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一切险论文-程太和

船舶一切险论文-程太和

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一切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船舶一切险,保险价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

船舶一切险论文文献综述

程太和[1](2015)在《船舶一切险未约定的保险价值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 某航运公司“A轮”为钢质散货船,总长86.2米,型宽13.2米,型深6.7米,核定总吨位2157吨。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航运公司就“A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一切险,投保单上“保险价值”一栏未填。保险公司于该月28日(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5-09-17)

刘乐才[2](2009)在《关于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问题的几点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是我国船舶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因为这一条款的承保面广而被众多的船舶投保人所接受。但是,由于沿海内河船舶运输所面临风险的复杂性,及其本身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再加上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条款》及其解释的内容相对单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就成为保险索赔纠纷的多发领域,面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实务中的诸多问题,本文拟从中选取叁个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内容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如何看待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条款下被保险人的“防险减损”义务。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义务条款”没有规定“防险减损”义务切入,先分析保险人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防险减损”而构成不当得利,进而分析了被保险人的“防险减损”义务的产生依据,分别从保险制度的产生、《合同法》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关系以及《保险法》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补充作用叁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被保险人的“防险减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第二部分,船舶“一切险”条款下保险利益的认定。这部分内容首先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对颇具争议的保险利益的概念加以介绍,然后再对学界有关保险利益之“利益”的争论进行总结并加以简略的对比分析,最后结合“上海中福轮船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案”,得出我国船舶保险实务中,也赞同把“认定保险利益的着眼点放到了经济利益的归属上”的结论,并对船舶保险中保险利益享有者并不仅仅局限于船东这一问题加以廓清。第叁部分我国船舶“一切险”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承保范围的差异。以英国货物“一切险”条款切入,简要介绍了英国1982伦敦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其解释进行对比,对我国船舶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进行界定,同时结合“海南金海船舶运输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对我国船舶一切险条款的承包范围进行具体说明。第四部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问题的解决建议。本部分内容针对前述关于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实务中暴露的问题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对于加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防险减损”义务问题,提出从完善立法和加强船舶保险案例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案件审判中的作用两个方面加以应对;对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问题,则从长远措施和现实船舶保险实务的需要两方面提出应对措施;对于区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与PICC“一切险”问题则从加强立法监督和学术团体积极作为两个角度提出了改进措施。第五部分为结论,对本文分析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价。本文若能够抛砖引玉,对我国船舶一切险问题的发展有所贡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船舶一切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是我国船舶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因为这一条款的承保面广而被众多的船舶投保人所接受。但是,由于沿海内河船舶运输所面临风险的复杂性,及其本身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再加上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条款》及其解释的内容相对单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就成为保险索赔纠纷的多发领域,面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实务中的诸多问题,本文拟从中选取叁个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内容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如何看待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条款下被保险人的“防险减损”义务。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义务条款”没有规定“防险减损”义务切入,先分析保险人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防险减损”而构成不当得利,进而分析了被保险人的“防险减损”义务的产生依据,分别从保险制度的产生、《合同法》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关系以及《保险法》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补充作用叁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被保险人的“防险减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第二部分,船舶“一切险”条款下保险利益的认定。这部分内容首先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对颇具争议的保险利益的概念加以介绍,然后再对学界有关保险利益之“利益”的争论进行总结并加以简略的对比分析,最后结合“上海中福轮船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案”,得出我国船舶保险实务中,也赞同把“认定保险利益的着眼点放到了经济利益的归属上”的结论,并对船舶保险中保险利益享有者并不仅仅局限于船东这一问题加以廓清。第叁部分我国船舶“一切险”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承保范围的差异。以英国货物“一切险”条款切入,简要介绍了英国1982伦敦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其解释进行对比,对我国船舶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进行界定,同时结合“海南金海船舶运输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对我国船舶一切险条款的承包范围进行具体说明。第四部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问题的解决建议。本部分内容针对前述关于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实务中暴露的问题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对于加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防险减损”义务问题,提出从完善立法和加强船舶保险案例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案件审判中的作用两个方面加以应对;对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问题,则从长远措施和现实船舶保险实务的需要两方面提出应对措施;对于区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与PICC“一切险”问题则从加强立法监督和学术团体积极作为两个角度提出了改进措施。第五部分为结论,对本文分析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价。本文若能够抛砖引玉,对我国船舶一切险问题的发展有所贡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一切险论文参考文献

[1].程太和.船舶一切险未约定的保险价值如何认定[N].中国保险报.2015

[2].刘乐才.关于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问题的几点探讨[D].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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