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教育的社会属性对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

基于教育的社会属性对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有利于指导教育实践顺应改革趋势,关注高等教育的公平,完善政府监管与服务的职能。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加是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然要求。本研究基于教育的社会属性对高等教育公平产生系列思考。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公平;阶层流动;公益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高等教育也面临诸多挑战,高等教育的中的弊端也被暴露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还是高等教育公平问题。在201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教育成就是全方位、开创性的,教育变革是深层次、根本性的。从‘有学上’到‘上好学’,从教育大国迈向教育强国,中国教育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他还强调,“要让每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高等教育是社会阶层流动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社会阶层再生产的重要手段,高等教育的公平给无数中下阶级带来希望。教育公平是新时期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显得十分迫切。

高等教育的社会属性——“公益性”

从高等教育的现阶段发展现状来看,公益性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十九世纪的三篇报告传承了被誉为全球思想实验室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直以来坚持的教育理念和价值主张,在这些报告中不同时期的报告透露出不同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主张,其中《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更加倡导科学和经济,《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更加侧重于理想主义而文主义的光辉从《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中透露出来,在联合国的三份报告中人文主义的精神并不是《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中首次被提出《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就能看到它的影子但是在《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中再次强调了人文主义的教育方法《反思教育》第一次明确提出要让“共同利益”这个概念取代教育领域中的传统概念“公共利益”,“将知识和教育视为共同利益(commongoods)”,以便“摆脱‘公共利益’(publicgoods)。高等教育被定位为一项公益事业,在我国公开发行的政策文本里面,教育被归纳为一项民生工程,主要坚持以人为本,具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特点,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项公益事业,但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新发布的《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中提出‘共同利益’概念或许可以成为具有建设性的替代品”“公共利益”的内涵极为复杂,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立的一个概念不同的专家学者持有不同的界定方法,尚未有一个权威的概念界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本质的区别是否在经济利益上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为全体公民所享,高等教育在经济上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应发挥其职能,以公助的方式保证所有合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同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具有极占优势的就业条件,因此又通过自觉履行合法的纳税义务反作用于教育等各式各样的公共事业。

高等教育的社会属性——“流动性”

高等教育的不公平是社会上最大的不公平,因为高等教育中的不公平影响的不仅仅是影响受教育者自生,还将影响到其后代。社会阶级并非一成不变,社会阶层流动指人们的身份以及地位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升与降。社会流动的形式包括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两种基本形式,社会阶层水平流动实质是指一个人或者社会个体在同一社会水平上从一个群体流向另一个群体,社会阶层垂直流动是指一个人或者社会个体从一个社会阶层进入到另一个社会阶层,这种流动可以是从低阶层向高阶层流动也可以是从高阶层向低阶层流动。社会阶层差距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发展。出生在农业体力劳动家庭的社会地位低下的学生可以通过高等教育,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而实现阶级跨越,从劣势的低阶层上升到强势的高阶层,从而借助高等教育的力量实现长距离的阶级流动。高等教育公平对社会分层以及社会流动具有重要影响不容忽视。

高等教育的双重社会属性对高等教育的启示:

首先建立平衡的资源配置,逐渐缩小社会上经济差距缩小教育发展不均衡区域以及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的教育水平差异、这是当前教育大环境下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一项重要决策,因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高等教育逐渐在城乡之间,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地区,高等教育的差距已经具有进一步不断加大的趋势。

其次在最大程度上的整合和平衡各大权力机构之间的利益需求,配合教育决策的集体选择从而形成一种健康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大多数的社会公民的需求和利益诉求,实现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教育公平,健康的教育平衡机制是社会和教育强有力的保障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杜绝不公平政策。

最后,高等教育的公平要保证教育的公益性以及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政策的基础性目标,在政策机制上要建立健全的弱势补偿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补偿力度、持续增加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教育腐败与教育特权的监督,在公平、效率、自由等重大的教育政策目标之中教育政策应把公平作为基础性的政策价值目标,承认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之间教育权力博弈的合法性,建立起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之间公共教育权力的制衡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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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怡佳(1995-),女,广东清远人,学术硕士,单位:云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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