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界定论文-曹天

公共利益界定论文-曹天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共利益界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界定

公共利益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曹天[1](2019)在《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房屋征收工作日益繁重。研究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助于规范征收程序,减少征收矛盾。本文通过实践调研首先交代了研究的背景,从公共利益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有利的立法经验得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对策,解决因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而导致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杨恒[2](2019)在《论公共利益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疯狂的共享单车,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随处乱停并占用交通道路的车辆、报废后的单车坟场,共享单车造成的巨大社会资源浪费使人震惊,公共资源被肆意浪费,得不到有效监管。公共利益既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一个行政法问题。从宪法角度来说,它构成了对私权的限制,是边界;从行政法角度来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与起点。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到底是什么,目前还未有一个公认的概念。只能说,现阶段大家对于公共利益仅普遍承认其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相对来说,通过性质与特征相结合的方式对概念进行解释更具参考性,因此可以认为公共利益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植于个人利益并服务于个人及整体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经特定程序确定的利益,具有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与开放性。概念固然重要,但也许更具实践意义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学者也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应该说想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更准确的界定,需要有一个系统的视角,即基于公共利益的层次性特点,以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为骨骼,下位法的具体规定为血肉,同时辅以严格的程序。最后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还需要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辅助,即在系统立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公共利益举证责任倒置、发展专家委员会、增强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拓宽公益诉讼主体等综合措施。(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6-01)

王军力,阎其华[3](2019)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深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公共利益的立法解释缺失,学界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各家众说纷纭。根据公共利益的发展性、抽象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特点,建议对不恒定的概念界定应结合公共利益的共同性、社会性和整体性本质内涵性质特征加以界定。(本文来源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刘昕[4](2019)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征收举措变得日益频繁。由于土地资源的紧缺,再加上征收过程中的处理不当,导致围绕土地征收所产生的问题与纠纷也随之增多。如近些年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某些行政机关高举“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地、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事件频发,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其根本原因就是作为土地征收前提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规定始终停留在过于宽泛和抽象的层面上,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也处于相对模糊的地带。这样会使得现实中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行陷入困境,不利于土地征收制度进程的顺利推进。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公共利益基本制度的阐述,从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必要性入手,在对比国外关于公共利益界定制度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想。在本文第一部分的导论当中,主要介绍了论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以及文章撰写具体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证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并从“公共利益作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唯一依据”入手,论证了对我国土地征收当中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必要性;在第二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基础性理论,包括概念以及一般原则;在第叁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以及国外学者提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学说等;在第四部分,通过实践当中具体的案例分析进行入手,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阐述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面临的困境,并从制度、法律以及各利益需求的博弈这叁个层面分析困境存在的原因;在第五部分,笔者通过借鉴域外代表性国家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并充分结合我国现实存在的特殊国情需要,综合考量如何突破我国土地征收中关于公益的界定困境,最终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突破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困境的制度设想。(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9-05-25)

蔡二涛[5](2018)在《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两大诉讼法的修改,我国已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但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虽然难以界定,但在立法上仍有必要予以明确。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5期)

景凯洋[6](2018)在《论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与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颁布之后,对于185条的规定,产生了不少争议。针对该条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意涵为何;在实践当中如何界定;在名誉侵权中案件,特别是涉及"英烈人物"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都有不少议论和认识分歧。本文认为,该条规定,已经超出了一般民法规范的意义,成为一个宪法性规范。但是,该条规定的实施后果可能会对于公民的表达权造成某种过度限制。(本文来源于《农家参谋》期刊2018年21期)

杨天博伦[7](2018)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新法对旧拆迁条例进行了合宪化改造,并引入了最为重要的公共利益条款。立法最终在公共利益条款中排除商业开发作为公共利益的类型,仅留下旧城改造作为立法博弈的结果。然而,这种严格解释公共利益的方式,与社会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立法已经显现出诸多负面效果;此外,实践偏差源于理论上的供给不足,对公共利益不科学的理解方式,自然不能得出宽泛解释公共利益的结论。因此,本文试图以“经济发展”目的城市房屋征收也应当被界定为公共利益为研究重点,并试图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提出新的理论思考。文章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关于我国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的立法嬗变和现行法的弊端。本文归纳了新中国成立后对于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立法的阶段划分,并总结了每个阶段的核心特征,总结法律发展的脉络。然而,现行法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也并非完美,一方面,“旧城改造”条款在实践中被滥用,商业征收成本过高导致城市发展受阻,并且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政府“经营土地”行为,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并未能缓解因征收引起的尖锐的社会利益矛盾。另一方面,从制度维度出发,征收制度原本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工具,就市场失灵的各种难题而言,私人和政府是没有差别的,新法并没有给私人提供克服市场失灵的工具。第二部分:关于美国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讨论和启示。美国宪法对征收提出了“公用”(public use)的要求,然而对于如何解释“公用”,在美国司法界可谓是莫衷一是。随着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的出台,这些案件表明了法院承认公共利益的扩展。虽然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利益博弈和反复,但可以发现承认“经济发展”目的征收符合公共利益,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第叁部分:理论回应需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引入新的思考。首先,从公共利益概念出发,对概念的有效性以及概念的特征进行探讨。其次,梳理了以语义分析、公共物品、成本—收益等界定公共利益的传统方法,并指出上述方法的缺陷。最后,本文提出了以卡-梅框架理解公共利益的新方法,并对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为视角进行类型化。第四部分:强调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控制。首先,从立法原意和缺乏价值判断的角度出发,人大制度应加强在公共利益认定方面的作用。其次,本文提出司法机关只应该负责与“补偿”、“征收程序”和“征收手段必要性”有关争议的审查,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基于司法谦抑理念,应该尊重有权机关的决定,不应该对该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另外,根据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分析,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对于司法机关权力的配置方案。(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6-30)

王莺[8](2018)在《从主体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新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文本中出现"公共利益"一词,表明我国在宪法层面上建立起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制度。但我国法学界尚未就这一概念的界定达成共识。本文拟通过对"公共利益"中"公共"一词的解析和公共利益与其他种类利益比较的角度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1期)

兰措,卓玛[9](2018)在《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与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利益"是启动不动产征收的法定条件,但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由谁界定等一系列问题却一直没有定论。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并就这一问题的完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陈雪婷[10](2018)在《土地征收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日益显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简要概括出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第二部分浅析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问题,并且为解决公共利益界定问题指出了方向;第叁部分阐述了实体方面界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第四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程序的完善思维方法,希望对法律实践,解决该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1期)

公共利益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疯狂的共享单车,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随处乱停并占用交通道路的车辆、报废后的单车坟场,共享单车造成的巨大社会资源浪费使人震惊,公共资源被肆意浪费,得不到有效监管。公共利益既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一个行政法问题。从宪法角度来说,它构成了对私权的限制,是边界;从行政法角度来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与起点。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到底是什么,目前还未有一个公认的概念。只能说,现阶段大家对于公共利益仅普遍承认其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相对来说,通过性质与特征相结合的方式对概念进行解释更具参考性,因此可以认为公共利益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植于个人利益并服务于个人及整体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经特定程序确定的利益,具有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与开放性。概念固然重要,但也许更具实践意义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学者也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应该说想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更准确的界定,需要有一个系统的视角,即基于公共利益的层次性特点,以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为骨骼,下位法的具体规定为血肉,同时辅以严格的程序。最后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还需要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辅助,即在系统立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公共利益举证责任倒置、发展专家委员会、增强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拓宽公益诉讼主体等综合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共利益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1].曹天.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法制博览.2019

[2].杨恒.论公共利益的界定[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3].王军力,阎其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深度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

[4].刘昕.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D].扬州大学.2019

[5].蔡二涛.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

[6].景凯洋.论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与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为例[J].农家参谋.2018

[7].杨天博伦.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界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王莺.从主体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新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8

[9].兰措,卓玛.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与立法思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10].陈雪婷.土地征收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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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论文-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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