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客体论文-于彧

民间文学艺术客体论文-于彧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间文学艺术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哲学,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于彧[1](2018)在《民间文学艺术能否作为着作权保护的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我国目前在着作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能够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具体保护细则尚未颁布。本文将通过法哲学的视角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上的权利属性,明确其基本特征,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基于着作权法保护进行批判,并得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佳的保护模式为公法保护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1期)

卿越[2](2014)在《知识产权视域内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自身独特性充分显示其难以与着作权成为同等性质的民事权利。尽管和着作权客体类似,但其产生、归属和利用都不相同。本文在对比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着作权客体的属性,对民间文学艺术特别着作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反映特定的地区或族群的社会生活特征与文化特性,通过口头或身体语言传授、模仿等方式长期流传的文艺产品或艺术表现形式。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从内容到形式都与创作或保有它的当地族群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文化背景紧密相连。(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严永和,黄钰[3](2013)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研究的误区与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内涵的研究包括作品思路、形神一体化思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思路叁种类型,这些思路存在着法学化不足、本土化不足和作品化不足叁个误区,建议将1982《示范法》和2012年WIPO-IGC《保护传统文化表达形式条款草案》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学结合起来,把民俗学成果法学化、域外资源本土化和中国化,并坚持作品思路,合理确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为建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制度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甘肃理论学刊》期刊2013年03期)

邓社民,刘秀[4](2011)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客体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相区别,民间文学艺术还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母题民间文学艺术素材。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则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中具有作品特征的那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样的定位既避免了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母体素材纳入保护范围,使得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且不利于操作,又避免了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限定为作品,使得许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如活动形式、民间习俗等)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1年12期)

洪永洋[5](2007)在《传统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独立客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与工业社会所主张的知识产权概念有很大区别,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继承和沿革,而后者更倾向于对“创新”的保护。但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理所当然的属于知识范畴,在知识产权领域传统民间文学艺术应当拥有确定的客体地位。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客体我们应当建立不同的法律保护制度以实现对它们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江忠英[6](2007)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问题研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客体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问题一直是人们较少讨论的话题之一,在国际范围内也没有哪个国家有成功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的经验可借鉴。因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立法可谓是任重而道远。本文试图在分析、借鉴国际及其他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客体范围、权利主体、保护方式等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飨读者。(本文来源于《电影评介》期刊2007年04期)

杨勇胜,郑章瑶[7](2005)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客体化——传统民间文艺与知识创新的利益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国家主导的传统版权制度一刀切的“公有领域”理论,使民族多元化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严峻的情势。根据“思想———表现二分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可版权性。版权法上的作品类型历史地来看是开放的,发展中国家应依据自身的国情和版权立法价值观,重置“可版权作品”的约束性条件,确认群体作者的身份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排除“固定”的要求,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客体化,以达成传统民间文艺与知识创新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民间文学艺术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自身独特性充分显示其难以与着作权成为同等性质的民事权利。尽管和着作权客体类似,但其产生、归属和利用都不相同。本文在对比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着作权客体的属性,对民间文学艺术特别着作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反映特定的地区或族群的社会生活特征与文化特性,通过口头或身体语言传授、模仿等方式长期流传的文艺产品或艺术表现形式。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从内容到形式都与创作或保有它的当地族群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文化背景紧密相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间文学艺术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于彧.民间文学艺术能否作为着作权保护的客体[J].法制博览.2018

[2].卿越.知识产权视域内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

[3].严永和,黄钰.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研究的误区与思路[J].甘肃理论学刊.2013

[4].邓社民,刘秀.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客体初探[J].学习与实践.2011

[5].洪永洋.传统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独立客体地位[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

[6].江忠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问题研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客体范围研究[J].电影评介.2007

[7].杨勇胜,郑章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客体化——传统民间文艺与知识创新的利益平衡[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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