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论文-郭树理

欧洲人权公约论文-郭树理

导读:本文包含了欧洲人权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体育法学,诉权,欧洲人权公约,中立

欧洲人权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郭树理[1](2019)在《运动员诉权保障与《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佩希施泰因案件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刘晓[2](2018)在《欧洲人权保护机制下的环境权保护问题探究——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相关判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人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实践中不断探索出了给予环境权间接保护的路径。这其中经历了以对事管辖权为由拒绝环境申诉到开始承认环境污染与人权之间存在关系,再到最终做出支持环境申诉裁决的发展过程。《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作为环境申诉中最频繁援引的法律依据,在依据此条提起的众多环境申诉中,欧洲人权法院广泛适用了国家裁量余地原则,并且随着判例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将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转移到利益平衡检验,为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均提供了保护。(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尤纳斯·格雷姆赫登,大卫·雷切尔,张伟,刘林语[3](2018)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对欧洲理事会主要人权公约接受情况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对欧洲理事会通过的主要人权公约的接受程度以及接受所需的时间等信息,能够用来衡量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对人权的承诺水平。在欧洲理事会47个成员国中,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接受人权公约的比例显着较高,也比其他成员国更快接受人权公约。然而,签署公约速度较快的成员国在签署公约后平均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批准公约。因此,签署或批准公约花费的平均时间才能被用来对比分析各成员国遵守新开放公约的意愿。一个国家不愿意批准某项公约,可能是因为它对公约内容不确信,也可能是因为它更为严肃地对待公约内容因而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对本国的法律框架作相应的调整。(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闫丽皎[4](2017)在《欧洲人权公约的宪法化——兼论欧洲人权法院向宪法法院转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欧洲人权法院的权力范围与宪法法院的权力范围相类似,更进一步说,欧洲人权法院的职能和权力正逐渐向宪法法院靠拢。这也影响着一场以权利为基础的、泛欧洲的宪法化运动的发展。随着欧洲人权公约被吸收到内国法律体系中,公约也将会越来越宪法化。如今,欧洲人权法院的基础性宪法任务就是管理当前随着宪法多元主义所产生的复杂的体系。同时,公约的宪法化也将对存在于国家体系中的多元主义产生影响。(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房晓[5](2017)在《《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宪法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保障人权和维护和平秩序,欧洲主要国家进行了联合,组建了欧洲委员会这一政治组织。欧洲委员会甫一成立即起草、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被称为其"王冠上的宝石"。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中宣誓性的权利落实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设立了有效的监督机构,并确立了以国家间指控程序和个人申诉程序为主的实施机制。这是国际社会中出现的第一个区域人权保护机制。这一机制有效地推动了欧洲国家基本权利的保护,一方面公约所规定权利与缔约国国内基本权利的差异,促进了国内实践的改革——缔约国通过不同形式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另一方面,个人申诉制度使个人可以在国际层面主张其享有的基本权利,而这导致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一国立法的审查。英国曾是欧洲委员会的积极倡导者,在公约的起草和实施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却迟于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其根源在于对根本性宪法原则即议会主权的维护。在2000年以前,公约在英国国内不具有正式的法律地位,但是法院在解释法律时已经开始参考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英国通过1998年《人权法案》将公约纳入国内,该法案于2000年生效。该法案将公约权利纳入国内法,并为实现公约权利而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其中特别具有改革性质的是,英国法院具有了审查议会立法的法定权力,这被视为一种"弱型违宪审查"。随着第一个全面的权利清单的出现,弱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以及欧洲人权法院与英国的互动,英国的宪法形式出现了成文化的趋势,议会主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及基本权利保护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自制定一部权利法案的提议以来,英国国内就存在不同的声音;近年来,英国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关系也显示出不和谐的因素。通过观察《欧洲人权公约》和英国宪法的互动过程,将对理解如何实现国际人权法国内化和平衡国家的裁量余地带来启示。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概况、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作介绍。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英国与《欧洲人权公约》,首先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公约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发展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其后概括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机制,展现欧洲公民的哪些权利通过何种方式在国际层面得到保护;最后是公约在英国的适用,简要介绍英国对公约态度的转变,公约在英国的适用方式,并分析英国积极推动公约制定却迟于将公约纳入国内的原因,为后文论述公约对英国宪法的影响作铺垫。第二章是对英国宪法形式的影响,1998年《人权法案》是对基本权利的法典化,这一章同样主要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第叁章是对英国议会主权的影响,首先介绍议会主权的含义,其次论述公约的实施使英国的议会主权受到限制,特别是1998年《人权法案》以后,议会立法开始受到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审查。这一章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历史分析法。第四章是对英国基本权利保护的影响,首先概括基本权利保护的方式在制度、原理和依据上发生的变化;其次以介绍具体案例的方式,总结分析英国国内明显受到影响的权利以及这种影响是通过英国与欧洲人权法院的互动发生的,并指出公约和英国的互动中也出现了不和谐之处。这一章主要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最后的结语部分在回顾和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启示性结论,一,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有效地促进了人权保护,运行过程中积累的判例法对于国内法院解释基本权利有借鉴意义;第二,人权仍然是一个充满高度争议的领域,对人权的解释不能脱离一国经济、社会、历史等因素,不能背离民主正当性;第叁,给予成员国较为宽松的自由裁量余地可能更有利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和成员国的正向互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张海涛[6](2016)在《国际体育仲裁的公正裁判制度研究——以《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审判权"的适用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原则,逐渐成为人权保障的必要条件和民主彰显的惯有形式。当下各国国内的司法审判制度都围绕《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公正审判权"而建构本国的公正审判制度,但作为国际体育争端定纷止争的主要场域,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存在"公正审判权"的制度规定,以及在后续实际裁判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公正审判权"所界定的精神与规定的原则性制度,仍尚未明晰。实际上,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仲裁过程中续延了"独立裁判"、"公正裁判"、"保证裁判公开"、"仲裁庭依法设立"、"合理时限内裁结案件"的"公正审判权"制度,但仍然存在裁判规范漏洞和权利保护失当的问题,有必要厘清国际体育仲裁过程中规定的"公平裁判权"的相关内容。(本文来源于《体育成人教育学刊》期刊2016年03期)

简·鲁克莫斯基,曹黎明[7](2015)在《体育组织章程中的仲裁条款:自愿同意还是强制接受?——以《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为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日益普及,乃大势所趋,这在体育界尤为明显。有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特别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对与体育相关的纠纷享有专属管辖权。各种体育组织的章程和细则中附加的强制性仲裁条款,更是强化了这种管辖权。如果有运动员或俱乐部欲不履行强制性仲裁条款规定的义务,他们会被警告其行为可能被予以纪律处分,这种震慑保障了仲裁条款得以执行。由于体育的职业化特点,以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占据的垄断地位,在纠纷发生后,运动员以及各体育俱乐部除了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以外别无选择。尽管强制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仍受到人们质疑,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却对这类强制仲裁条款予以认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表明:包含强制性条款的私人仲裁协议,可能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特别是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虽然《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一般不适用于私主体之间,但从国家负有保障人权的积极义务的概念,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国家及其机关(在本文中,尤其指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有责任干预这种私人关系,以确切保障诉权的有效行使。(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5年02期)

陆平[8](2015)在《论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历史流变与制度前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建立起了两套不同的人权保护机制。《欧洲人权公约》依托公约的成员国所赋予的强制管辖权,在欧洲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在欧盟体系内部,欧盟法院出于维护权威的需要而将人权保护纳入其管辖的范围。在欧洲人权法院与欧盟法院的关系上,欧盟法院有对欧洲人权法院观点的援引与《欧洲人权公约》条款的参照,但也发生过法律解释的冲突。在制度设计上,随着《里斯本条约》的生效以及欧盟显示出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强烈意愿,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缺乏法律依据这一根本制度障碍已经排除。至此,欧洲的两套不同人权保护机制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使得人权保护趋于一体化与标准化。(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5年02期)

娜娅拉·波塞那多,范继增[9](2016)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6号议定书对欧洲人权法体系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目的是分析2013年制定但至今还尚未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6号议定书内容和潜在的影响。由于该议定书建立了咨询性机制,使得具有终审权力的缔约国法院可以在案件中止期间内向人权法院申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性意见。本文将以比较法的观点为基础,尤其是同美洲人权法院的咨询性机制进行比较,着重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分析哪些缔约国法院有权提出咨询性意见申请、人权法院会受理何种提问以及咨询性意见具有何种效力或者效果。此外,本文还将重点分析具有咨询性意见对缔约国人权事项的司法与立法体系的影响和转变。(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6年03期)

范继增[10](2016)在《多元结构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体系:欧盟法与欧洲人权公约间交互式发展与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 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欧洲人权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洲人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实践中不断探索出了给予环境权间接保护的路径。这其中经历了以对事管辖权为由拒绝环境申诉到开始承认环境污染与人权之间存在关系,再到最终做出支持环境申诉裁决的发展过程。《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作为环境申诉中最频繁援引的法律依据,在依据此条提起的众多环境申诉中,欧洲人权法院广泛适用了国家裁量余地原则,并且随着判例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将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转移到利益平衡检验,为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均提供了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欧洲人权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1].郭树理.运动员诉权保障与《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佩希施泰因案件述评[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

[2].刘晓.欧洲人权保护机制下的环境权保护问题探究——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相关判例为视角[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

[3].尤纳斯·格雷姆赫登,大卫·雷切尔,张伟,刘林语.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对欧洲理事会主要人权公约接受情况的比较分析[J].国际法研究.2018

[4].闫丽皎.欧洲人权公约的宪法化——兼论欧洲人权法院向宪法法院转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5].房晓.《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宪法的影响[D].山东大学.2017

[6].张海涛.国际体育仲裁的公正裁判制度研究——以《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为考察对象[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6

[7].简·鲁克莫斯基,曹黎明.体育组织章程中的仲裁条款:自愿同意还是强制接受?——以《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为视角的分析[J].湘江青年法学.2015

[8].陆平.论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历史流变与制度前景[J].湘江青年法学.2015

[9].娜娅拉·波塞那多,范继增.《欧洲人权公约》第16号议定书对欧洲人权法体系的影响[J].人权.2016

[10].范继增.多元结构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体系:欧盟法与欧洲人权公约间交互式发展与影响[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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