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立法论文-周筱

公众参与立法论文-周筱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众参与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困境,对策

公众参与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周筱[1](2019)在《新立法法实施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困境、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型的重要时期,立法形式也由原来的立法机关主导型逐渐转变为公众参与型。在立法机关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行使立法法赋予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但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各种问题依旧不容小觑。本文立足于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保障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产生实际效果的提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王怡[2](2019)在《认真对待公众舆论——从公众参与走向立法商谈》一文中研究指出公众舆论能否为立法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立法者又当如何看待并利用公众舆论?长久以来,人们在看待该问题时,缺乏清晰的判断和立场。理性认知公众舆论同民主立法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揭开公众舆论的面纱。恰当理解公众舆论的概念,当从语用学出发。在对"公众""公众舆论"等概念进行历时性考察后可以发现,公众舆论并非大众舆论。公众舆论也不等同于民意调查结果。公众舆论之真不取决于所涉事件之真,而是有赖于反复的、自由的、开放式的商讨。以此检视,当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难以发挥凝聚、形成、表达公众舆论的功能,需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公众舆论的孵化器,促动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向立法商谈转型,实现立法议程同公众舆论的对接。(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6期)

林荫茂[3](2019)在《用好公众参与立法的独特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已经叁年了。叁年来,立法机关和十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同探索形成了运作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形成一批制度规范,凝聚一批有识公众,取得丰硕的经验和成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提供的大量立法意见,转化为上海地方立法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不仅显示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本文来源于《上海人大月刊》期刊2019年09期)

陈明,陈雄飞[4](2019)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问题探析——以贵州省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日益得到重视,途径不断拓宽,开门立法越来越普遍。贵州省经过多年来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积累,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无论从行政立法机关角度,还是从公众自身角度分析,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了解(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9年09期)

刘金鑫[5](2019)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研究——以《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例,指出地方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以促进我国地方立法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曾文忠,周琦[6](2019)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让公众更加深入地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地方立法机关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还是存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无序的问题,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通过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与完善公众参与相关制度促进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更加顺畅。(本文来源于《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解薇[7](2019)在《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监督,自觉配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民主是法治的基石,法治是民主的保障。而立法无疑是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的基本途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中,行政立法无疑是数量最多,内容最丰富、范围最广泛、适用频率最高的立法种类。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水平,决定了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法律效果。目前来看,我国行政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给执法、司法等领域都带来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要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强化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必须发挥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民主参与一方面有助于通过充分的立法协商,兼顾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提升行政立法的文本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督促行政立法权务必在合法程序内行使。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在我国已经是社会共识,但是要想将共识转变成现实,仍然需要更加细致科学的制度从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效力、参与限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真正发挥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所以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深入研究十分必要。首先,本文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和价值考量。其次,通过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进行研究和归纳,总结出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动议权缺乏,时效性欠缺,听证制度不健全,追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再次,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现状进行梳理和评析,从中总结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应法制化和制度化,参与方式应多样化、参与主体广泛化,并健全配套制度的启示。最后,针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6-01)

高婉莹[8](2019)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指的是除了立法机关之外的其他个人及组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立法主体严格依据宪法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原则、范围、程序等内容之下,在进行一系列规划、起草、审议、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以合理合法的途径参与进来,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在立法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立法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的行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有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适应性,各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予以完善,进而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取得更好的实际效果。本文从对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相关概念的界定入手,分析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功能及其必要性,并从现存法律和事实中寻找依据,研究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着重分析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引起问题之因素,一是缺乏具体化法律规定,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二是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公众参与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衡量依据,叁是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公众参与意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四是实效性不显,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并未起到预期的实质性作用。其原因主要有叁方面:一是参与程序呈现地方立法机关主导化,公众参与过于被动;二是公众自身专业程度限制,导致公众不知如何行使自身的权利;叁是地方立法信息公开不充分。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方面予以解决: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具体化规定,健全保障机制;二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立法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利用网络新媒介实现便民利民的多种渠道参与等,叁要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给予优秀参与者物质方面和精神层面的奖励,并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反馈;四要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效性,保证公众参与时提出的意见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注重社会组织的作用,立法草案公开表决,切实保证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产生实际效果。(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曹爽[9](2019)在《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是法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深化,公民主动要求参加社会治理的愿望也更加强烈,能够充分体现民主精神的公众参与方式也慢慢兴起。正是公众参与使得人民主权理论能够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得到体现,能够让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全过程,从而有效地防止行政立法过程中行政权的滥用,使行政立法能够良好运行。根据《立法法》对公众参与方式的规定,公众主要是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来参与行政立法,但这些规定趋于原则性并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程序保障。随着我国不断推进阳光政府工程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立法机关也尝试了更多便捷的、灵活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措施,如:通过行政机关官方网站的意见征集系统和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移动媒体进行公开的意见征集,给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方式提供了一种变革的可能。因此,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过程必将会与互联网联系在一起,产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兴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方式。本文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所依据的基本问题和基础理论谈起,对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方式进行剖析,总结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意义和价值。论文对我国公众参与从弹性规定到硬性规则转变这个侧面加以论述,梳理了当前各地方政府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与不足。进而对我国已经形成制度的听证参与方式和尚未形成制度但已经在各地开展了有益探索的实践进行解析,特别是提出“互联网+”背景下利用互联网进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方式变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得出以互联网参与的方式来丰富和发展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方式的结论,并以此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5)

吴春苗[10](2019)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开门立法”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所遵循的重要立法理念。尤其是地方立法更贴近公众生活,与公民利益息息相关,更应该在立法工作中扩大公众参与。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依据,各地方立法条例中纷纷以《立法法》为指导对公众参与立法做出了规定,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现状的梳理,探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运行状况,发现了其中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各地方立法条例中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运行状况也存在地区间不平衡的情况。本文按照立项阶段、草案起草阶段、立法审议阶段和立法评估四个阶段研究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发现立法评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有限,各地立法条例中对此阶段的公众参与很少涉及,很多省市甚至都没有做出规定,各地在实践中也很少注意到立法评估阶段吸收公众参与。而在其他几个阶段公众参与的形式较多。部分立法理念先进的省市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或开展了立法网络听证新形式,极大地扩大了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通过对各省市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状况进行探究,发现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不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除部分省市出台了专门规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规范性文件,大多都是在其立法条例中进行泛泛规定,这就使得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因缺乏明确立法依据而形不成系统性和规范性,也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致,地区之间公众参与立法程度不平衡的问题。二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如立法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等存在立法不清程序不明的问题。叁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途径有限。四是公众自身存在积极性不高,参与能力不强的问题。由于很多公民的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水平不高,导致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有限,参与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在地方立法中加大公众的参与力度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首先要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加强立法的统一性和明确性。其次要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完善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来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更具程序性,避免参与的无序状态。再次要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最后要从公众自身角度出发,加大社会普法力度,提高公众参与能力,通过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来扩大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公众参与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众舆论能否为立法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立法者又当如何看待并利用公众舆论?长久以来,人们在看待该问题时,缺乏清晰的判断和立场。理性认知公众舆论同民主立法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揭开公众舆论的面纱。恰当理解公众舆论的概念,当从语用学出发。在对"公众""公众舆论"等概念进行历时性考察后可以发现,公众舆论并非大众舆论。公众舆论也不等同于民意调查结果。公众舆论之真不取决于所涉事件之真,而是有赖于反复的、自由的、开放式的商讨。以此检视,当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难以发挥凝聚、形成、表达公众舆论的功能,需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公众舆论的孵化器,促动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向立法商谈转型,实现立法议程同公众舆论的对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众参与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周筱.新立法法实施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困境、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王怡.认真对待公众舆论——从公众参与走向立法商谈[J].政法论坛.2019

[3].林荫茂.用好公众参与立法的独特形式[J].上海人大月刊.2019

[4].陈明,陈雄飞.公众参与政府立法问题探析——以贵州省为例[J].中国司法.2019

[5].刘金鑫.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研究——以《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6].曾文忠,周琦.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解薇.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8].高婉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9

[9].曹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方式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10].吴春苗.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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