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控制论文-刘一丁

裁量控制论文-刘一丁

导读:本文包含了裁量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地方财政,监督机制

裁量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一丁[1](2019)在《地方财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其灵活变通的特性提高了行政效率,在行政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正因为这种权力所特有的"活跃性",有时也成为权力滥用行为的载体。本文通过笔者在实践工作中的所见所闻,透过典型性的地方财政部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例,加以总结分析,并从多角度提出解决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财政》期刊2019年16期)

何敏[2](2019)在《论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其自由裁量权过大,则天然自带易腐蚀属性。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施过程中,更是毋庸置疑。囿于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消防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面消防管控和消防自由裁量权的设定密不可分,消防自由裁量权因此极易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并且自由裁量权一经滥用,很容易侵犯消防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加强对消防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遏制权力滥用,维护消防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加强消防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社会面消防形势安全稳定。(本文来源于《消防界(电子版)》期刊2019年13期)

李垚,刘俊英[3](2019)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依据及控制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法治国家,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是权力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国内外学术界基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普遍对其持不信任态度,如何有效限制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核心议题。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过大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滋生腐败;过小则难以实现"个别正义"。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认识,深入剖析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并论述了从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程序性控制和行政伦理道德叁个方面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途径。(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6期)

张冰[4](2019)在《市场价格监管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价格执法承担着维护社会价格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任,是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力,与此同时,“自由”的属性带来被滥用的风险,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影响。因此,对市场价格监管领域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针对本文研究课题搜集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研究成果,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尝试定义市场价格监管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行政控制理论、行政监督理论和街头官僚理论作为理论基础,运用案例研究法和综合调查法,总结目前市场价格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外部、内部两个方面对产生原因进行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程序、执法原则、行政伦理、人员管理六个方面进行控制,以便更好地实现价格执法目的和自由裁量权使用的初衷。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之一,正确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找到避免权力滥用和发挥价格行政效能的最佳结合点,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的优越性。通过本文的初探,期待能够促进市场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廉洁高效地执法。(本文来源于《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期刊2019-06-01)

袁悦[5](2019)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偏差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产生偏差结果是很难避免的,那么如何控制自由裁量偏差便是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正义的实现。近年来,跨学科研究盛行,法学与其它学科的交叉研究越来越多,从认知科学的视角探讨法官自由裁量偏差控制问题,会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学领域关于法官决策研究中的“偏差”含义来源于心理学领域中的“认知偏差”,指的是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认知主体对认知对象认知的偏离与谬误。法官自由裁量权产生偏差表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层面上,事实认定的偏差是基于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和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一致发生的,法律适用的偏差表现在法官对法律条文的选择、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上。法官自由裁量偏差的产生可能由于多种影响因素,一是法官个人认知能力和业务水平造成的,如法官的直觉因素、法官的思维模式、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素养等;二是受法官群体决策的影响,我国合议制度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该原则本身就具有很多问题,加上群体决策的“沉默螺旋”效应,极易造成偏差结果;叁是外部环境和因素干扰法官审判活动所造成的,如行政权对审判独立的干预、媒体舆论对司法裁判活动的影响等。法官的裁判活动会受到许许多多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会导致偏差结果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只有在各个环节上尽量控制这些裁量偏差,才能尽力避免由于这些偏差所带来的司法不公等负面效应。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的偏差,一是要将法官个人修正与制度约束相结合,法官个人的认知因素在自由裁量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通过对法官进行专业的心理分析培训,提升法官的认知水平和反省能力,防止受主观狭隘观念的束缚,减少直觉偏差;还要完善法官责任制,构建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严格设定法官任职资格、设立专业遴选机构,在培训机制上向正规化、专业化方向前进,通过制度约束提升法官素质、能力和审判水平。二是要健全庭审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在判决书中应当尝试逐渐公开“少数意见”,全面落实和完善好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包括法官人身安全、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等,增强法官对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确保法官身份的稳定性等。叁是要消除和防范影响审判独立的外部干扰因素,一方面要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保障审判独立,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媒体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避免公众意见不当干预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花蕾[6](2019)在《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就存在着冲突,要想达到建成法治当局、服务当局的既定目标,就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节制。如何保证在不剥夺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此种职权不被滥用,是法治建设务必面临的难题。本文论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依据以及权力被滥用的危害,继而探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在赋予行政主体一定裁量权的同时,要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辅之以必要的控制措施,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赵城晖,程凯[7](2019)在《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受大陆法系影响深远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过程中被广泛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实现灵活性和个体正义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对于规制模式的选择,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内部制约机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种裁量基准在实施效果、实施成本等方面都呈现出优势,弥补了传统规制方式的不足。(本文来源于《审计与理财》期刊2019年04期)

张见明[8](2019)在《总包省钱 分包不亏》一文中研究指出“项目现场成本控制的核心,是要提高分包商的工效,促使分包商心无旁骛、一门心思地干好活,最终做到总包省钱、分包不亏。”近日,在炼化工程集团宁波工程公司中安联合煤化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彭永良接受采访时表示。该项目部通过统一策划,从减少个人裁量权、(本文来源于《中国石化报》期刊2019-03-12)

付景威[9](2019)在《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实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法治首先追求对权力的规制,然而权力具有天然膨胀性,在庞大的行政权力体系中,警察权的行使关系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影响到人民群众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是当前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肩负14项法定职责,权力范围广泛。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警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保护国家安全、彰显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由于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复杂多变,警察在行使职权时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也是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全面调动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实现行政目标和法治需要,满足社会需求;同时,若不善行使又导致警察利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谋取私利,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有效地控制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实现合理行政,而且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本文首先阐述了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继而分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最后提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相结合的路径,内部控制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机制、落实制度控制等方面开展控制,外部控制从完善立法控制、完善司法审查、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实施控制。本文提出的相关路径,结合当今法治建设的的热点,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设置独立复议机构、内部控权等理念,加强多元化立法、提升司法审查效能等方面的内容,都属于控制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李登喜,李大庆[10](2018)在《论税收核定权的裁量属性及法律控制——基于“德发案”和《税收征管法》第叁十五条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征管法》第叁十五条规定的税收核定权,无论从条文的含义还是从其在税收执法以及司法中的适用看,都体现出明显的裁量属性。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判例将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基于税收核定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裁量过程,该认定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与理论。"德发案"所引发的争议,其背后所隐含的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不受法律控制的质疑。文章试图从行政裁量的视角观察税收核定权法律性质,论证税收核定权的裁量属性,并探求对其进行法律控制的有效路径。(本文来源于《税收经济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裁量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论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其自由裁量权过大,则天然自带易腐蚀属性。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施过程中,更是毋庸置疑。囿于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消防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面消防管控和消防自由裁量权的设定密不可分,消防自由裁量权因此极易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并且自由裁量权一经滥用,很容易侵犯消防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加强对消防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遏制权力滥用,维护消防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加强消防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社会面消防形势安全稳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裁量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1].刘一丁.地方财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控制[J].中国财政.2019

[2].何敏.论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消防界(电子版).2019

[3].李垚,刘俊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依据及控制路径研究[J].理论观察.2019

[4].张冰.市场价格监管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研究[D].中共吉林省委党校.2019

[5].袁悦.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偏差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6].花蕾.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J].法制博览.2019

[7].赵城晖,程凯.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研究[J].审计与理财.2019

[8].张见明.总包省钱分包不亏[N].中国石化报.2019

[9].付景威.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探析[D].兰州大学.2019

[10].李登喜,李大庆.论税收核定权的裁量属性及法律控制——基于“德发案”和《税收征管法》第叁十五条的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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