治理构建的挑战与回应
        一、 调整政策供给路径
        二、 平衡审查监督维度
        三、 拓展改革所需信息支撑
        四、 增强主体自身改革动能
第三章 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
    第一节 预算监督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一、 问责权利意识欠缺
        (一) 公众缺乏权责意识
        (二) 缺乏公众责任意识
        二、 缺乏相关法律支撑
        三、 预算透明度低
        四、 责任权力边界不清
        五、 制度漏洞制约问责
        (一) 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缺陷
        (二) 人大在预算审查、调整与决算中的制度缺陷
    第二节 权力机关在预算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预算监督立法存在缺陷
        二、 人大预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三、 预算执行缺乏公开性、透明性
        四、 预算审计制度设计不合理
    第三节 社会监督在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 公民预算知情权问题
        (一) 法律保障的缺位
        (二) 机制保障的缺失
        二、 公民预算监督权问题
        三、 公民预算决策参与权问题
        (一) 缺乏制度性的法律依据
        (二) 参与层次偏低,参与领域狭窄
        (三) 预算编制粗陋,预算参与困难
        (四) 被动参与多,参与能力有限
        (五) 缺乏对公民预算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阈下预算监督治理转型的体现与实现
    第一节 预算监督治理在我国的实现与实践的梳理
    第二节 预算治理的定位与定性
        一、 预算共治
        二、 预算法治
        三、 预算善治
        四、 预算效治
    第三节 预算治理的方向和导向
        一、 强化预算约束治理
        二、 细化预算运行治理
        三、 优化预算绩效治理
        四、 深化预算监督治理
        五、 硬化预算问责治理
第五章 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
    第一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一:加强党的预算监督
        一、 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
        二、 强化党对预算监督的保障力度
        (一) 实行监督公开制度
        (二) 实行监督反馈处理制度
        (三) 实行监督问责制
        三、 拓展党对预算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
        一、 提高预算公开透明度
        (一) 建立公开透明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二) 构建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三) 创新预算信息公开渠道
        二、 政府预算透明化、公开化
        (一) 预算公开的时间和频度
        (二) 预算公开的程序和内容
        (三) 预算公开的方式
        三、 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三: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
        一、 公民预算监督权的法律保障
        (一) 纳税人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二)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 纳税人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二、 平衡预算监督决策权力之间的关系
        三、 合理协调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 正确处理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四、 修正预算进度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权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四: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
        一、 加强人大参与预算过程监督的立法工作
        二、 强化预算监督制度执行法律效力
        三、 加强人大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四、 扩大公众参与预算监督制度范围
        (一) 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是预算民主化的基础
        (二) 预算参与的模式
        (三) 对我国参与预算改革的建议
        五、 建立政府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加大预算监督约束力度
    第五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五: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
        一、 认清减税降费的内在逻辑:以支定收
        二、 厘清预算监督的内在逻辑:量入为出
        三、 以减税降费为契机促进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 认真对待权力:预算与法治异曲同工
        (二) 把权力关进笼子:预算与监督殊途同归
        (三) 重塑预算监督:“减税”与“监税”不谋而合
        四、 减税降费背景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
        (一) 健全政治化监督路径
        (二) 强化法治化监督路径
        (三) 推进社会化监督路径
        (四) 建构司法化监督路径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一、 作者简介
    二、 科研成果
后记

(7)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五、研究创新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一、公务员与基层公务员
        二、胜任力与政治胜任力
        三、政治胜任力提升一般方式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一、胜任力理论
        二、职位分类理论
        三、公共产品理论
第二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及其提升研究的逻辑框架
    第一节 政治胜任力研究的法律逻辑与政策逻辑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政治胜任力的论述
        二、法律法规关于政治胜任力的规定
        三、政策文件关于政治胜任力的要求
    第二节 政治胜任力提升方式的作用机制
        一、教育培训的作用机制
        二、交流锻炼的作用机制
        三、行政问责的作用机制
    第三节 政治胜任力提升的效度与限度
        一、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效度
        二、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限度
第三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现实状态与影响因素
    第一节 政治胜任力现实状态的数据描述与样本特征
        一、本章的数据来源
        二、政治胜任力的测量
        三、组织与个人因素的测量
    第二节 组织因素对政治胜任力的影响
        一、组织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二、职级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三、职务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四、专业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五、区域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第三节 个人因素对政治胜任力的影响
        一、个体性征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二、年龄区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三、教育程度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第四节 本章的结论与启示
        一、政治胜任力现实状况的分析与启示
        二、组织和个人因素的影响效用的分析与启示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提升政治胜任力的现状研究
    第一节 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数据描述与样本特征
        一、本章的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二、教育培训方式的满意度调查
    第二节 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有效性调查
        一、培训内容方面的问题分析
        二、培训方式方法的问题分析
        三、培训监督管理的问题分析
    第三节 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改进意见调查
        一、培训分类方式的改进调查
        二、培训管理机制的改进调查
        三、培训教学师资的改进调查
    第四节 本章的结论与启示
        一、教育培训满意度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二、教育培训有效性调查的结论与启示
        三、教育培训的改进意见的结论与启示
第五章 交流、问责方式提升政治胜任力的现状研究
    第一节 交流锻炼与行政问责的历史逻辑与现状分析
        一、交流锻炼的历史逻辑与现状分析
        二、行政问责的历史逻辑与现状分析
    第二节 交流锻炼方式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交流锻炼方式现存问题的分析
        二、交流锻炼方式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行政问责方式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行政问责方式现存问题的分析
        二、行政问责方式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 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国家提升方式
        一、教育培训的经验启示
        二、交流锻炼的经验启示
        三、行政问责的经验启示
    第二节 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导向型国家提升方式
        一、教育培训的经验启示
        二、交流锻炼的经验启示
        三、行政问责的经验启示
    第三节 域外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方式的启示
        一、教育培训的经验借鉴
        二、交流锻炼的经验借鉴
        三、行政问责的经验借鉴
第七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优化进路
    第一节 教育培训方式的优化进路
        一、更新基层政府的培训理念
        二、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及方式
        三、优化与调整培训组织机构
        四、建立健全监督保障的机制
    第二节 交流锻炼方式的优化进路
        一、健全法规体系与统筹规划
        二、积极深化认识与转换观念
        三、完善工作流程与工作机制
        四、构建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第三节 行政问责方式的优化进路
        一、加强法治建设与事权划分
        二、理顺行政问责的工作机制
        三、构建多元的问责评估体系
        四、理顺党政问责之间的关系
研究结论及展望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
    二、本文研究的局限
    三、本文研究的展望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附录一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调查问卷
附录二 基层公务员教育培训的调查问卷
附录三 多选题项的卡方显着性检验列表
致谢

(8)地方人大监督职能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Y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意义
        1.1.1 理论意义
        1.1.2 实践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人大监督的渊源
    2.2 地方人大与地方人大监督的概念
        2.2.1 地方人大
        2.2.2 地方人大监督
    2.3 人大监督的相关理论
        2.3.1 人民主权理论
        2.3.2 权力制衡理论
        2.3.3 有限政府论
    2.4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内容及作用
        2.4.1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内容
        2.4.2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作用
    3.江西省Y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江西省Y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实践效果
        3.1.1 服务保障大局方面
        3.1.2 执行监督职权方面
        3.1.3 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方面
        3.2 .江西省Y市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 监督程序不规范
        3.2.2 监督形式不丰富
        3.2.3 监督的力度不足
        3.2.4 监督实效不明显
    4.制约江西省Y市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影响因素
        4.1 思想认识方面
        4.1.1 认识不到位
        4.1.2 主动性不强
        4.2 监督能力方面
        4.2.1 监督的专业性不强
        4.2.2 人大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4.2.3 机构配置不合理
        4.3 工作体制方面
        4.4 人大代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5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对策与建议
    5.1 营造地方人大监督的良好氛围
        5.1.1 坚持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相统一
        5.1.2 坚持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相统一
        5.1.3 坚持人大监督与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
    5.2 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
        5.2.1 科学公开选题
        5.2.2 扎实开展调研
        5.2.3 精心保障会务
        5.2.4 提高审议质量
        5.2.5 加大督办力度
        5.2.6 重视制度建设
    5.3 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5.3.1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5.3.2 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5.3.3 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机制
    5.4 稳妥推进好人大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5.4.1 完善机构,夯实组织基础
        5.4.2 以人为本,增强机关活力
        5.4.3 规范工作,重视基层建设
6 结论与展望
    6.1 结论
    6.2 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9)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状况和提升策略研究 ——以温州市L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1.5.1 创新之处
        1.5.2 不足之处
2 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相关理论和法律阐释
    2.1 人大代表履职的理论基础
        2.1.1 人民主权理论
        2.1.2 代议制理论
        2.1.3 委托代理理论
    2.2 县级人大代表的定义及其履职内容
        2.2.1 县级人大代表的概念及其权利和义务
        2.2.2 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内容
    2.3 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具体内涵
        2.3.1 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能力
        2.3.2 准确审议议案报告的能力
        2.3.3 深入联系选民群众的能力
        2.3.4 衡量代表履职能力的三个维度
    2.4 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与履职能力的关系
3 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状况分析
    3.1 温州市L区人大工作的历史与现状
    3.2 温州市L区近四届人大代表构成情况
    3.3 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方式和履职状况
        3.3.1 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并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议案
        3.3.2 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3.3.3 开展视察调研和联系选民活动
    3.4 县级大代表在履职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
        3.4.1 代表议案、建议的选题、论证和对策质量不高
        3.4.2 对报告、议案的审议能力和表决质量有待提高
        3.4.3 联系选民的主动性和开展调研的能力不够
4 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4.1 人大代表专业结构比例待优化
    4.2 人大代表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确
    4.3 人大代表个体间业务素养存在较大差距
    4.4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完善
    4.5 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措施不到位
5 提升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途径和对策
    5.1 优化县级人大代表产生机制
        5.1.1 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5.1.2 强化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把关
        5.1.3 探索完善代表选举竞争机制
    5.2 提高县级人大代表自身业务素养
        5.2.1 完善履职知识培训机制
        5.2.2 精心组织集体履职活动
    5.3 完善县级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
        5.3.1 健全对代表的履职评价机制
        5.3.2 探索代表退出和连任机制
    5.4 增强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5.4.1 为代表打造深入联系选民的平台
        5.4.2 为代表建立专业化履职的组织
        5.4.3 为代表的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6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10)我国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英文摘要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关于就业年龄歧视的研究
        二、关于公务员录用中年龄问题的研究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主要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一般性分析与我国的政策实践
    第一节 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概念界定与一般性分析
        一、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概念界定
        二、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的类型
        三、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设定的影响因素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政策规定与实践中的争议
        一、政策规定及地方官方部门解释
        二、实践中的争议
第三章 我国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设定的合法性分析
    第一节 实践争议的法理分析
        一、行政诉讼案及分析
        二、人大代表建议及分析
    第二节 对“35周岁”规定的合法性分析
        一、下位法抵触上位法
        二、年龄歧视与合法性的缺失
第四章 我国公务员年龄上限设定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节 理论基础
        一、多元化管理理论
        二、职业生涯发展理论
    第二节 35周岁上限设定与个人职业发展
        一、我国公务员职业生涯发展状况
        二、35周岁上限设定与晋升
        三、35周岁上限设定与中期职业发展
        四、35周岁上限设定与职业追求
    第三节 35周岁上限设定与公务员组织结构多元化
        一、我国公务员组织年龄结构现状
        二、35周岁上限设定与“三门公务员”
        三、35周岁上限设定与退休
        四、35周岁上限设定与女性生育
    第四节 35周岁上限设定的社会影响
        一、对企业社会用工的影响
        二、强化公务员系统封闭性倾向
第五章 我国考录公务员年龄条件设定的未来发展
    第一节 比较与借鉴:各国和地区的实践
        一、公务员录用年龄条件设定综述
        二、对我国考录公务员年龄条件设定的启示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年龄条件设定的建议
        一、调整35周岁的一般性年龄上限
        二、特殊岗位审慎设定年龄条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四、提升人大代表的整体履行职责能力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延安市五届人大为例[D]. 刘昕诺. 延安大学, 2021(11)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D]. 鄂义强.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为例[D]. 傅琴. 苏州大学, 2020(03)
  • [5]LX市人大监督职能履行现状与提升研究[D]. 宋晓东.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D]. 蒋武鹏. 吉林大学, 2020(08)
  • [7]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研究[D]. 王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8]地方人大监督职能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Y市为例[D]. 龙维.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9]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状况和提升策略研究 ——以温州市L区为例[D]. 陈腾超.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10]我国公务员考录年龄上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D]. 陈月. 南京大学, 2020(05)
关于提高人大代表综合履职能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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