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韦建强/浙江省长兴县招投标中心

【摘要】本文总结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程序规范建设、理顺管理机制、加强外部监督等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出了若干对策设想。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自1996年开展试点工作开始,到2000年实施《招标投标法》,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至今,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其科学性与有效性。我国政府在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本文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监督机制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出台,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具有了基本法律依据。然而,政府采购工作内容多样,发展快速,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足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与发展要求。

(二)有关责任主体与管理体制有待理顺

首先,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权责不明晰。《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要求实行“采”“管”分离的管理体制。但是,各地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之后的划转设置异象纷呈,序列紊乱,导致了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在落实上渠道不畅。其次,采购单位、采购机构、监管机构等有关主体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权责定位及其相关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权责关系不清是导致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导致参与各方缺乏有效协同工作,政府采购活动周期长、效率低。最后,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关系不明确。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日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也在职能角度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但是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有待形成更好的合力作用。与多头监管同时存在另一个极端的问题就是监管缺位,一些监督部门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监管形式化,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有关操作程序有待规范

政府采购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规范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采购信息公开、程序透明、评标办法等方面。如采购机构对采购事项信息公开不充分,或采购程序不透明,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甚至给违规操作造成了可能空间。再者,政府采购内容多样,一个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及办法需要有针对性的设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对这一工作过程,使得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及办法缺乏科学性与公平性。另一方面,采购评标人员缺乏专业化程度或规范的专业培训,也是导致评标结果公正性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措施构想

(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前提保障。具体措施包括: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对有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和可操作化,做好相关规章的修订工作,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等制度办法。与此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各地方各层次政府采购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使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

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程序规划化和标准化建设,使得政府采购工作更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更具可控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的监督效力。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是监督管理的首要环节。二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息发布程序,切实保障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宣传工作,以提高供应商的竞争参与,从而提高采购结果质量。三是完善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和准入制度。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需经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批准,并确定对本国和外国供应商审查的项目及标准。四是完善政府采购评标管理制度。在评标标准与办法制定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从而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公开发布,并为评标工作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从而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理顺政府采购主体管理机制

明晰政府采购有关主体权责地位,理顺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其管理机制是改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必要保障。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的设置与权责界定,理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和政府采购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工作重点是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并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财政预算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且必须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预算和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能干预采购职能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职能部门要对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定期通过报表形式向其汇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采购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各采购实体的分配等情况,以便于采购主管部门通过反馈信息进行监督,同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实体的反馈信息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主要侧重于所购商品的质量监督。

(四)加强构建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效力,需要加强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建设,以确保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一要加强纪检、审计、公证的监督。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再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大对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程序的过程监督,加强资金管理审查,加强工作人员纪律检查等。二要加强供应商的监督。供应商作为利益相关者,其监督通常最为直接、有效。对借质疑名义搞不法活动、胡作非为的,不仅要罚款,还要建立不良行为者的“黑名单”,对情节恶劣的,要给予曝光,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三要正确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一方面,应当通过确定正当、权威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采用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依法受理和处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新形势下媒体与舆论监督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面对舆论监督做到及时响应,认真处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傅道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理论探讨,理论导刊,2008(2)

[2]许传红,让“阳光工程”在阳光下运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20)

[3]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经济问题探索,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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