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理论论文-陈子盼

法律解释理论论文-陈子盼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解释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解释,解构,建构,情境理论

法律解释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陈子盼[1](2019)在《如何在“情境理论”中解释法律?——以法律中的解构与建构之争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解释的根本问题在于追问法律是什么?法律解释是认识法律与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法律可能存在漏洞、冲突、不确定性,法律解释确有必要。法律解构理论突破传统法律形式主义与概念法学的藩篱,从法律的语词分析与法律适用情境入手,分析法律的不确定性、非协调性与开放性。法律建构主义继承法律的理性与科学精神,采取新的视角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认为在具体的情境之中才能获得法律解释的结果。"情境思维"表明法律具有实践性,成为法律解构与建构的重要方法,从中可见法律解构与建构在法律解释中的关联。(本文来源于《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薛应军[2](2018)在《不可忽视的法律行为解释学着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书系德国法学教授卡尔·拉伦茨获评教授时的资格论文之作。它系统分析了拉伦茨提出的“效力表示说”,正文分成层层递进的四个部分。论证严谨,思维缜密。当当网一位匿名网友说,它是“好书,值得一读,强烈推荐!!!”来自亚马逊中国的统计显示,该书连续3个月(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10-18)

黄忠顺[3](2018)在《论诉的利益理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运用——兼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1、24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全部实现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公益诉讼案件(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丧失请求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同时丧失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利益。为了及时救济遭受损害或威胁的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被告尽早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根据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时间,设计不完全相同的规则。(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陈杰[4](2018)在《基于解释和权衡一体化的规范体系——评《法律原则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原则理论》非但涉及司法裁判的微观应用,而且关乎法律体系的宏观建构。在该书中,阿维拉教授以原则为轴心,通过引证巴西法院的典型判例,在比较分析原则与规则、原则与特殊原则后,更新了规则和原则理论,创新了规范前提概念。置身于司法立场,解释和权衡一体化是阿维拉分类规范与建构体系的立论之基。据此,原则和规则处于应用层面,是规范;而规范前提则在更高层次上为应用原则和规则搭建了一个解释和权衡的框架,为元规范。尽管最终仍难以幸免循环论证和断然终止的理论诟病,但无论是对主流理论的深刻反思还是原则裁判的实践应用,书中观点都助益良多。此外,阿维拉教授还向我们示范了,一个植根于区域经验的法学理论如何走向世界。(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1期)

谢斐[5](2018)在《以立法意图重构类推解释的边界——基于法律续造相关理论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区分界限,刑法理论界存在诸多标准,但最终都会陷入解释的困境。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先理顺类推解释、类比推理、类推适用、扩大解释之关系。类比推理为逻辑学概念,而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为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与扩大解释皆以类比推理为逻辑基础。以此为基础,借鉴卡尔·拉伦茨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理论,以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共同的逻辑基础——类比推理为主线,通过立法意图限定解释范围,对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进行重塑,形成类比解释、类比续造、类比创制的新结构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1期)

赵红豆[6](2018)在《未完全理论化的法律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裁判中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张力,是本文试图直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就法律文本的理解与解释未必能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由此产生了针对不同法律解释方法的持续的争辩,而其争议的核心即在于何种解释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释放法律真意。本文第一章通过对解释学现有方法的梳理,表明面对法律文本,无论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诸多解释方法,还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诠释学,要么难以自圆其说,要么将法律解释看作一种理想,执着于寻找一种高层次的理论,都难以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沉迷于规则为中心,试图寻求唯一正确解的法律解释方法注定无法弥合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未完全理论化协议作为一种可能的解决路径去面对该司法裁判之问题。本文第二章主要内容是针对类推推理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具体阐述。在详细阐述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含义之前,本文首要关注能够使人们达成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类推推理。类推推理的主要任务是以实质性的、低层次的理由来判定两个相似案例之间的相同点。在详细阐述类推推理的行动模式、主要特征后,本文得出结论,即类推推理适合于法律解释不统一,法官法律思维难以高度理论化,而且还必须把一些已判决的案例作为类推的参照点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制度中。之后本文论述了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内涵与分类,并罗列其诸多积极作用,列明其在各成文法中的具体体现。在未完全理论化协议下,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回答采取近乎实用主义的逻辑,以类推为代表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致力于构筑低层次的理论基础,完成与宪法及其他制定法的良好互动,从而达成最广泛的协议。本文第叁章主要论述不同学者或其他理论对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批评及回应。人们习惯的演绎推理在未完全理论化协议面前受到了威胁,对大前提的不确信导致人们不得不怀疑输出结果的合法性。因此,从规则侧面转向事实侧面,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面向司法判决,或许是值得考虑的路径。同时本文考察德沃金,一个突出的批评者,他相较于实用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追求的是唯一正确解。其主张高度理论化的自我意识在司法活动中至少可以作为一种理想,因而他主张法律解释包含了为使适合的法律尽可能最好的各种努力,法官有义务将现有的法律材料编成一个具有连续性的方案。进而本文通过对司法判决走向规范主义还是实用主义的比较,认为应正确看待未完全理论化协议自身的优点与缺点,理性接受这不完满的现实,选择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方案。本文第四章主要内容是未完全理论化协议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未完全理论化协议是司法裁判的一条主线,也是类推推理行为的一条主线,而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内在逻辑如出一辙。依据指导案例进行类推,达成同案同判、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目标,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5-07)

李芳芳[7](2017)在《威慑理论视角下贪贿犯罪罚金刑的配置及其实践——基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贪贿犯罪作为贪利性犯罪,本质上不能脱离"贪利性"。《刑法修正案[九]》将罚金刑引入贪贿犯罪,填补了贪贿犯罪一直以来罚金刑缺位的刑罚断层。罚金刑是威慑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当前贪贿犯罪罚金刑的立法框架下,罚金刑对贪贿犯罪的威慑效能有限,除受限于立法外,司法对接也存在诸多障碍因素。立足威慑理论,罚金刑最佳的威慑效应要求立法和司法均适应威慑理论机制,即在立法层面,修正贪贿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在司法层面,从罚金刑的适用到执行坚持理性司法。(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7年07期)

王彦志[8](2016)在《“双边vs多边”: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双边构造的国际关系理论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与贸易、货币和汇率、发展援助领域的国际法律机制的多边化构造有所不同,外国投资保护领域的国际法律主要体现为双边化的构造。国际关系理论对于国际合作机制形式的边数选择尤其是"双边vs多边""双边主义vs多边主义"提供了比较丰富的因果解释,可以应用于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的双边化构造的理论解释。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自由主义、路径依赖演化理论分别对于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的双边化构造提出了谈判权力、交易成本、正当性、国内偏好、路径依赖等各种不同的解释。目前,双边化仍然是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的主要形式,但区域化正在兴起,而多边化仍然存在可能性。(本文来源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期刊2016年00期)

陈坤[9](2016)在《所指确定与法律解释——一种适用于一般法律词项的指称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解释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明确相关法律规则中的一般词项的所指,因此理应能够得到关于所指如何确定的一般理论的指导。然而,语言哲学中已有的叁种指称理论(描述指称理论、直接指称理论与意向性理论)都难以直接运用到法律领域中。这或者是由于它们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或者是由于法律实践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流活动所具有的区别性特征。一般法律词项的所指是由立法意图、客观知识与语言惯习共同决定的。其中,语言惯习的作用是限制性的,立法意图与客观知识的作用是指引性的。在所指确定的过程中,立法意图提供所指识别的标准,客观知识明确所指的范围。(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6年05期)

李广德[10](2016)在《法律文本理论与法律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文本是诠释学上的专门术语和理论,文本本身的要素体系为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提供了一套分析的操作工具和话语体系。文本的法场域适用构成法律文本理论。法律文本理论对法律解释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文本相对于文本所具有的要素特征和相对于其他类型文本所具有的比较特征上。法律文本理论吸收了符号、语境、读者、作者、意向、意义、语用等可操作的元素,从而使得法律解释学的展开可以借助于符号学、语言学、语用学、诠释学等诸多实践性学科知识和规则,从而为法律解释学方法提供新的认识视角。(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法律解释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书系德国法学教授卡尔·拉伦茨获评教授时的资格论文之作。它系统分析了拉伦茨提出的“效力表示说”,正文分成层层递进的四个部分。论证严谨,思维缜密。当当网一位匿名网友说,它是“好书,值得一读,强烈推荐!!!”来自亚马逊中国的统计显示,该书连续3个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解释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陈子盼.如何在“情境理论”中解释法律?——以法律中的解构与建构之争为背景[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9

[2].薛应军.不可忽视的法律行为解释学着作[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3].黄忠顺.论诉的利益理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运用——兼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1、24条[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

[4].陈杰.基于解释和权衡一体化的规范体系——评《法律原则理论》[J].法律方法.2018

[5].谢斐.以立法意图重构类推解释的边界——基于法律续造相关理论的反思[J].法律方法.2018

[6].赵红豆.未完全理论化的法律解释[D].南京大学.2018

[7].李芳芳.威慑理论视角下贪贿犯罪罚金刑的配置及其实践——基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的思考[J].学习论坛.2017

[8].王彦志.“双边vs多边”: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双边构造的国际关系理论解释[J].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6

[9].陈坤.所指确定与法律解释——一种适用于一般法律词项的指称理论[J].法学研究.2016

[10].李广德.法律文本理论与法律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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