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事实论文-杨桦

制度性事实论文-杨桦

导读:本文包含了制度性事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地方立法,民间规范,制度性事实

制度性事实论文文献综述

杨桦[1](2019)在《论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与规制——基于制度性事实理论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可以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接受性,但这只是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关系的一个面向。民间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具有认识论上的客观性和本体论上的主观性,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应采取多元的方法应对。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不仅要认可与吸纳,还要发挥其能动性,运用立法审查权对民间规范进行创造性转化与修正。这样既有助于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也能促进民间规范的可持续发展。制度性事实理论也阐明了民间规范自然淘汰与更新的过程,地方立法应当正确对待某些民间规范的自然消失,更多地关注其对民间规范的规制和促进新的民间规范的形成。(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石佑启,李杰[2](2018)在《作为制度性事实的软法:一种社会本体论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软法是什么"本身可被分解为身份问题与含义问题。前者在问软法如何成其所是,涉及"软"维度和"法"维度;后者则在问某事物是软法,它的必然含义是什么。确立软法身份的关键,在于从诸社会理论或者法理论所提供的各种法身份中抓取那些能够逻辑地剥离国家要素的法概念。作为一种社会本体论,塞尔的制度性事实理论主张人类社会由人类心灵的集体意向性透过常设的宣告式言语行为即"X在C中算作Y"的构成性规则而创立。制度性事实不仅能在结构上容纳法维度和软维度,而且它还提供了诸如软法在集体承认范围内有效、软法既有内在面向也有外在面向以及属于"非语言性"的制度性事实等含义。(本文来源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赵亮英[3](2016)在《集体意向与制度性事实——塞尔的社会实在论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塞尔结合语言和心灵理论阐释了集体意向的本质与特征,进而以集体意向为基础,从地位功能、构成性规则、语言和背景的角度分别论证制度性事实(Y)的结构及建构过程。创造Y事实的过程就是借助语言,通过合作集体地赋予无情性事实(X)以地位功能的过程。但塞尔混淆了集体意向的意向内容问题与集体意向的拥有主体问题,不考虑拥有主体的集体意向内容实质仍然是一种个人意向,不能成功地引导集体行动,也就无法表征和建构制度性事实。(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1期)

宋春艳[4](2015)在《塞尔的适应方向与制度性事实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塞尔认为,制度性事实是社会事实中最具特色、最为典型的一类,大部分制度性事实都是通过被他归为宣告式的行为式创建。然而,从行为式进路去讨论制度性事实的建构并不恰当,原因在于行为式自身的不完备性。通过语言建构制度性事实要求对应的言语行为具有世界适应语词的适应方向,因此,首先,从适应方向视角界定建构制度性事实的言语行为类别更为恰当;其次,言语行为、制度性事实和制度的叁层关联模型模拟了言语行为建构制度性事实的过程;最后,该模型揭示了原始性物理事实相对制度性事实的优先性,由此肯定了塞尔的实在论立场。(本文来源于《哲学动态》期刊2015年03期)

李晔,苗青[5](2014)在《道德“错误理论”与伦理学理论的“自然化”——一种制度性事实理论的视域》一文中研究指出规则、伦理规范、道德责任被认为具有"规范性"特征和要求,对这种"规范性"的理解和解释成为伦理学基本问题之一,也成为当代伦理学理论中道德"错误理论"论辩的一种前提、伦理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争论的根源。规则和伦理规范如何能够提出"要求",因而它们到底是什么样的事物?这些更基础的问题在于规则、伦理规范或道德责任的本体论实质。在制度性事实理论的基础上,一种对规则、伦理规范或道德责任的本体论说明,可以更清晰地认识错误理论的问题所在,也可能为伦理学中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提供一种"自然化"理论视域。(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李晔,苗青[6](2013)在《伦理规范与集体信念?——制度性事实视域中伦理规范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伦理规范与信念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原始事实与信念的关系,这根源于伦理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本体论特征。塞尔的制度性事实理论和图梅勒的集体接受理论说明,伦理规范与集体信念之间具有本质联系,集体信念是伦理规范的构成性条件,伦理规范的"事实性"及其"规范性"特征是以集体信念为基础,因而是"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这一论题对伦理规范的基础以及现代性条件下伦理规范时代性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李晔,苗青[7](2013)在《伦理规范:制度性事实与应该——对伦理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批判性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是与应该、描述与规定之间的连接和过渡问题是道德哲学与伦理规范基础研究的根本问题,也是迄今为止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塞尔试图通过制度性事实理论解决这一问题,但他获得的只是构成性或制度性的应该,对于伦理规范这样的制度性事实,需要的是对于其"应该性"的"证成"。(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李晔,苗青[8](2012)在《伦理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一种本体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伦理规范是什么?"这一问题,是关于伦理规范的基础及其他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伦理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的论证,以伦理规范的根本性特征和塞尔的制度性事实理论为基础,并与人类作为意向性地具有意识和自我理解的生物而存在的特征相关。伦理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本体论研究,对于伦理学理论中描述与规定、是与应该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为全球化时代伦理规范基础性问题的理解和研究,提供了一种富有启发性的方法论视角。(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6期)

王蕾[9](2012)在《一部探寻习惯法法理意义的开创之作——评《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一文中研究指出习惯法是当今中国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各大法律期刊纷纷开辟专栏刊登习惯法方面的研究论文,各法律专业出版社也竞相资助出版习惯法方面的学术专着,一些法律院校的法学博士点甚至开始招收习惯法方向的博士生。在习惯法研究的热潮中,李可博士《习惯法》一书的出版是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梁相球[10](2012)在《塞尔的“制度性事实”概念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度性事实”概念是约翰·塞尔的社会实在理论中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度性事实是社会实在理论的出发点,具有“X在情境C中算作Y”的内部结构,反映了社会的本质。在《社会实在的建构》一书中,塞尔对“制度性事实”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概念阐释,并借助制度性事实的建构来探讨社会实在,从而使得学界重新认识到这类事实的重要性。本文具体阐述了制度性事实的含义、制度性事实构成的要素及制度性事实的逻辑结构,并分析了学术界对制度性事实的争论,及塞尔所做出的辩护,进而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对塞尔的制度性事实的合理性评价,肯定了塞尔制度性事实概念的价值和意义。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本文选题的意义、研究背景、研究的内容和创新之处等进行了简要的阐述。第二部分主要分两个小节,首先从塞尔哲学发展的叁个阶段对制度性事实提出的理论背景作了简要的概述,其次对制度性事实的含义,包括制度、事实、制度性事实等概念作了一个说明。第叁部分,主要是要解决制度性事实如何建构的问题。首先论述了制度性事实建构需要叁大要素:集体意向性、功能赋予、构成性规则,集体意向性是建构制度性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功能赋予必须在集体意向性的作用下完成,构成性规则是集体意向性发挥作用的逻辑形式,也是功能赋予的逻辑形式。制度性事实的结构是一种权力关系的结构,语言是制度性事实的部分构成要素。第四部分,主要对塞尔的制度性事实概念进行了评价。从哲学界对制度性事实的概念所提出的质疑和制度性事实的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2-05-01)

制度性事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软法是什么"本身可被分解为身份问题与含义问题。前者在问软法如何成其所是,涉及"软"维度和"法"维度;后者则在问某事物是软法,它的必然含义是什么。确立软法身份的关键,在于从诸社会理论或者法理论所提供的各种法身份中抓取那些能够逻辑地剥离国家要素的法概念。作为一种社会本体论,塞尔的制度性事实理论主张人类社会由人类心灵的集体意向性透过常设的宣告式言语行为即"X在C中算作Y"的构成性规则而创立。制度性事实不仅能在结构上容纳法维度和软维度,而且它还提供了诸如软法在集体承认范围内有效、软法既有内在面向也有外在面向以及属于"非语言性"的制度性事实等含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制度性事实论文参考文献

[1].杨桦.论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与规制——基于制度性事实理论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9

[2].石佑启,李杰.作为制度性事实的软法:一种社会本体论探究[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赵亮英.集体意向与制度性事实——塞尔的社会实在论评析[J].湖南社会科学.2016

[4].宋春艳.塞尔的适应方向与制度性事实的建构[J].哲学动态.2015

[5].李晔,苗青.道德“错误理论”与伦理学理论的“自然化”——一种制度性事实理论的视域[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6].李晔,苗青.伦理规范与集体信念?——制度性事实视域中伦理规范的“事实性”与“规范性”[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7].李晔,苗青.伦理规范:制度性事实与应该——对伦理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批判性反思[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8].李晔,苗青.伦理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一种本体论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

[9].王蕾.一部探寻习惯法法理意义的开创之作——评《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

[10].梁相球.塞尔的“制度性事实”概念评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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