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判断论文-刘家梁

效力判断论文-刘家梁

导读:本文包含了效力判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物权公示,孟元,善意第叁人,强制执行,权利推定,民事权益,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物权,裁判要旨,居住权

效力判断论文文献综述

刘家梁[1](2019)在《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后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相对人可以据此推断公示名义人为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并以该财产利益从事相应的民事交易行为。但这种公示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存在除外情形。案情2016年5(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11)

冯小光[2](2019)在《试论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四)》一文中研究指出其他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情形以及施工合同效力的适用规则一是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施工合同工期约定的效力影响。最高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0条强调,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9-06-06)

冯小光[3](2019)在《试论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叁)》一文中研究指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必须招标不招标的、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串通投标、骗取中标的、招标人违规谈判、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这些违法行为哪些对合同(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9-05-20)

冯小光[4](2019)在《试论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二)》一文中研究指出违反建筑市场准入规定的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目前,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本部分重点论述违反建筑市场准入规定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9-05-06)

林前枢,林晓玲[5](2019)在《借名借款行为的效力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为,出名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均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不知借名约定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债权人对此还享有撤销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8期)

赖虹宇,吴越[6](2019)在《关于关联担保越权合同效力的综合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司法裁判不区分意定限制下的普通担保和法定限制下的关联担保,造成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的体系性困局。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的二元区分是立法的解释结论,公司关联担保的决议程序经由法律明确限制,应由此确立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立法者对公司的关联担保行为设置法定限制,旨在将其置于关联交易的体系之中从而强化法律规制。越权关联担保合同的效力判断,应摒弃在普通担保中仅仅经由相对人善意认定来判别合同效力的单一路径,而须在区分担保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内部决议效力瑕疵的准确识别、交易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实质公平测试的价值兜底等进行综合判断,以弥合民商事法律的体系界限,发挥法律对商事活动的引导作用。(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9年02期)

高圣平,范佳慧[7](2019)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判断的解释基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林文奇[8](2019)在《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判断——以实证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越权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的外部效力应当结合《合同法》第49、50条认定。被担保人须履行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才能满足表见代表(理)构成要件中关于善意的判断,从而主张越权担保合同有效,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崔建民,牛建莉[9](2018)在《判断合同效力要从理解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入手》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代销合同关系?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常常会涉及到此类争议,特别是涉案标的物是棉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种子经营实施的是许可制度,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下边以一则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5-10)

唐基程[10](2018)在《金融创新产品中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分析金融创新产品中法律规避行为的私法效力。根据裁判逻辑,本文将金融创新产品中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判断区分为被隐藏行为的识别与效力判断两个阶段,考察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法律判断时的逻辑理路并提出司法审查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金融创新产品中被隐藏行为的识别。金融创新产品中被隐藏行为的识别过程可细分为识别方法的厘定与判定边界的确立两个阶段。前者,行为主体、标的物及行为方式的转换是金融机构法律规避行为的典型措施。因此,法院在个案判定的过程中,在对规避措施进行差异化认定的同时要借助穿透认定的方式关注规避措施所掩盖的实质目的。后者为理性处理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规避行为、维护市场规则有效运行所必须予以把控边界维度,法院在审慎认定规避行为的同时应坚持将商业习惯、司法意见作为辅助界定的依据。第二部分,金融创新产品中被隐藏行为的效力判断标准。被隐藏行为的效力判断应当坚持二元位阶标准。其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宏观维度上,应严格遵循法律与行政法规的位阶;在微观维度上,应在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进行细分的基础上,审慎限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场所。其二,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与规避行为的联结点在于金融创新产品行为的失范可能对金融安全与投资者利益造成冲击。对此,法院在判断金融创新产品被隐藏行为的效力时,应在理性界定与阐释公序良俗内涵基础之上,根据个案具体判断金融创新产品规避行为对潜在法益可能产生的外部影响。第叁部分,金融创新产品中效力判断的理性司法立场。在司法立场上,金融创新产品中效力判断应当秉持司法审查理性理念,确立并坚守司法审查基本原则。就司法审查理性理念而言,国家整体利益优先与市场主体利益权衡是效力判断所必须考量的大局理念,适度超前的创造性司法理念是保障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并且,金融司法还应当充分考虑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的辩证推进。就司法审查基本原则而言,应当以自由为基础,坚持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尊重行业规则,尽量避免因司法不当造成行业的混乱不安。另外,金融创新产品中效力判断还应当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审查,以实现对金融创新效力的最佳判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效力判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其他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情形以及施工合同效力的适用规则一是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施工合同工期约定的效力影响。最高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0条强调,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力判断论文参考文献

[1].刘家梁.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N].人民法院报.2019

[2].冯小光.试论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四)[N].建筑时报.2019

[3].冯小光.试论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叁)[N].建筑时报.2019

[4].冯小光.试论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二)[N].建筑时报.2019

[5].林前枢,林晓玲.借名借款行为的效力判断[J].人民司法.2019

[6].赖虹宇,吴越.关于关联担保越权合同效力的综合判断[J].理论探索.2019

[7].高圣平,范佳慧.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判断的解释基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J].比较法研究.2019

[8].林文奇.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判断——以实证分析为视角[J].宜宾学院学报.2019

[9].崔建民,牛建莉.判断合同效力要从理解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入手[N].中国商报.2018

[10].唐基程.金融创新产品中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判断[D].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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